壹律普法丨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壹律普法丨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變動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到期不能償還的,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則主張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舊規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舊規則”推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並將舉證責任賦予夫妻一方。現實中,夫妻非舉債方通常難以證明另一方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因此,法院往往運用舊規則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舊規則”容易導致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莫名背上鉅額債務,引發了諸多批評。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以下簡稱“新規則”)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於是,“新規則”推定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的大額借款為個人債務,並將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賦予債權人。


二、最高法院的應對之策及問題

如此一改,讓眾多莫名背上債務的丈夫或妻子看到了希望,他們對大量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申請再審。面對井噴的再審案件,最高法院緊急出臺了《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2條規定: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儘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通知》第2條的指導思想是:(1)原則上,因規則變動提起的再審應駁回,“新規則”出臺前,按“舊規則”認定的夫妻共同債務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2)特殊情形下(如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再審法院可以適用“新規則”予以改判。


可以說,《通知》原則上“新規則”無法溯及既往的規定,妥善地解決了再審案件激增的問題。但《通知》也引發了兩個新的問題:


第一: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用“新規則”予以改判,相當於給“新規則”溯及既往開了一個口。這個口開的有多大,需要通過研究案例予以確定。


第二,《通知》僅是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無司法解釋之名,卻行司法解釋之實。在名義上,《通知》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則存有疑問,反應到案例中就是,《通知》第2條能否作為法律依據在判決主文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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