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洗浴時不慎摔倒 洗浴中心如何承擔責任

【案情回放】2019年2月8日,康某及其家人到某溫泉酒店進行溫泉洗浴服務,康某在酒店一層淋浴室洗浴時摔倒,導致受傷。事發後,康某被送往XX醫院救治。關於摔倒的原因,康某說因淋浴室內的單個淋浴隔間沒有放置洗浴用品,而是放置在淋浴室內移動的小車內。地面上鋪有防滑墊,但是在隔間之間有部分黃色地磚沒有鋪設防滑墊,在其準備去拿洗浴用品時,因踩到沒有防滑墊的黃色地面致滑倒。法院判決康某對摔傷承擔主要責任,該溫泉酒店承擔次要責任。

溫泉洗浴時不慎摔倒   洗浴中心如何承擔責任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認為,本案中,康某及其家人到某溫泉酒店進行溫泉洗浴服務,康某在酒店一層淋浴室洗浴時摔倒,導致受傷,酒店淋浴室的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康某摔倒受傷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本案中,單個淋浴隔間內鋪有防滑墊,相鄰淋浴隔間之間因有隔斷存在導致防滑墊之間有空隙,防滑墊之間的空隙所佔比例較小,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盡到適當的安全注意義務,可以避免摔倒受傷,康某對其本人的摔傷承擔主要責任,該酒店在淋浴室的佈局、洗溶用品的擺放、管理人員的巡視等方面存在疏於管理以及未在合理範圍內盡到必要的提醒和注意義務的情況,對康某的摔傷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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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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