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院法官明法释理促案结

3月7日,通过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泾达的明法释理,成功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8年2月19日,某家具厂工人赵某在干活时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在住院期间,某家具厂仅垫付医疗费、伙食费36901.54元。赵某伤愈后,在医疗赔偿上,双方发生纠纷。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赵某将某家具厂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家具厂应承担90%的责任,赵某应承担10%的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厂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5382.37元。判决生效后,某家具厂一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赵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王泾达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希望某家具厂履行职责,尽早赔偿赵某。

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开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王泾达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执行人,但都因某家具厂放假,而无法履行赔偿责任。

3月1日之后,当地解除封村、封城措施,一部分民办企业逐渐复工复产。王泾达抓住这个机会,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进一步明法释理,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某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接到王泾达的电话后,也深感愧对申请人赵某。于是,几经商议,3月7日,某家具厂将35382.37元赔偿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了王泾达,王泾达随即又用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了申请人赵某。

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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