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丨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協議,所以我們在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科普丨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但若是工作當天未能簽署勞動合同,或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延緩簽署勞動合同工作的時間內,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嗎?今天和小智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案例回顧

張某於2015年4月28日入職上海某諮詢公司,從事售後服務工作,公司未及時與張某簽署勞動合同。2015年9月10日,公司與張某簽署《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從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本《勞動合同》自2015年4月28日起生效。

《勞動合同》首頁印刷了合同簽署日期為:“2015年4月28日”,最後一頁簽章頁中,公司簽章處落款日期為:“2015年4月28日”。2016年5月20日,張某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公司未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及時簽署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9月9日之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科普丨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意見

勞動仲裁委、一審法院均駁回了張某的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張某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庭審中,法官不認同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應當支持張某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在二審判決前,公司與張某達成和解,公司向張某支付了部分雙倍工資差額,雙方調解結案。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說在簽署時間上進行了倒籤,但用人單位事後為員工補繳了社保和公積金,使員工利益沒有受損,那麼用人單位是否還要給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呢?

科普丨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補籤或倒籤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要承擔雙倍工資責任的風險,即使勞動者當時認可倒籤,但一旦勞動者提起仲裁/訴訟,法院很有可能判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用工之日起一個月至實際簽署勞動合同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在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時,一般會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並充分考慮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基礎上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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