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们注意了,别再因为“出身”而限制自己的财富了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里,创业者们都承受着很高的创业风险。和与生俱来的商业嗅觉相比,老板们合理避税的意识相对薄弱。薄弱到什么程度呢?有可能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回头钱还没有看到就已经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那么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如何规避这个创业伊始就有可能涉及的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风险。

应先选择成立一个有限公司实体,用该公司的法人身份再进行投资而不是直接选择用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投资。原因如下:

1、参股的公司盈利转增资本的时候,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个税。

“国税发[2010]54: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明确指出了发文目的,是要“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从行文表述中可以清楚看到,总局在这个文件里是严格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是注册资本,一个是股本,表述很规范。

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则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2、参股的公司盈利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在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不需要再缴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有人说那就不分红了股东直接借钱出来算作分红可以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你要承担很大的经营风险和纳税风险。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价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借款这条路也被堵死了。

3、当项目公司注销时,自然人股东投资损失无法抵扣。

被投资公司注销清算时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善造成的。此时各位股东往往无法全额收回期初投资。如果这样造成自身亏损的话,自然人股东是无法抵扣的;而作为公司股东的话可以作为投资收益的亏损来抵扣自己的应纳税所得。

由此可见自然人股东和公司股东的差异竟然如此巨大!我们生而为人无法控制自己“投胎”,但是作为创业者在即踏上充满艰辛的创业之路前,我们可以先停下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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