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儲能技術及可再生能源項目可申請專項資金


浙江省財政廳:儲能技術及可再生能源項目可申請專項資金


3月11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專項資金具體支持公益性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綠色循環發展、服務業、能源發展、山海協作、價格監管等六大領域。其中能源發展領域主要包括如下:

1.可再生能源資源勘查、技術研究、開發利用和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2.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或天然氣(沼氣)燃料利用;

3.儲能等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應用的新技術、新模式、新產業等其他事項;

4.電力電網設施補短板項目。

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領域的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具體根據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裝機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模式、新產業的示範試點、電力電網設施補短板建設需求等綜合確定。

每年9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資金分配方案,10月31日前,按不低於專項資金當年規模的7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剩餘資金待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


關於再次公開徵求《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我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公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經建處。

聯繫人:徐峰

聯繫電話:0571-87055753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傳真電話:0571-87055753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環城西路37號

郵編:310006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3月11日

以下為管理辦法原文

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公共建設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3年。到期後,省發展改革委對專項資金3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省財政廳可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規劃引領、績效導向、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廳牽頭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制定省發展改革規劃,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下達年度任務計劃,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並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發展改革、區域合作和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領域,負責項目儲備、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支持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具體支持公益性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綠色循環發展、服務業、能源發展、山海協作、價格監管等六大領域。年度重點支持領域可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進行調整。

(一)公益性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

1.市、縣(市、區)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農林水漁、市政道路、科教文衛、公檢法司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市縣重大項目等;

2.落實投資新政、實施省市縣長項目工程、優化投資結構等工作成效較好地區其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救災減災項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二)綠色循環發展領域:

1.省級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建設、省級園區(開發區)綠色循環升級,包括循環化改造關鍵補鏈以及能源、環境、綠色技術等公共設施、服務平臺建設;

2.省級資源循環利用示範城市(基地)、省級餐廚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示範試點城市建設;

3.年度綠色循環發展工作先進縣(市、區)激勵;

4.其他促進綠色循環發展的重大事項。

(三)服務業領域:

1.服務業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包括現代服務業創新高端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生活性服務業提升、服務業新業態模式培育、服務業集聚發展、服務業與其它產業融合發展等;

2.服務業發展重點區域;

3.省級服務業集聚示範區;

4.其他促進服務業發展事項。

(四)能源發展領域:

1.可再生能源資源勘查、技術研究、開發利用和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2.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或天然氣(沼氣)燃料利用;

3.儲能等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應用的新技術、新模式、新產業等其他事項;

4.電力電網設施補短板項目。

(五)山海協作領域:

1.山海協作“飛地”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26縣在發達地區建設的“消薄飛地”“科創飛地”“工業飛地”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貼息;

2.山海協作鄉村振興示範點和社會事業等領域合作項目補助。

(六)價格監管領域:

1.承擔農產品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任務的調查戶、定點監測點採集人員工作補貼;

2.成本調查、價格監測工作會議、業務培訓、信息諮詢、信息發佈和宣傳等費用;

3.成本調查、價格監測中數據處理、傳輸、資料編髮等費用;

4.完成國家和省級應急調查、監測任務補貼;

5.其他與成本調查、價格監測工作有關費用。

第七條 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領域,應當及時退出。

第三章 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因素法進行分配。

第九條 用於支持公益性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和維護項目儲備庫,組織相關市縣於前一年進行項目申報。補助項目應符合《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原則上在項目儲備庫中選擇確定。按照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的項目類型、項目投資額和財力調節係數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對投資大、跨年度建設的項目可按建設年限分年度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條 用於支持綠色循環發展、服務業、可再生能源發展、山海協作、價格監管等領域的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具體因素:

(一)綠色循環發展因素根據省級園區(開發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綠色循環升級建設,省級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資源循環利用等示範試點建設,綠色循環發展工作先進縣(市、區)激勵等綜合確定。

(二)服務業因素根據年度確定並推進的服務業重點支持領域示範、試點情況和各市縣服務業發展水平等綜合確定。

(三)能源發展因素根據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裝機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模式、新產業的示範試點、電力電網設施補短板建設需求等綜合確定。

(四)山海協作因素根據山海協作“飛地”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山海協作合作項目數量、地區財力系數等綜合確定。

(五)價格監管因素根據工作量、工作質量等綜合確定。

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不再直接審批和分配具體項目,由市縣財政、發展改革、區域合作部門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每年9月底前,省發展改革委結合部門預算編報和審核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對績效目標、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於專項資金當年規模的7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剩餘資金待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文件一併下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文件下達年度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發展改革、區域合作部門應當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在收到資金文件後,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並按照規定時間要求及時做好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庫項目儲備和報備工作。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福利、日常公用經費、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和平衡本級預算。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結餘結轉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對結餘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績效指標體系,每年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縣發展改革、區域合作及財政部門具體實施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年度結束後開展績效自評。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佔、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區域合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市縣財政、發展改革、區域合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資金管理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8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能源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關於印發浙江省對口協作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4〕17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價格監管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3〕94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欠發達地區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建字〔2004〕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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