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刑事律師告訴你:刑事案件司法鑑定意見質證審查的50個要點


資深刑事律師告訴你:刑事案件司法鑑定意見質證審查的50個要點

司法鑑定制度作為“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幫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司法保障制度”,自確立以來一直是司法制度與證據制度領域的重中之重。在訴訟領域一直就有“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打證據就是打鑑定”的說法,特別是在刑事訴訟領域,司法鑑定有時候甚至決定了案件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成為法庭之上控辯雙方關注的焦點,也因而導致對刑事司法鑑定意見的質證成為刑事律師決勝法庭的關鍵技能,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從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個方面,對刑事司法鑑定意見的質證審查要點做一個全面系統的梳理。


01

PART

一、形式審查


(一)審查鑑定主體


1、審查鑑定機構是否真實合法存在


案例:安徽蕪湖民營企業家謝留卿等人涉嫌詐騙案。本案中檢方指控的核心證據為杭州市價格鑑定專家委員會奢侈品價格鑑定中心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但是由於本案律師就鑑定機構的真實合法性提出質疑,促使本案的鑑定機構杭州市價格鑑定專家委員會奢侈品價格鑑定中心被認定為非法組織,該機構被杭州市民政局撤銷,因此本案的核心鑑定意見被成功打掉。


2、審查鑑定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案例:四川樂山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本案中法院認定樂山市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沒有載入《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偵查機關提供的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發佈的《四川省交通事故檢驗、鑑定、評估機構2006年度公告名冊》為網上下載,且與上述規定相沖突,本院不予採信,故該檢測站不具有司法鑑定機構資質,其作出的檢測結論不能採信。(案號:四川省樂山市中院(2015)樂刑終字第89號二審刑事判決書)


3、審查鑑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案例:河北張家口計建奎涉嫌職務侵佔罪案。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計建奎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證據之一是《張家口誠信司法會計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審查意見書》,但兩名簽字鑑定人之一無《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故該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案號:河北省張家口市中院(2017)冀07刑終18號二審判決書)


4、審查司法鑑定是否屬於鑑定機構與鑑定人的業務範圍


5、審查鑑定人是否違反迴避規定


案例:河南濟源張福勝與史四順涉嫌故意傷害罪案。本案中焦作正孚司法鑑定所做的司法鑑定,鑑定人與焦作衛生學校附屬醫院出具鑑定的鑑定人完全相同,均為高翔、寇恆祿。法院認為高翔、寇恆祿二人在重新作出的司法鑑定中,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對該司法鑑定,本院依法不予採信。(案號: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濟刑初字第324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6、審查鑑定人的專業技術水平如何,鑑定人的專業技術水平直接決定了他作出的鑑定意見是否科學可靠。


因此,應當對鑑定人的專業技術水平進行質證,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專業知識水平,如學歷、專業技術職稱、專業職業資格。


(2)運用專門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包括工作業績、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


(3)從事該領域鑑定的經歷,學術成果以及同行業的評議。


7、審查鑑定人工作態度、職業操守以及品行如何,如有無違反鑑定紀律的行為。


鑑定意見是鑑定人對於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主觀評價,因此,鑑定人本身對於鑑定工作是否認真負責,能否遵守客觀公正的職業操守,直接影響鑑定意見的客觀可靠性。如果鑑定人曾因工作疏忽或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鑑定意見,則對其出具的鑑定意見的客觀性更應嚴加關注。


8、審查鑑定人是否直接參與鑑定活動


司法鑑定要求鑑定人本人直接開展鑑定工作。因此,庭審中應當就鑑定人是否實際參與鑑定工作進行質證。比如對其採用的鑑定方法、使用的鑑定標準、鑑定的具體時間與地點等等,應有針對性地對鑑定人進行質證。


(二)審查鑑定客體


9、審查鑑定檢材的來源是否合法


案例:四川綿陽何兵、朱先容等涉嫌汙染環境罪案。本案中法院認為汙水樣本未嚴格按照《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汙口採樣,存在樣品被汙染的事實,公訴機關未能證明其送檢材料的合法性,故不能作為該案定案的根據。(案號:四川省綿陽市中院(2018)川07刑終303號二審刑事裁定書)


10、審查鑑定檢材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案例:四川綿陽陳思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本案中提取上訴人血樣時使用了含醇類的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違反國家標準,不符合法定程序,對該血樣酒精含量作出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案號:四川省綿陽市中院(2018)川07刑終346號《二審刑事判決書》)


11、審查鑑定檢材的保管過程是否合法


案例:湖北武漢朱遠宏、楊宏亮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扣押的卷材上並未標註生產日期,亦未標註產品型號,未指定專人保管,也未貼封條,檢材保管條件、貯存時間不符合檢驗依據的要求,存在瑕疵,檢驗結論並不唯一。(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院(2016)鄂01刑終1394號二審刑事裁定書)


12、審查鑑定檢材的送檢過程是否合法


案例:廣東深圳肖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案。在本案中,依據門診病歷記載,6月17日被害人在受傷害後,屬自行前往醫院做檢查,而鑑定單位依據被害人所提交的檢查報告作出鑑定,法院認為公安人員在檢材的保管和送檢環節未在場,屬檢材送檢程序不合法。(案號:深圳市羅湖區院(2015)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16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13、審查鑑定檢材的型號、數量等與在案證據是否一致


案例:四川內江宋興富涉嫌故意殺人罪案。在本案中,送檢現場提取可疑血跡有六處,而現場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跡、斑跡僅有五處,法院認為法醫生物物證鑑定意見書送檢檢材來源不清。(案號:四川省內江市中院(2014)內刑初字第4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14、審查鑑定檢材的取樣數量是否達到相關的要求


案例:河北石家莊趙某某、位紅紅等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倉庫扣押的物品包括PPR管四種,但是用於鑑別的樣品僅一種,法院認為該鑑定對鑑別的樣品沒有隨機取樣的過程,且僅對其中的部分物品進行真偽鑑別,以此推斷不同種類、不同型號的其餘物品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顯然證據不足。(案號: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2016)冀0108刑初424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15、審查鑑定檢材的收集保管主體是否有相應的資格


案例:安徽合肥盛業海、張聰文等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檢材交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被害人保管,導致檢材的真實性存疑;鑑定機構到現場對檢材進行核對登記並拍攝照片,但沒有委託方的有關人員見證簽名,鑑定程序不合法。(案號:肥東縣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16、審查鑑定檢材是否屬於合法的鑑定依據


案例:瀋陽蘇某某涉嫌高利轉貸案。在本案中,司法會計鑑定機構作出的關於轉貸金額、利息的認定審計報告,是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作出,沒有依據銀行方面出具的資金流水等任何客觀證據。此種情況下,鑑定意見的依據不充分,不應被採納。


17、審查鑑定檢材是否真實、客觀、可靠


案例:北京田寨禾涉嫌職務侵佔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樂某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原始賬目,且田寨禾方提供的大量支出票據未被鑑定機構採納,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的犯罪數額不客觀。(案號:北京市第三中院(2018)京03刑終361號二審刑事判決書)


(三)審查鑑定程序與方法


18、審查鑑定程序是否合法


案例:黑龍江黑河姜維涉嫌故意傷害罪案。在本案中,鑑定意見落款日期為2002年5月10日,而鑑定檢材CT檢查報告單所顯示的落款時間為2002年5月13日,鑑定結論做出時間先於CT檢查報告時間。法院認為,鑑定結論不客觀、不真實,“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案號:黑龍江省黑河市中院(2018)黑11刑再1號再審刑事判決書)


19、審查鑑定方法是否合法


對於鑑定方法的審查與質證,可以分為三個層次:①鑑定方法本身的科學性;②鑑定方法選擇的合理性;③鑑定方法運用的正確性。

案例:1994年佘祥林涉嫌故意殺人案。在本案中,法醫將無名女士鑑定為佘祥林的妻子的依據是體貌相似,沒有進行血型與DNA鑑定,導致冤假錯案,佘祥林被判死刑,服刑11年後被平反。


20、審查鑑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案例:河北保定馮某某涉嫌故意毀財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滿城縣涉案物品價格鑑證中心的鑑證結論證實被毀財物數額,被告人對該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經本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因此該鑑定結論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案號:保定市滿城區法院(2015)滿刑初字第45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四)鑑定意見書的形式審查


21、審查委託書、委託鑑定函或委託協議是否齊全


22、審查委託機關提供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23、審查鑑定意見書委託人是否具有委託資格


24、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註明委託事由


25、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註明委託人


26、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註明鑑定機構並蓋章


27、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由兩名以上鑑定人作出


28、審查鑑定意見書上是否有鑑定人的清晰簽名


29、審查鑑定意見書上鑑定人簽名是否存在代簽的問題


30、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明確鑑定要求


31、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註明鑑定過程及論證過程


32、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明確檢驗方法


33、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註明鑑定文書出具日期,且不超過鑑定期限


34、審查鑑定意見書在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的情況下是否符合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條件要求


35、審查鑑定意見書的鑑定要求是否與委託書中的委託內容相一致


36、審查鑑定意見書採取的鑑定方法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社會認可的標準的優先順序進行


37、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缺少相關表格等附件


38、審查鑑定意見在文字上是否有塗改、增補現象


案例:1986年李化偉涉嫌故意殺人案,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將鑑定為擦拭血的“濺落”一詞改為“濺噴”,並將法醫鑑定推斷被害人邢偉的死亡時間原是“飯後兩小時以內,29日下午3時以前”,用墨水塗抹“29日下午3時以前”的字樣,導致錯案發生,案件判處死緩後,真兇出現。


39、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依法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案例:四川峨眉山汪魯新、汪魯安涉嫌故意傷害罪案。本案中,法院認為偵查機關沒有將定案的關鍵證據鑑定意見告知被告人汪魯新,也未製作相應的告知筆錄、訊問筆錄,應依照《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九)項”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將該鑑定意見作為定案的根據。(案號: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刑初字第39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40、審查鑑定意見書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山東青島張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案。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根據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於張某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案中相關委託事項的函,明確其指控的涉案物品價值為6558.84元。法院認為,該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意見的證據形式要件,其不具有鑑定意見的法定效力。(案號:青島市城陽區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523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02

PART

二、實質審查


41、審查鑑定意見與在案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案例:安徽合肥盛業海、張聰文等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鑑定意見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陳某的證言存在重大矛盾,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存疑。(案號:肥東縣人民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42、審查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


案例:1997年張慶偉涉嫌強姦、故意殺人案。本案中,以血型相同作為定案根據,與在案其他證據無法相互印證,判處無期徒刑後改判無罪。


43、審查鑑定意見的結論是否具有唯一性


案例: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涉嫌故意殺人罪、流氓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鑑定為種類物鑑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案號:內蒙古自治區高院(2014)內刑再終字第00005號再審刑事判決書)


44、審查檢材、樣本與案件是否存在關聯性


案例:2001年王子發涉嫌故意殺人案。在本案中,未作DNA鑑定,血型鑑定忽略了其他類型,鞋印等檢材與本案關聯性無法證實,不具有可檢性。本案在判處死刑後,真兇出現。


45、審查鑑定意見的結論與在案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


案例:湖南永州李某、孫某祥涉嫌職務侵佔罪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永州市華林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關於大林江公司及李某資金收付情況審核意見書只能說明大林江公司及李某的資金收付情況,不能說明李某通過大林江公司賬目相抵的方式侵佔公司130萬元。(案號:湖南省永州市中院(2016)湘11刑終132號二審刑事判決書)


46、審查委託鑑定人是否存在暗示鑑定機構鑑定方向的情況


案例:瀋陽蘇某某涉嫌高利轉貸案。在本案中,偵查機關向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聘請書中關於鑑定事項明確寫明特聘請你對“XX公司……高利轉貸”進行鑑定。在尚未由法院定罪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聘請鑑定機構時向其暗示向高利轉貸的方向進行鑑定,無法保證鑑定結論的公正、客觀。


47、審查鑑定意見屬於同一型鑑定還是種類型鑑定,種類型鑑定是否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種類


48、審查鑑定意見書論證過程是否過於簡單,不夠詳細充分


49、審查鑑定分析比對中的差異問題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釋


50、審查鑑定分析比對中符合相關特徵的問題在質量、數量標準上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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