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王法”属性

汉武帝时期,曾经有个廷尉,叫杜周。廷尉在当时就是皇帝以下的最高司法长官。

杜周审理案件善于窥测皇上的意图。皇上想要排挤的,就趁机加以陷害;皇上想要宽释的,就长期囚禁待审,暗中显露他的冤情。( 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

门客有人责备杜周说:“您审理案件,不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却专以皇上的意旨来断案。这是作为一个法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吗?”(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

汉武帝时,法律写在竹简上,竹简长三尺,故称“三尺之法”。

杜周说:“法律是怎样产生的?从前的国君认为对的就写成法律,后来的国君认为对的就记载为法令。适合当时的情况就是应该遵循的法律,何必要遵循那些过去颁布的法律呢?”(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杜周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真相,所谓法律,就是皇帝命令,皇帝言出法随。

这种法律的本质可概括为“王法”,即出自“王”的法,维护“王权”的法。

“王法”是皇帝主动颁布给臣民的,其核心要义是“尔等不得谋反”。

从维护王权的安全出发,当然要实行“罪刑擅断”、“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王法是残酷的,镇压性质的,是专政的工具,所以王法以刑法为核心。这里的刑法与现代刑法大异其趣,现代的刑法是限制国家的刑法权的,因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而王法中的刑法是巩固皇帝的刑法权的,因而实行“罪刑擅断主义‘’。

按照黑格尔的看法在古代东方之有一个人是自由的,实行的普遍奴隶制。普天之下都是皇帝的奴才,但是皇帝不可能亲自管理每一个奴才,他要靠得宠的奴才管理不得宠的奴才,得宠的奴才就是官,不得宠的奴才就是民。皇帝只要把得宠的奴才管好了,天下就是太平的。所以韩非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职是之故,王法体制下“官僚法”发达。“官僚法”不同于现代的行政法,因为现代的行政法本质上是为了保障民权而限制行政权。“官僚法”虽然也限制官的权力,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王权的安全性。

既然王法是国王颁布给臣民的,王当然不会作茧自缚,限制自己的权力,所以王法中不会有宪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王当然也不会赋予臣民独立自主的人格,以及建立在独立人格之上的各项民事权利,所以王法中也不会有民法。

“王法”是王颁布给臣民的,主要是对臣民的束缚,所以臣民对王法的遵守是被动的,是谈法色变的,不会主动信仰的。

对王法传统,作为现代公民我们要“抽象地否定,具体的肯定”,抽象否定的是其维护王权,视臣民为奴仆的价值取向,具体肯定的是其一些对现代有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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