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逃避对抗疫情管理,当心触犯刑法上的这三个罪名

当前正是举国同心对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键时期,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措施,武汉等多个城市甚至“封城”,对疫情围追堵截。然而,仍然有人不顾大局,在明知自己出现症状的情况下,蓄意逃避、对抗疫情管理,引发众怒。

非常时期逃避对抗疫情管理,当心触犯刑法上的这三个罪名

这样的人可曾想到,不仅逃不掉,被追回后强制隔离,还可能因触犯刑法而遭遇牢狱之灾,最终害人害己。有侥幸心理的人,不妨了解下这三个罪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还包括作为其上级单位的各级政府。无论哪一个政府机构,其所出台的措施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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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不仅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也适用上述规定。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非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毫无疑问,本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被认定为乙类,但已明确按照甲类管理;并且,目前为止显然也属于突发原因不明。因此,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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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如果明知或者可能知道自己感染或者可能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比如具有发热等典型症状,而蓄意逃避乃至对抗收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逃避、对抗疫情管理,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该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产生了法条竞合,此时应按重罪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在极为严重的情况下,最高能够以该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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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基于过失造成了行为后果。所谓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按照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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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要一时任性爽,即便真的感染了病毒,在获治痊愈后,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处罚的时机尚未来到而已。也许在走下病床的同时,冷冰冰的手铐就已经戴在了手上,下一个目的地不是温馨的家里而是监狱。此时,不仅被全民唾弃,给子女和亲人丢脸,还要遭受严厉的刑事制裁,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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