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與前妻的共同借款,誰來還?

楊先生與郭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第二週,楊先生帶著郭女士向楊先生的朋友楊老漢(71歲)借了3000元。之後郭女士又單獨向楊老漢借了2000元。兩人借款時,均沒有告知楊老漢倆人離婚的事。 楊老漢一直以為楊先生和郭女士還是夫妻關係,所以才三番兩次借錢給倆人。債務到期後,楊老漢要求倆人還錢,楊先生與郭女士以兩人已經離婚,沒有用過該筆借款為由拒絕還款。

離婚後前夫與前妻的共同借款,誰來還?

楊老漢一臉懵,難道自己借的這5000元錢就打水漂了嗎?無奈之下,楊老漢向法院起訴,要求楊先生與郭女士還款5000元。

離婚後前夫與前妻的共同借款,誰來還?

​ 那麼,對於離婚後前夫與前妻的共同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需具備如下特徵: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第三、必須是滿足共同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能是超出生活所需,也不能是非法債務,如賭博、吸毒借款等。

可見,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基於夫妻身份關係產生,倆人離婚後,夫妻關係即解除,不再具備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資格。但是離婚涉及個人隱私,不像房產一樣,可以公開查詢。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借錢的主體已經離婚的事實,怎麼辦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向夫妻借款的情況,最好讓兩人都在借條上簽字,這種情況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本案,未提到簽字事宜,無法適用本條款。

本案楊先生和郭女士在離婚後第二週,由楊先生帶領向楊先生的朋友楊老漢借錢,且倆人並未告知楊老漢離婚的事情。從楊老漢的主觀考慮,他是看在楊先生的面子上,向兩人借錢的。如果沒有楊先生的帶領,楊老漢不會單獨借錢給郭女士。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楊老漢有理由相信該借款是雙方的共同借款。 對於日常生活經驗,法官是否會運用到判決當中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可見,法官判案除了證據和法律規定之外,還會運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判斷。

司法實踐中,構成日常經驗法則的主要具體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經驗必須是日常生活中反覆發生的常態現象;其二,這種生活經驗必須為社會中普遍常人所能體察和感受;其三,這種經驗法則所依據的生活經驗可隨時以特定的具體方式還原為一般常人的親身感受。

本案,楊老漢並不知道楊先生和郭女士離婚的事情,且倆人一同向楊老漢借錢時,也並未提及此事,可見,兩人有故意隱瞞之嫌。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倆人離婚後,一方不會再帶其向自己的朋友借錢,另一方也不會陪著去,躲都來不及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先生與郭女士離婚不久一起到楊老漢家借款3000元,楊老漢有理由相信該借款是雙方共同借款,根據日常經驗法則,應認定該借款屬於共同債務。楊老漢起訴另一筆借款2000元,因未提交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楊先生與郭女士連帶賠償楊老漢借款3000元。

離婚後前夫與前妻的共同借款,誰來還?

本案,法官運用了日常經驗法則進行判決,還了楊老漢一個公道。對於楊先生,為何會在離婚後仍帶著郭女士向自己的朋友借錢,郭女士為何在離婚後仍陪郭先生一起去借錢,真相不得而知。兩人既如此做,就需要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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