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與勞動者籤書面勞動合同?
不可以!
有些用人單位會在職工入職時提出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還有些用人單位會另外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工之日則應從勞動者報到之日起算。換句話說,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大家也不要慌。
首先我們可以與單位談判,主動要求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求助。
最後我們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的次月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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