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17萬餘隻

全國疫情防控特殊時刻,銷售數量巨大的不合格一次性醫用口罩,會構成什麼罪名呢?3月8日上午,射陽縣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銷售假冒偽劣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當庭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央視新聞、中國庭審公開網、交匯點新聞、新浪微博、今日頭條、新華網、智慧鹽城等多家媒體、平臺全程同步直播庭審,220萬網友在線觀看。

射陽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辛某某通過不法渠道,以每隻0.1元的價格從山東臨沂購進大量假冒偽劣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隨即以每隻0.5至0.6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射陽、濱海等縣24家藥店,共銷售175000只,銷售金額計人民幣102960元。藥店經營者繼而將涉案口罩銷售給社會不特定公眾或贈送親朋好友。

涉案口罩經射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系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且屬於二類醫療器械醫用口罩的範疇。涉案口罩送檢樣品經鑑定機構檢測,細菌過濾效率項目不符合YY/T0969-2013標準規定的要求,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該院認為,被告人辛某某購進不具有防護功能的醫療器械,加價銷售給藥店,且銷售數量巨大,並流向社會大眾,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作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物資,依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屬於醫療器械。生產、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等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將可能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對意圖通過製假售假牟利的行為,法院將結合案件事實,依法從重從嚴打擊,讓違法者付出慘痛代價,讓“坑人”口罩無處遁形,全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