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舌尖”安全,广东检察机关立案5608件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粤检宣)记者3月13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广东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推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对涉及校园周边、网络餐饮、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水源地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2017年7月以来共立案5608件,诉前程序案件4682件,提起公益诉讼175件,支持省消委会提起相关公益诉讼6件,助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典型案例

1 餐饮配送肉品含瘦肉精,检察院提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7年12月,广州顺某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客公司)在黄埔经营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日均供餐上万份。2018年3月18日,该公司采购了400斤猪手粒,其中160斤加工后销售。3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测涉案猪手粒莱克多巴胺含量为1.63μ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黄埔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意识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侦查入货渠道、采购价格等关键细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涉案单位、冻品上家及上上家供货链条。依法调取供餐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实涉案猪手粒实际销售并产生了损害的重大危险。调取行政执法材料,补充查明责任人未履行审核义务。

黄埔区检察院针对涉案冻品市场以及集体用餐配送监管盲点,依法向区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区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顺某客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区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等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

2018年9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对顺某客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顺某客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人民2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支付不合格猪手粒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2 网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检察院提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8年初,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查明,李某聪、余某锋利用网络大量销售假冒某品牌减肥产品。经鉴定,涉案产品含有法律禁止添加入食品的西布曲明、酚酞、大黄素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李某聪通过网络销售上述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21.638212万元;余某锋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16.154704万元。

荔湾区检察院在进行刑事案件审查的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强保健品市场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化了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行政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荔湾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16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26日,荔湾区检察院对余某锋、李某聪以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本案涉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处二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同时判处二人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6.38212万元、161.54704万元,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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