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那个从意大利回来的郭伟鹏故意能判刑吗,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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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百会被判刑,不过能判多少年,还得根据他的“影响力”来判断!再者郭伟鹏从意大利(疫区)回来,没有进行自我隔离,丝毫不顾亲人、朋友和邻居的安危,依然我行我素到处逛街,分明不把公众安全放在眼里。

而且郭伟鹏从疫区回来,还不主动隔离自我检查,短短几天时间内,利用便捷的交通到处游玩。

丝毫没有防范意识,也可以说他是故意的!要不是故意,为何回来那么久都没有上报?

发现自己不对劲的时候,也没有找医生治疗,而是选择去药店买药,这一行为又扩大了污染源。被人发现感染了,还死不承认,厚着脸皮说自己不知道,没看新闻。

郭伟鹏,又一个“毒王”,居民熬了两个月,城市确诊病例零新增,本来胜利在望,马上就可以出门了!却因为他,城市再次陷入“恐慌”,有过接触的人又要重新隔离。

真的是和晋江“毒王”一样,一个人害了一座城!恐怕等他出院后,是少不了被公众辱骂的。不用警察出手,都能被唾沫星子淹死!为何郭伟鹏从意大利回来却没有自我隔离?

一是他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身体棒,所以不会感染这种“病毒”!看他在国内国外待了那么久,还不是一样没事,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如果告诉别人,他是从疫区回来的,那免不了要隔离,他还要赚钱养家,怎么能隔离呢?再者隔离还有可能要自费,不上班哪里来得费用隔离?所以在隔离与不隔离之间,他选择了不隔离。

在他心里,隔离那是不可能的,比起隔离他更喜欢自由,不愿意受约束,才会到处游玩。可这一举动,却害惨了他的身边人!多少人因此又要停止复工,好不容易才出来上班,又被郭伟鹏给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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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打电话给郭伟鹏问:“你不知道意大利是疫区吗?”,郭伟鹏狡辩:“我去之前没有看新闻啊!”事已至此,他还在狡辩。但是此时狡辩是没用的,因为肯定会判刑了,但是具体判多少年,还要看被他到底感染了多少人,影响程度到底有多严重。

据报道,通过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已经确认郑州市密切接触者为43人,全部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暂无异常。

此外,还有其他地区接触者。具体人数不太了解。不可否认,他一个人影响了很多无辜的人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郭某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具体判多少年,还要看官方最终结果。此前,河南有一例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可以参考下。

当时河南那个故意隐瞒的人叫:冯某云,该人员故意隐瞒其武汉返乡人员身份,最终确诊,并导致了8名医务人员隔离和1名密切接触者被感染,最终冯某云被判刑8个月。

在紧要关头,不分轻重去意大利游玩,这一游玩后果太沉重了!河南连续13天0新增被打破,想想他回国后,还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上班,出行,甚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无意间扩大了传播风险和范围。

因为请假出国郭某请假调了班,回国上班后,同事曾问他为什么那几天要调剂?郭某鹏只说自己想在家多休息几天,并没有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曾去国外的事情。

对于瞒报的人,希望法律严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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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具体最后被判几年,还要看他最后到底感染了多少人,还要看他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当然如果郑州延长期限,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正常情况下,郭某应该被判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他的犯罪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竞合。首先我们来看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郭某属于应隔离人员,隐瞒情况,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郭某在回国后,未在家隔离,而是第二天照常上班),这种情况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当然郭某及其家人隐瞒出国情况,不配合排查的行为当然也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二具体而言,郭某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的竞合。刑法原则一般是重罪吸收轻罪,按照重罪来定罪处罚。两个罪名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从有期徒刑可以到判处死刑。像妨害传染病防治,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郭某自然是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其三我判断郭某最终会被判处5年或者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处死刑一定要求后果严重,郭某隐瞒行程,但想必他全程是带了口罩的。目前并没有其他确诊病例经调查是被郭某传染的,所以无法计算郭某后果严重的情形。郭某可能给郑州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比较难以估量。这也决定了郭某最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甚至更轻。


律师独角兽


判刑是肯定的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此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影响了整个河南的防疫工作。

对于经济:很多工厂,商店,餐饮企业复工之后又被迫停工。

对于人民健康:给过后瞒报拒绝隔离,并且出入人员密集场所,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的健康!

对于社会:造成社会恐慌,增加了防疫负担!

根据网上所查的资料,最严重的判7年。

估计会从重处罚

目前这个案例已经是个典型。其他地方也有回国后瞒报的现象,但是他们并未确诊。郑州这个病例不但归国瞒报,而且发烧后并未去定点医院检查!是郑州利用大数据排查后发现强行检测后发现确诊!

光判刑不能治标治本!

各个城市应该把防止海外疫情输入作为目前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应该竭力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一旦发生,对于防疫工作,城市复工复学,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浅议轻谈


前一段是武汉出名,武汉市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出名。

今日郑州出名了。郑州这次出名是因为一个叫郭伟鹏的人,传说中的临时工,一个没钱的临时工,可以坐飞机去意大利看球,羡慕的我们都相当临时工。

这位大神,这次一战成名,不过是恶名,从一个临时工一举成为世界著名人物,实在是了不起啊。

河南一亿人带了半个月口罩,天天一群医务人员累死累活,本来连续15天没有0增长,都准备开学了。结果这货一路从意大利,到北京,机场大巴,地铁,火车,郑州,地铁。一路上不知感染了多少人。

据说目前光着一个人就得隔离三四万人。他除了乘坐公共交通外,还去高速路口执勤,去郑东花卉市场,在郑州基岸大厦上班,光基岸大大厦就隔离上千万。

目前不说这些公共交通影响,受影响的小区都十几个。

对于经济损失,损失极其重大,很多企业要因此停工,公共防疫投入也要因此加大,至少全省推迟开学半个月。各个小区开始严加排查,少说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几百亿。

那么该怎么判刑呢?

这个属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给予严惩。

那么会判几年呢?

网名们肯定都说必须死刑,有的人说必须判个二十年。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量刑看最后造成的具体后果,比如说有多少人因此感染,是否出现死亡,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等,都是判刑。

比如造成数人感染,造成死亡,肯定严惩不贷。

目前他至少把他老妈媳妇全感染了。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先不说他量刑,至少拉几个厅级干部下马是板上钉钉了。

老铁们,你们怎么看?


高校专业那些事


判刑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而且大概率会倾向于适用条款的最上限。

我看了很多人的回答,基本上都说三到七年之间,最高上限不会超过七年。我看未必,大家在分析这个事情的时候,不要单纯去死卡刑法330条中的传染病防治规定,那个其实只是参考依据,并非关键性的指导条款。

在新冠疫情期间,在刑法之外,还有一个两高两部印发的指导意见,专门就新冠病毒期间的人为传染、拒绝隔离、检测闯关、暴力抗检等各种行为进行了明确,做出了判决的依据条款,这个才是最为主要的。

在两高两部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是这样表述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等。

而郭某的行为,显然是触犯了第一款第一条,明知自己来自于疫区,却没有按照要求隔离,照样出行,频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且郭某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瞒报情节,是主观恶意。

那么,我们看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和一百一十五条是怎样说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隐瞒不报感染病毒,所造成的后果我们已经看到了,郑州市很多单位再次停工停产,彻底打乱了当地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但牵扯了当地大量的管理精力,还耗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和财力,从显性的影响看是影响了郑州的城市节奏,阴性的影响则是给很多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间接损失。

一人牵扯一座城,一人影响一座城,你说这个影响大不大?这个后果严重不严重?算不算重大损失?


元芳有看法


首先判刑是肯定的,目前也已经立案侦查,但是最终具体情节如何,判刑多少年,还要看事情发展状况。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已经有人因为类似这种行为,被判刑了

该案例是,冯某云当时,被追问情况下还故意隐瞒其武汉返乡人员身份。最终确诊后还导致了8名医务人员隔离和1名密切接触者被感染

唯一值得庆幸的是,被告人和被他感染的人,都目前已经治愈。

另外,还有类似案例

案例二

田某属于出现了发烧咳嗽症状了,但是依然多次隐瞒自己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说自己从石家庄返回家中。

最终被确诊后,还不配合治疗,强烈要求出院,最终导致了37人被隔离观察,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所以结合本案例,我们大致上,可以得出,这个意大利回来的郭伟鹏,只可能比这个判刑重。

为什么呢?

郭伟鹏密切接触者的人更多,因为他行程太多,最终,是更多人被隔离,而不是上面案例的八人和三十一人可以说他影响了很多人的正常生活,性质更加恶劣。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说到这,看评论,很多人提到这个罪名,也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来说三年以下,要后果很严重,才会判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对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十年以上的量刑,的确罪名轻微很多。

那么,为什么,这种行为,却不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需要的是故意。

虽然郭伟鹏的确隐瞒了自己出入境情况,但是当时本身行程期间,他并没有发烧症状,也就是他的确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传染,他后期觉得身体可能不舒服时,就居家没有外出,也遵从规定进行了隔离观察,接受治疗。

所以,从当前媒体给出的信息看,他并没有太多的主观故意,也就是知道自己感染了还到处跑,故意去各种人群密集地区。

从这点来看,也更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因为该罪更强调的是结果和危险性质。


疫情期间,什么情况下引发的隔离或传染会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一块,其实已经出的有相关的意见。

确切来说,主要是两种行为。

第一个是,已经确诊了,也就是知道自己感染了,还拒绝隔离,比如要求去医院,不去,或者去了医院后偷跑,然后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个是,虽然没有确诊,但是属于疑似,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间跑了,然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其中后一种,是需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前一种不需要。

最后希望,疫情早点结束,大家生活恢复正常。


廖彩琳律师


肯定要判刑!因为他的民愤太大!只不过能判多长时间,需要斟酌。所以,这个事情如果不判刑,不仅仅郑州人民、河南人民,全国人民都不会答应!因为怕前有车后有辙呀!必须杀一儆百,堵住这个漏洞是最根本的!对于这种无知、愚蠢的祸害不能宽容呀。

至于能判多少年,好像之前看了一篇新闻,说是贵州吧,因为类似事件,判了8个月。我估计对于他顶风作案,最少一年以上。否则,民愤难平。


京都老客41118


大实话: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三年起步,具体还要看这件事最后造成的实际后果。

郭伟鹏这件事本身大家通过网上的新闻应该是已经非常熟悉了,这家伙不但在疫情期间前往意大利看比赛,并且还不知死活地周游多个国家,最后回来之后还带回来了意大利的新冠病毒,这还不算。当出现身体发烧感冒症状后,第一想到的不是去医院上报情况,及时就诊,而是选择购买感冒退烧药,控制体温,然后正常上班生活。


而这一家人也是胆大包天,在接到警察的电话的时候,不但刻意隐瞒病情,并且还不承认自己的国外旅游史,直到警察上门看到其大汗淋漓时,还编造谎言说是喝板蓝根热的了,这种行为真的符合“抗拒从严”了。

然后,就法律层面来说,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这里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是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预料的,因此这也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而结合郭伟鹏自身的情况来说,也是符合标准的,首先就是其自身已经是新冠病毒的感染者了,然后他还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正常去公司上班,这就已经是给他人造成伤害了,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这肯定都是损伤到了。

然后就是其知情不报,导致情况被他拖得更加严重。并且,新冠病毒目前来说,也不是说像发烧感冒一样有什么有效治疗方案,这就导致很多人可能真的要因此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财产甚至是生命。

至于经济损失,那就更加是不可估量了,很多企业要因此停工,公共防疫投入也要因此加大,这都是明大明的实际损失。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郭伟鹏目前的量刑至少也应该是三年起步,但是,具体要判多久,还要看这件事最后造成的具体后果,比如说有多少人因此感染,是否出现死亡,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等,都是判刑参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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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定罪依据:

(一)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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