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疫情導致的合同解除或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人絕對免責嗎?

因新冠疫情導致的合同解除或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人可以免除或減輕違約責任,但並非絕對免責。

根據一般常理,合同不能履行必然會給各方當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責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系嚴格責任,並不以合同義務人的主觀過錯為前提。本次新冠疫情雖然屬於不可抗力,但並非當然全部免責。如因一方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而導致合同相對方損失的,法院一般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公平責任等角度進行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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