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房屋留給妻女居住 離婚十餘年後反悔是否允許?

1985年,才某與車某結婚,生育一女車某某。1998年,才某所在單位將北京市東城區41號房屋分配至才某名下,三人隨後在此房屋內居住。1999年,才某寫下聲明一張,內容為“我與車某離婚後,家裡一切東西給車某和孩子,房子車某和孩子永久住,不許給別人住,房子不能換名,孩子的生活費我有生活費就給200元,從11月開始給”。2000年1月,兩人協議離婚,東城區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協議確認雙方離婚,其中協議第五條約定雙方住房自行解決。離婚後,才某搬離41號房屋。車某與女兒持續在41號房屋居住至今。現才某以年老需要房屋居住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車某騰出房屋搬離。

承諾房屋留給妻女居住 離婚十餘年後反悔是否允許?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認為,訴爭騰退房屋在才某名下,才某與車某離婚前簽下承諾,房屋由車某及雙方之女永久居住,並未就此提交反證,依法認定才某之承諾是其當時之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承諾亦經法院2000年作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結合雙方目前實際經濟、生活狀況,尚無可導致該承諾變更的新情況、新事由出現,車某及女兒亦不具備騰退房屋的條件,故根據雙方約定,車某對41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法院駁回才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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