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萬元購買“導師”一天諮詢服務,買家不滿意服務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吃一頓午餐需要花費多少錢?有人告訴你,需要3154萬元。當然,這是與股神巴菲特吃一頓午餐的花費,這個錢花得到底值不值,只有與巴菲特“約飯”的人才答的上。實際上,不少企業家都通過競拍的形式出售自己“一天時間”,為買受人提供諮詢服務。這類服務的時長如何起算?服務質量又該如何判定呢?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當事人5萬元買斷導師一天的時間,不過對於服務質量似乎不甚滿意。

5萬元出售一天的諮詢服務

S公司是一家信息諮詢服務公司,成立於2016年4月19日,經營範圍包括企業管理諮詢、商務信息諮詢、企業現象策劃等內容。2017年12月1日至5日,S公司在海南省三亞市組織了由其法定代表人陳先生主講、名為“一生一勢導師密訓”的活動。

活動期間,陳先生以現場競拍的形式出售其一天的諮詢服務,價格為5萬元人民幣。

張小姐及其丈夫吳先生在場以5萬元價格拍得此項服務,並當場支付錢款。雙方口頭約定由陳先生為張小姐的公司提供信息管理、形象策劃等諮詢服務。

同年12月11日,在張小姐夫婦的邀約下,陳先生及其助理乘坐火車至無錫(到站時間為早上8時46分),張小姐夫婦到站迎接。

當日晚20時28分,陳先生及其助理乘坐火車離開無錫。

2018年1月4日,當張小姐的丈夫吳先生通過微信向陳先生表達希望明確合作方案及所付5萬元費用的性質,陳先生回覆稱:“5萬元僅是拍賣我時間的費用,合作之事我自然重視。”

張小姐認為S公司並未付出一天時間,也未提供任何諮詢服務,遂訴至法院,要求S公司退還其5萬元的諮詢費。

一天諮詢服務時長等於8小時?

張小姐訴稱,陳先生及其助理並未提供一天的諮詢服務,其雖於早上8時46分到達無錫,但在當天下午14時即已自行離開,且諮詢是產生智力勞動的綜合效應,而陳先生並沒有提供等價的諮詢服務,而是在丈夫的陪同下進行遊玩、午餐等,應當退還5萬元的諮詢費。

S公司辯稱,陳先生已經趕赴無錫為張小姐夫婦提供了一天時間的諮詢服務,諮詢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方式均由此二人決定,來回由張小姐夫婦到車站接送,早上八點到達,晚上八點離開,完成了一個工作日的時間,故請求駁回張小姐的訴訟請求。

焦點:是否按約提供了一天的諮詢服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一天的諮詢服務時間”如何理解。

當事人對其所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S公司認為其法定代表人陳先生提供的“一天時間”的諮詢服務時長是8小時工作時間,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不予採納。

在雙方都未能提供證據的情況下,關於一天的時長,只能根據常識理解為是24小時。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為S公司是否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張小姐與S公司之間存在有效的服務合同關係,由於雙方既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相關錄音、錄像或證人證言等證明諮詢服務的內容、形式、地點等有何約定。

5万元购买“导师”一天咨询服务,买家不满意服务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圖文無關

因此只能根據在案證據進行審查,根據雙方的庭審描述,張小姐購買的是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先生一天時間的諮詢服務,而根據有關車票記載,陳先生於早上8時46分到達無錫東站,與張小姐會面,當日晚20時28分離開無錫東站返還上海。

據此計算,陳先生在無錫的時間共計11小時42分鐘,即使以12小時計算,其也只服務了一天時間的一半。因此,S公司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完滿的24小時的諮詢服務,對於其未能提供服務的另一半費用,應當予以退還。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張小姐要求S公司退還諮詢費的訴訟請求,但金額扣除一半,確認為25000元。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購買時間類諮詢合同需謹慎

在如今快節奏的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願意購買專業人士的服務時間,以期用最少的時間和最正確的方法來得到最大化的收穫。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當事人在簽訂此類諮詢服務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對諮詢服務的內容、方式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約定,以備維權所需。且可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服務者對最終的諮詢服務結果以書面資料或錄音錄像資料等形式予以提交。

二,對諮詢服務的時間作出明確約定,對有異議的“一天時長”、“一週時長”等服務時長作出明確解釋,以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產生。

三,對諮詢服務成果的驗收標準作出約定,並明確當驗收不通過時的處理方式及責任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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