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發生於熙寧時期的王安石變法,雖然有著例如“保甲法”、“置將法”等與軍事制度改革有關的政策出臺,然而,以“富國”為口號的變法派,其重中之重仍然是放在財政改革上,正因如此,在變法開始後,身為首倡者的王安石,最為重視的仍然是“青苗法”、“免役法”等財政制度的建設。

作為其中重點的“青苗法”,更是其得意之作,然而,青苗法作為新政中少數延續至南宋時期的國策,卻與熙寧時期的諸多新政一樣,最終仍未能逃過被廢除的結局。而在新政推行之初,由“青苗法”所引發的種種爭議和討論,更是新舊兩黨爭議的重點。

從青苗法運行的軌跡來看,這一制度的施行,雖然有著“摧抑兼併、均濟貧乏”的初衷,但隨著它在全國範圍的鋪展,卻毫無疑問的異化為了一種疲民弊政。

在討論其推行過程中的種種過失時,人們經常將它的失敗歸結於具體執行者的粗放管理,尤其是底層胥吏為個人利益而不顧實際的強行攤派,更是被當做青苗法變質的重要原因。甚至於新法最堅定地反對者司馬光,也並不否認“青苗法”本身的巨大優勢,為此,他曾經試圖通過廢除提舉官、取消定額、降低利率等一系列行為對青苗法進行改良。這也是這一政策得以在變法失敗後間或延續的關鍵。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這樣的觀點自然有一定道理,但青苗法的推行受阻,同樣也與北宋中葉所面臨的一系列經濟問題有著密切的聯繫,尤其是自始至終困擾北宋的“錢荒”問題,更是直接造成青苗法成為疲民之法的關鍵。

一、青苗法推行的背景分析:常平倉制度的侷限,致使王安石下定決心對其進行改革

在討論青苗法前,我們必須瞭解青苗法之所以推行的一個直接因素,那就是北宋原本用於平抑糧價的“常平倉”制度,已經逐漸失活,無法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常平倉制度,最早見於西漢宣帝時期,其首創者為時任大司農中承的耿壽昌,《前漢書》中記載,為減少戰爭對邊地的損耗,他上書漢帝要求設立常平倉,在糧食豐收時以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購入糧食,而在青黃不接時則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出(以谷賤時增其價而來以利農,谷貴時減價而糶之)。

常平倉的這種買賣機制,其實是以政府的資金作為定海神針,平抑可能因市場波動而帶來的糧價漲跌,以防出現穀賤傷農或囤積居奇的情況出現。這種平抑糧價、販濟災荒的功能,從其創立起就成為常平倉的重要作用,而到了唐宋時期,常平倉的功能更是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宋代的常平倉制度,與唐代接近,但其運行機制,則更加靈活,除了上文提及的平抑糧價外,還有了賑濟和借貸兩種。所謂的賑濟,自然是由政府無償提供給災民,解決其暫時的溫飽問題,但這種方式自然無法長久,只能解決災民的一時之用,而另一種,則是借貸。

每年春季,是糧價最為昂貴之時,同時也是農民播種的關鍵時期,因種種原因而無糧種保留的農民,可以向常平倉暫借糧種,到得秋收時,再以收穫的糧食進行償還。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常平倉的這些功能,的確有著“公私俱濟,家給人足,抑止兼併,宣通奎滯”的重要作用,從這一點上來看,這一制度被稱之為善政自然毫無問題。

然而,常平倉的種種功效雖然存在,但是它的弊端也同樣明顯,《宋史》中稱,“(常平倉)此惠不過三十里內耳,外鄉遠民勢豈能來”。事實上也的確如此,

宋代常平倉的規模雖然較前代有所擴大,但其範圍仍然只能覆蓋城市及周邊部分地區,而往往最容易因災荒而受困的農村卻並不在它的賑濟之列。

而這種情況的出現,與常平倉本身的規模限制有關,北宋李靚曾言:“一郡之糴,不數千萬”,這種量級的救濟用糧,在大荒之年,根本無法通過免費施粥等賑濟手段來平緩災情,而即使是用來平抑糧價,在流入市場之後,也會很快被商人所搶購。而更為殘酷的邏輯在於,即使是大荒之年,糧食也並非真正稀缺,而是被囤積居奇者私藏。這些地方豪強,在饑荒發生時有意無意的推動糧價上漲,許多農民不得不出賣田地求活,這也是中國古代土地兼併現象難以抑制的重要原因。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而另一方面,常平倉實物賑濟的方式,使得其必須儲備足量的糧食,這些糧食的保存,本身就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一旦保存不得法,同樣會帶來大量的浪費。另外,一些官員與地方豪強巨賈勾結,營私舞弊,更是將原本就儲備有限的常平倉變成了他們共同漁利的獵場。

這些積弊的存在,致使常平倉制度,在北宋中葉已經名存實亡。正因如此,以“富國”為口號的王安石,才會下定決心對常平倉制度進行改革。

二、青苗法的運行機理:用以錢借貸代替實物救濟

青苗法與常平倉制度不同,並不是直接將糧食借貸於民戶,而是將北宋諸路常平倉、廣惠倉(作用與常平倉同)所儲存的一千五百萬石糧食,折算為現錢,等到民戶有需,再將這些現錢借貸給他們。

這種以現錢借貸代替實物救濟的方式,便是兩者最大的不同之處。相較於實物救濟的常平倉制度,青苗錢的借貸方式,減少了糧食的運輸與存儲問題,

而錢款的借貸,讓貧者可以利用貸款靈活的獲取生產資料,更是將“授之以魚”變為“授之以漁”。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王安石

而作為一種官方的借貸方式,為維持青苗法的施行,這種借貸自然有著一定的代價。按照《宋會要輯稿》的記載,這種青苗錢,在大多數地方施行“二分之息”,而個別地區則為三分息。

由於其借貸週期與農事相聯繫,因此,其還貸期限一般為半年,從這點來看,其年息折算下來,則在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之間。如果以今天的觀點來看,青苗錢無疑是一種高息借貸。但是,想要評價一件事物,必須綜合考慮當時的社會條件和環境。

事實上,宋代以來,民間的借貸業務已隨著商業的高速發展而逐漸繁榮起來,這種民間借貸行業被稱之為“質庫”或“解庫”。以《袁氏世範》中的記載為例,此時流行於南方的質庫,月息從二分至四分不等,而專門用於借貸錢穀的月息則高達三分至五分。

由此可見,以當時的標準來看,青苗錢的利息,顯然只能算得上是中等。

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官方的借貸業務,青苗錢的信譽自然更加值得人們的信賴。當時,除了“質庫”、“解庫”等民間放貸機構以外,更加暴利的高利貸在鄉鎮間極為猖獗,時人稱“今一州一縣,便須有兼併之家,一歲坐收息錢至數萬貫”。由此可見,青苗法的推行,是官方調和民間借貸問題的手段。由於其預期目的是為了減少和抑制兼併,這種政策的施行,其實應對百姓有利。

那麼,這一制度為何在推行過程中,逐漸由保民之政變成了害民之法呢?

三、青苗法變質的直接原因:“計息推賞”下的邀功之吏

事實上,制度的施行效果,在大多數時候與推行者本身的目的並無直接聯繫,甚至可以說,制度運行的好壞與否,在大多數時候取決於其具體執行者的執行力度和執行態度。

在青苗法推行之初,新黨並非對於青苗法可能產生的種種問題毫無預見,事實上,在新政推行之前,王安石就曾經在其擔任地方官員時在當地推行“青苗法”。顯然,其推行的結果讓其更加信任這一政策。

而針對新法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王安石也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設計,比如,為防止青苗錢的發放受眾不明,王安石等人,將民戶按照貧富分為五等,並聲明“第五等戶並客戶,每戶貸錢不得過一貫五百文,第四等戶不得過十貫文,第三等戶不得過六貫文,第二等戶不得過十貫文,第一等戶不得過十五貫文。”

這一條款,一來是為了防止本身不需要借貸的一等戶被強行攤派青苗錢,二來,也是為了防止處於貧困中的五等戶借貸超過其支付能力的錢款肆意揮霍。

從這點上來看,新黨對青苗法的推行,是進行了大量籌備工作的。

但是,青苗法在全國鋪開的過程中,依舊出現了嚴重的執行問題。其核心問題總結來說,便是底層官吏為完成任務,大肆攤派青苗錢。雖然在青苗法頒佈之時,新黨就曾經多次重申“青苗不許抑配(攤派)”,然而就像因激烈反對青苗法而被迫辭官的韓琦所說的那樣:州縣官員為了執行新黨所強調的青苗法,往往隱瞞那些被強行攤派的例子(州縣官吏往往變抑勒而為情願者,蓋事勢不得不懼,而人情不得不從也)。

事實上,這種情況的出現並非毫無跡象,相反,在元豐年間,因為青苗法推行受阻,當權者甚至開始執行“計息推賞”的考科之法,將青苗法所獲利息的多寡當做官員考評的重要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所謂“不許抑配”之說,顯然只是一紙空文。

正因如此,宋神宗死後,對“青苗法”的改良始終圍繞著“抑配”一事進行。《宋史》記載,司馬光任相期間雖並未直接廢止青苗法,並曾多次主張聽從右承議郎董遵改良之法,以“不限多寡,各從人願,仍勿推賞”為宗旨,絕“邀功之吏”。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四、偽冒之弊:徽宗時期青苗法問題的演變

在大多數文章中,人們在總結青苗法的失敗時,會將原因歸結為筆者上一節所說的原因。當然,執行者對青苗法初衷的扭曲自然是青苗法屢遭反對的直接原因。但是,除此以外,我們還應注意到青苗法施行過程中所遭遇的一項社會因素的影響。這便是北宋中期愈演愈烈的“錢荒”困境。

青苗法,作為少數推行至南宋初年的新法,雖然在神宗死後,有十年的停滯期,但是在這之後,它卻再次被啟用。這自然與元佑黨爭有著一定的關係,但是,作為一種經濟政策,其本身的效用仍然不可忽視。

事實上,在徽宗時期,青苗法得到了再次推廣,而這一時期,對於青苗法的反對聲,卻逐漸降低,而即使是反對,對青苗法的弊端概括,也不再是底層官吏的攤派對民間秩序的影響。相反,更多時候被提及的是所謂的“偽冒之弊”。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宋史》中記載了一則宣和年間與青苗法有關的信息:

“宣和五年,令州縣歲散常平錢穀畢,即揭示請人名數,逾月斂之,庶革偽冒之弊……是因常平錢米多轉為青苗聚斂,自然不足賑濟……常平之法遂廢。”

這一條記載,除說明了常平倉法是因青苗法的聚斂之用而遭到廢棄外,同時還提及了這一時期青苗法的另一項問題:一些地方豪紳冒名頂替他人姓名,借貸青苗錢。

這種冒名借貸的情況,往往是地方官員與富戶聯手為之,為的便是大量借貸青苗錢。事情的弔詭之處在於,這種冒名借貸仍需還結欠款。這也就意味著,這些富戶甘冒風險冒名借貸,其實是有利可圖。

事實上,這些富戶們所借青苗錢,多半被其轉貸給他人。這就意味著,在這一時期,青苗錢的利率,已經遠遠低於市場常規利率。而這種利率的變動,正是因為徽宗時期“錢荒”問題的緩解。

五、錢荒問題:神宗時期青苗法無法推行的社會因素分析

“錢荒”問題其實是兩宋時期一直未能解決的根本經濟問題。以北宋為例,雖然宋代採銅和鑄幣技術較唐代以來有了顯著的提高,然而北宋自太宗時期就已然有人提出了“時銅錢已竭”的論斷,而到得仁宗時代,歐陽修更是率先提出“錢荒”的概念,並直言東南地區百姓已無銅錢可備,以至於不得不鑄鐵為錢。

而北宋中葉以前在對外貿易中,也並未重視銅錢的流出,《宋史》記載,“蕃夷得中國錢,分庫藏貯,以為鎮國之寶”,可見,這一經濟活動也再次惡化了北宋的錢荒問題。

時人張方平曾言“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可見,當時的人們,對於貨幣本身所負有的交易工具作用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然而在國家信用體系和執行體系尚未能做到以紙幣代替金屬貨幣之前,任何對金屬貨幣的改革都只能隔靴搔癢。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北宋交子

而王安石變法期間,原本就極端惡劣的“錢荒”問題則再次加劇,之所以出現這一問題,其實與其推行的“青苗法”、“免役法”也有著極大的關係。前者雖是為抑制兼併而設,但在執行過程中,朝廷每年仍能獲利“數百萬緡”,隨著青苗息錢的不斷流入中央,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市場上銅錢的緊縮,而後者通過以錢代役,更是導致了銅錢進一步流入中央。

在這種情況下,這一時期的北宋出現了嚴重的通貨緊縮,正因如此,對於當時的百姓而言,借貸青苗錢所要付出的代價,遠比先前人們所認為的二分、三分利息要嚴重的多:在物價下跌時,這種並不合時宜的借貸自然讓百姓畏之如虎;而詭譎的是,在徽宗時期,大肆鑄造“當十”、“當百”錢的蔡京,卻無意間遏制了這種通貨緊縮的局面,當然,這位盤剝天下的奸相或許本身並無意如此,只不過,這種無心插柳的行為,卻間接導致青苗法在徽宗時期成為了一種富戶漁利的行為。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六、結語

青苗法的推行,並不能完全看做是新黨不計後果的改革行為,事實上,其推行的理由中,對於常平倉制度的改良有不少值得後世借鑑和採納的觀點,然而作為一項涉及全國民戶的經濟制度,其推行仍然顯得太過迅猛,而在後期,改革者同樣未曾針對其弊端提出有效的解決思路。

正因如此,這一項本應惠及全國農戶的改革最終成為疲民之政。

青苗法的失敗,除了執行不利外,還與北宋“錢荒”有關

北宋銅錢

但我們仍要注意到的一點是,青苗法的失敗,除了改革者本身的急於求成,以及底層胥吏刻意迎奉上級所造成的推行不當外,兩宋時期一直未能解決的“錢荒”之弊同樣是重要的影響因素,從這一點來說,未能深層次瞭解當時的經濟困境,也是改革派失敗的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1、《宋史》

2、《宋會要輯稿》

3、《續資治通鑑長編》

4、《“抑配民戶”與“形勢冒請”——北宋青苗法五十年的官貸困境》

5、《宋代錢荒問題再研究—立足於城鄉二元結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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