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陝北前首富高乃則被查,行賄罪免責條款的解釋

新聞摘要

華商連線3月10日原創信息透露,近日,陝西省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陝西興茂侏羅紀煤業鎂電(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則涉嫌行賄犯罪問題立案調查。本文認為,富高乃一天學沒上過,賣豆腐起家並不是案件熱點,不正當利益的價值判斷才是本案的核心。

法考內容︱陝北前首富高乃則被查,行賄罪免責條款的解釋

高乃富賣豆腐起家

行賄人為什麼行賄?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為人的原始的動機與目的,通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獲取機會上的優勢。司法實踐中,也不排除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約定,以滿足自己的要求,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報酬。

依一般生活常識,處於機會上優勢的人不需要行賄。正是處於機會上的劣勢的人員有謀取優勢的衝動,並付諸於行動,實際機會上的優勢的人,可能感覺不安,也加入了行賄行列。

一般而言,職務提拔、調整中的“黑馬”、公職人員招錄不正常的條件設置、違背常理的司法裁判,往往與行賄相關。從此意義而言,以上不正常的現象,可以作為各級監察委員日常監察的工作重點。

不正當利益的判斷

利益是否正當,應當結合該利益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行業規範的規定來判斷。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例如,行賄人雖然符合晉級、晉升的條件,但為了使自己優於他人晉級、晉升,而給予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應認定為行賄罪。

值得關注的問題是: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如何判斷?許多刑法著作認為也屬於一種錢權交易行為,本文認為,利益在客觀上是否正當是判斷的根據。如果客觀上屬於正當利益,而行為人誤以為是不正當利益的,不能認定為行賄罪。

  • 例如,人員招錄、工程招標工作中,報考人員符合錄用條件,並應當錄用,標書最為優質,並應當中標,相關人員不知情,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心理向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要求,並行賄,不應成立行賄罪。
法考內容︱陝北前首富高乃則被查,行賄罪免責條款的解釋

發跡後的高乃富

行賄罪免責條款的評價

本文所說的行賄罪免責條款,是特指刑法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一般認為,該免責條款可以瓦解犯罪人基於行賄與受賄之間形成的相互信任關係,有利於偵查破案。由於賄賂雙方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任何一方都不希望東窗事發,導致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種相互“信任”關係。

刑法規制貪汙賄賂罪的目的是防止受賄、行賄行為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有利於偵查破案只是刑事案件的效率要求,不是刑法規制的目的。只要犯罪人之間形成了這種相互信任關係,不僅導致賄賂案件難以偵破,而且導致受賄者肆無忌憚,賄賂犯罪愈演愈烈。

採取某種立法措施,使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不復存在,就可能收到較好的效果。要使行賄人與受賄人不存在信任關係,就需要將行賄人與受賄人置於相同的監禁困境。

  • 一方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行賄人就不會心有餘悸,行賄人隨時可能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事實。
  • 另一方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未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倘若法律將行賄罪的法定刑與受賄罪的法定刑相當,不僅能夠有效遏制賄賂犯罪,而且客觀上形成了相互不信任的局面。

陝北首富高乃則被查

從華商連線原創透露的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傳高乃則被帶走協助調查並不是第一次,但前幾次總能平安無事。隨著中央反腐敗工作不斷深入,陝北首富高乃則可能是最後一次,依法追究不法商人的刑事責任,使其失去行賄能力(沒收財產)是法律應有之義。

我們需要注意各地的某些現實情況,某地的政要人物接連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總與某一些商人相關聯,而涉案的相關人總能相安無事,甚至風生水起。當某一現象突出,公眾認為嚴重不合理時,法律可能需要及時作出調整。

一方面,司法機關不能使行賄罪的免責條款成為不法商人的避風港,更不能成為要挾官員的理由;另一方面,立法機關可以通過立法調研,修訂刑法的相關條款,徹底瓦解行賄人與受賄人的信任關係。

法考內容︱陝北前首富高乃則被查,行賄罪免責條款的解釋

公平解釋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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