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社和人文社因《鏡花緣》鬧上法庭,怎麼回事?


人教社和人文社因《鏡花緣》鬧上法庭,怎麼回事?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就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人文社)訴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人教社)出版發行的《鏡花緣》(下稱被訴侵權圖書)一書侵犯其專有出版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人教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賠償人文社經濟損失300萬元。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鏡花緣》引糾紛


  古典長篇章回體小說《鏡花緣》由清代李汝珍所著,全書共一百回,內容涉及神話、遊歷、論學談藝等主題。該古籍初刻本為清嘉慶二十二年江寧桃紅鎮坊刻本,又有嘉慶二十三年蘇州“原刊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等諸多版本,無標點、分段及註釋,清末民初後亦有不同的校注本出版發行。


  1955年4月,作家出版社出版發行校注版《鏡花緣》一書。該書版權頁顯示:李汝珍著,張友鶴標點、校注,1955年4月北京第一版。上世紀50年代,人文社曾附設作家出版社,彼時作家出版社尚未從人文社分出,不是獨立法人,與人文社屬同一單位。2009年8月4日,張友鶴著作權繼承人與人文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授予人文社在合同有效期內,在我國以圖書形式出版張友鶴校注版《鏡花緣》中文本的專有出版權。2016年9月,人文社出版發行校注版《鏡花緣》一書,版權頁顯示:李汝珍著,張友鶴校注,1955年4月北京第1版,字數545千字,定價45元,第7次印刷。張友鶴在該書前言述有如下內容:《鏡花緣》現存的版本,大體上較少分歧,主要以北京大學圖書館所藏(馬廉隅卿舊藏)“原刊初印本”為底本,並參照別的本子校正了一些文字。由於本書作者引用典故的地方太多,為了減輕讀者檢閱辭書的麻煩,加了若干註釋。


  人文社發現,2017年7月人教社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但該書無底本選擇、出版校勘情況的說明,也未標明校注者。經對比,人文社認為該書標點、分段與其出版發行的《鏡花緣》相同。據此,人文社以人教社侵犯其專有出版權為由,將其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人教社停止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賠償其經濟損失800萬元,並刊登聲明致歉。


  人教社辯稱,小說《鏡花緣》是屬於公共領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文社版《鏡花緣》前言記載該書的句讀參照了在先版本,故不能證明張友鶴對該書進行了句讀,而且句讀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被訴侵權圖書在註釋上存在創新之處,與人文社版《鏡花緣》的註釋存在差異,屬於一部新的作品。因專有出版權屬於財產性權利,故人教社即使侵權,也不侵犯著作人身權,人文社主張賠禮道歉無法律依據。此外,出於停止紛爭的目的,人教社可考慮暫停出版發行,但人文社主張的經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不同意人文社的訴訟請求。


  對此,人文社表示,其出版發行的《鏡花緣》在2016年之前總計印刷數為6萬餘冊,但人教社自2017出版發行後,被訴侵權圖書印數遠超人文社版,主要系因2017年教育部指定《鏡花緣》成為中學生配套閱讀作品,市場需要度驟然增加。結合人教社出版發行了不顯示印數的被訴侵權圖書,人教社的發行途徑不僅包括書店銷售,還包括教育渠道,故被訴侵權圖書的印數不止45萬冊。



  該案爭議焦點為張友鶴對古籍《鏡花緣》進行標點、分段、註釋等整理後所形成的成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屬於何種作品;張友鶴是否系人文社版《鏡花緣》一書的校注者以及人文社是否享有該書的專有出版權;人教社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是否構成侵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古籍《鏡花緣》的獨立整理者包括張友鶴、煙照、傅成三人或以上,在該50餘萬字的章回體小說中,古籍整理者結合自身的理解進行了各不相同的取捨、判斷,從而形成了具有不同個人風格特徵的斷句標點、勘誤字詞及註釋等智力成果。雖然不能否認基於語言習慣等原因,其中的一些標點等整理成果存在相同近似性,但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在於存在一定的創作空間、超出了創造性的最低限度標準即可,不同的整理人基於個人的自身人文素養會進行各不相同的整理,這一事實本身即說明了對於體量較大的章回體小說而言,單純的斷句標點即存在取捨的創作空間。張友鶴對《鏡花緣》一書綜合完成的標點、分段、註釋智力成果整體產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區別於古籍《鏡花緣》版本的獨創性表達,構成演繹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人文社版《鏡花緣》出版發行早於被訴侵權圖書。被訴侵權圖書的標點及分段與人文社版《鏡花緣》的標點及分段相同,兩書對註釋內容選擇整體相同且註釋部分高度雷同,故可認定被訴侵權圖書抄襲了人文社版《鏡花緣》的實質性部分,屬於侵權圖書。人教社作為專業出版機構,可通過正常途徑獲知人文社已在國內市場上在先出版發行了權利圖書,且人教社亦認可其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參考來源於權利圖書,但其仍然出版發行了被訴侵權圖書,故其對被訴侵權圖書的出版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侵犯了人文社對張友鶴點校版《鏡花緣》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應當為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綜合考慮人文社版《鏡花緣》全部標點、分段及整體註釋被抄襲,數量較大,人教社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印數、定價及合理利潤率等因素,法院判決人教社停止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並賠償人文社經濟損失300萬元。(鄭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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