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或承諾限定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無效

有些男女離婚時,考慮到對方的資產較雄厚,擔心自己與對方離婚後再離婚時,會影響到自己子女的財產繼承份額,就在與對方協議離婚時,要求在離婚協議里約定:再婚後,新生子女不能有繼承權。

離婚協議或承諾限定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無效


諮詢事例

諮詢者:“律師,我需要與我老婆離婚,希望協議離婚,不去法院打官司判決離婚。但是,我老婆提出一個雷人的要求,要求在離婚協議里約定,要求我如果再婚,再婚子女不能有我財產的繼承權。否則,她就不願意在離婚協議上簽名。我想問您的是:我可以答應她這個要求嗎?可以寫入離婚協議裡嗎?這個承諾有什麼用嗎?”

律師:“這種約協議條款應當是無效的。如果,寫入去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民政局工作人員不會同意,會要求修改的。”

諮詢者:“我老婆說,如果民政局工作人員不同意寫入備案的《離婚協議》裡,就要我寫一個單方的承諾書與她收著,這個承諾書我死亡後,她拿了這個承諾書會影響到我財產的繼承分配嗎?”

律師:“即使是你單方面作出的承諾,也是無效的承諾。如果承諾無效,您百年之後的財產,仍然是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不受您的這個承諾限制。”

離婚協議或承諾限定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無效


律師評析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繼承一般分為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形式。遺囑繼承體現的是被繼承人自由處置自有財產的意志,不受任何人左右與干涉;法定繼承,如果無遺囑繼承情形的財產,法定繼承替位,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分配被繼承人的財產。

離婚協議或承諾限定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無效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受他人干涉,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為是身份關係,不是經濟關係,不能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的協議來約定。當然,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這是完全可能的。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此類約定或者單方承諾均無效。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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