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認定年羹堯九十二條罪名、刑罰及雍正帝處理意見御旨(原文)


刑部認定年羹堯九十二條罪名、刑罰及雍正帝處理意見御旨(原文)


刑部認定年羹堯九十二條罪名、刑罰及雍正帝處理意見御旨(原文)


刑部認定年羹堯九十二條罪名、刑罰及雍正帝處理意見御旨(原文)


一、背景簡介

年羹堯是雍正朝的肱骨重臣,雍正初年,在西北評定叛亂立下汗馬功勞,為雍正皇帝穩定帝位和治理朝政打下了牢固的基礎。然而,年羹堯恃功傲主,引起雍正皇帝的猜忌。雍正皇帝授意臣下參奏年羹堯,刑部衙門羅織了年羹堯的九十二條罪狀,每一罪狀都是非死即戮。刑部衙門擬定罪名後上報皇帝,雍正皇帝下旨假惺惺的表示從輕發落,但年羹堯難逃一死。本文即從歷史文獻中摘錄的罪名、刑罰意見及雍正御旨原文。

二、文獻原文

(一)九十二條罪狀

議政大臣刑部等衙門題奏:年羹堯反逆不道。欺罔貪殘。罪跡昭彰。彈奏交至。案牘等邱山之積。罪惡踰溪壑之深。臣等謹將其罪案、列款陳之。

其大逆之罪五。

一、年羹堯與靜一道人、鄒魯等。謀為不軌。

一、將硃批諭旨。輒敢仿寫進呈。

一、見汪景祺西征隨筆。不行參奏。

一、家藏鎖子甲。又私行多貯鉛子。皆軍需禁物。

一、偽造圖讖妖言。


其欺罔之罪九。

一、郃陽用兵。致死無辜良民八百餘口。奉旨查問。始奏並無傷損一人。後又止奏出六人。

一、縱容私人邊鴻烈等、恣行騷擾。激變番民。不即參奏。

一、捏參都統武格等、鎮海堡失律。

一、西安起身。私囑咸寧令朱炯、買人保留。

一、通同趙士河作弊。將劉以堂、假冒趙勳名字。赴武功縣任。巧飾具奏。

一、將幕賓張泰基父子、趙士河之弟趙淇、及伊兄年法堯、並高之傅等、共十八案。冒入軍功。

一、家人魏之耀、家產數十萬金。年羹堯妄奏毫無受賄。

一、西寧效力者、實止六十二員。冊報一百零九員。

一、將退役王治奇名字、冒入軍功。令他人頂替。選授廣德州州判。


其僭越之罪十六。

一、出門黃土填道。官員穿補服淨街。

一、驗看武官。用綠頭牌引見。

一、會府龍牌前。設床正坐。

一、用鵝黃小刀荷包。擅穿四龍衣服。

一、衣服俱用黃包袱。

一、官員饋送。俱雲恭進。

一、伊子穿四團補服。

一、凡與屬員物件。令北向叩頭謝恩。

一、總督李維鈞、巡撫範時捷、跪道迎接。受之不辭。

一、令扎薩克郡王額駙阿寶下跪。

一、行文督撫、書官書名。

一、進京陛見。沿途墊道疊橋。鋪面俱令關閉。

一、坐落公館。牆壁俱彩畫四爪龍。

一、轅門鼓廳。畫四爪龍。吹手穿緞蟒袍。

一、私造大將軍令箭。又將頒發大將軍令箭燒燬。

一、賞賜動至千萬。提督叩頭謝恩。


其狂悖之罪十三。

一、兩次恩詔到陝。並不宣讀。亦不張掛。

一、奏摺在內房啟發。並不穿朝服大堂拜送。

一、同城巡撫。不許放炮。

一、勒娶蒙古貝勒七信之女為妾。

一、以侍衛擺對。前引後隨。又令墜鐙。

一、大將軍印。不肯交出。

一、妄稱大將軍所行之事。俱循照俗例而行。

一、縱容家人魏之耀等。穿朝服補服。與司道提鎮同坐。

一、在儀徵地方。違旨逗遛。

一、勒令川北總兵王永吉告老。

一、與行止妄亂之沈竹、戴鐸、結黨懷欺。煽惑眾聽。

一、袒庇私人馬德仁、阻回石文焯參本。

一、將本內朝乾夕惕。故寫夕惕朝乾。


其專擅之罪六。

一、郃陽縣建築城堡。不行題請。擅發銀兩。

一、將侍衛李峻等題請。委署守備。奉旨不準題補。又不即行調回。

一、擅用私票一萬二千張、作引十二萬道行鹽。

一、將奉旨停捐雍正二年俸工。仍令照舊公捐。

一、拏獲私鹽李乾勝、擅令銷案。

一、面囑董玉祥、將患病守備何天寵、不令照例填注軍政。囑李維鈞、勒令陸篆接受王允猷虧空。


其貪黷之罪十八。

一、題補官員。受謝儀四十餘萬兩。

一、勒索捐納人員、額外銀二十四萬兩。

一、受趙之垣金珠等物、值銀二十萬兩。

一、取受樂戶竇經榮銀兩。

一、受宋師曾銀一萬兩。並玉杯等物。

一、遍置私人、私行鹽茶。

一、私佔咸寧等十八處鹽窩。

一、取受葛繼孔饋送古玩。

一、受傅澤澐賄。明知虧空。不行查參。

一、勒令四省效力人員。每員幫銀四千兩。

一、受參革知府欒廷芳賄。欲帶往陝省。

一、將搶掠各番衣服等物。奄為已有。

一、私徵新撫各番雍正二年租糧。

一、蒲州盤獲私鹽。計值一萬兩入已。

一、差家人高四、販買馬匹。

一、令家人顏泰、將馬匹發興安各鎮。勒取重價。

一、委典史朱尚文、販買木植。

一、令馬起龍賣茶。得銀九萬九千餘兩。


其侵蝕之罪十五。

一、冒銷四川軍需一百六十餘萬兩。又加派銀五十六萬兩。

一、冒銷西寧軍需四十七萬兩。

一、運米四萬石至軍前。冒銷腳價四十餘萬兩。

一、侵用康熙六十年起、至雍正三年、俸工銀十四萬九千餘兩。

一、借名建築布隆吉爾城垣。冒銷錢糧。

一、隱匿夔關歷年稅銀八萬八千兩。又加派軍需糧規五萬餘兩。

一、將拏獲私茶、罰贖銀四萬餘兩入已。

一、侵用河東鹽政盈餘捐修銀五萬六千餘兩。

一、將現貯西安未運米一萬石。捏稱運至西寧。冒銷腳價四萬六千餘兩。

一、將寧夏各衛所貯倉耗一萬四千石。並不題報。並留寧拴養馬匹工料銀一萬五千兩入已。

一、侵用城工餘剩銀一萬六千餘兩。

一、買貯鹹長等八縣米、浮銷價銀一萬五千餘兩。

一、抄沒塔兒寺硼砂茜草等物。私自變價一萬四千餘兩。

一、侵用紀廷詔等、捐解銀一萬兩。

一、砍取桌子山木植。借稱公用。存貯入已。


其忌刻之罪六。

一、現任職員。陵虐遣調。任用私人。奪缺委署。

一、軍前官兵支給口糧。不先諮明晉撫。欲致其遲誤獲罪。

一、將綽奇會商軍餉清字諮文。差趙成謊說非交代事件。欲致嶽鍾琪遲誤軍需。

一、捏參程如絲販賣私鹽。殺傷多人。

一、欲薦李維鈞為巡撫。設計誘陷趙之垣。

一、遏抑阿炳安等軍功共六案。


其殘忍之罪四。

一、出示訪拏曹豬頭。該縣將馮豬頭錯解。並不覆實。即行枉殺。

一、無故將筆帖式戴蘇、鎖拏監禁。

一、急欲出缺。劾參金南瑛等七員庸劣病廢。

一、將臺吉濟克濟扎卜等、不善於安輯。致伊等困苦失所。


(二)九十二條罪名所涉及的刑罰

以上各款。供狀昭著。謹按律內。

凡謀反不分已未行、皆凌遲處死。

又大不敬者斬。詐傳詔旨者斬。

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斬。

官員交結紊亂朝政者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造讖緯妖書妖言者斬。假與人官者斬。

偽造茶鹽引者斬。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邀截取回者斬。

侵盜錢糧入已數滿三百兩者斬。

有一於此。法所不宥。而年羹堯所犯至九十二大罪。內外文武諸臣。合口齊聲。恥同覆載。伏請皇上將年羹堯立正典刑。以申國法。

其父、及兄弟子孫伯叔、伯叔父兄弟之子、年十六歲以上者。俱按律斬。

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及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正犯財產入官。

仍將臣等審訊年羹堯惡跡。昭示中外。以為天下萬世人臣反逆不道、欺罔貪殘者戒。

(三)雍正皇帝對年羹堯的處理意見御旨

年羹堯不臣之心顯然。但因喪心病狂。昏憒顛倒之所致。鄒魯乃無知小人。相與謀逆之情雖實。而事蹟尚未昭著。朕念年羹堯青海之功。不忍加以極刑。著交步軍統領阿齊圖、令其自裁。年羹堯剛愎殘逆之性。朕所夙知。其父兄之教。不但素不聽從。而向來視其父兄、有如草芥。年遐齡、年希堯、皆屬忠厚安分之人。著革職。寬免其罪。一應賞賚御筆衣服等物。俱著收回。年羹堯之子甚多。惟年富居心行事。與年羹堯相類。著立斬。其餘十五歲以上之子。著發遣廣西雲貴極邊煙瘴之地充軍。年羹堯之妻。系宗室之女。著遣還母家去。年羹堯、及其子所有家貲。俱抄沒入官。其現銀百十萬兩。著發往西安。交與嶽鍾琪、圖理琛、以補年羹堯川陝各項侵欺案件。其父兄族人皆免其抄沒。年羹堯族中有現任候補文武官者。俱著革職。年羹堯嫡親子孫。將來長至十五歲者。皆陸續照例發遣。永不許赦回。亦不許為官。有匿養年羹堯之子孫者。以黨附叛逆例治罪。著內閣明白記載。鄒魯著改為立斬。其親弟兄子侄。著僉妻發往黑龍江、給與披甲之人為奴。其餘皆從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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