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業主”反對“整樓業主”加電梯,合法嗎?你怎麼看?

目前國家正在推廣居家養老,舊樓加裝電梯的民生工程。對於這一工程,往往高層住戶拍手叫好,願意掏錢加裝。而低層住戶大多不太樂意,一方面是樓層低無使用電梯的需求,另一方面是新建的電梯會帶來噪音,阻擋通風和採光,降低業主的居住質量,影響房屋的升值空間。

對於這樣的矛盾,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首先介紹社區加裝電梯的法定程序,其次是反對派業主具體能夠行使的權益。

“一戶業主”反對“整樓業主”加電梯,合法嗎?你怎麼看?

一、法定程序

1.社區加裝電梯屬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六)款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因此首先需要加裝電梯範圍內(整幢或單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雙三分之二同意。並且業主還需就加裝電梯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分攤等事項達成協議。

2.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向市城鄉規劃、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審批手續。

3.資金籌集方面,資金來源包括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業主自行支付,政府財政補貼一部分,但是加裝電梯投入使用後的運行維護管理等所需費用,由業主全部承擔。

4.業主可以委託業主代表或者自行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電梯施工安裝企業等其他單位作為代理人,組織實施工程報建、設備採購、施工安裝等工作。

5.業主需委託有資質的建設單位進行電梯的安裝並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規定。

6.電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設方應當落實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可為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等,並應簽訂書面協議。

“一戶業主”反對“整樓業主”加電梯,合法嗎?你怎麼看?

7.電梯使用管理及維護,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並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業主也可以共同決定直接委託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

二、權益保護

(一)行使業主表決權

社區加裝電梯需要改變建築物的結構和外型,屬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六)款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因此需要加裝電梯範圍內(整幢或單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雙三分之二同意。並且業主還需就加裝電梯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分攤等事項達成協議。但是現實情況是高層住戶業主多於低層住戶業主,高層住戶的面積多於低層住戶,在業主人數上和麵積低層住戶都不佔據優勢時很難達到不同意新建電梯的比例要求。

二)雙方協商

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住宅新建電梯時,反對業主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反對派業主可以先和同意派業主進行協商,讓居委會從中調解,修改新建電梯方案使該電梯方案儘量減少對底層住戶的影響,例如選擇質量更好的電梯,降低噪音提高安全係數。若是同意加裝的業主拒絕更改方案,反對加裝的業主可以要求規劃局更改,規劃局不更改的,再通過向規劃局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利益。

“一戶業主”反對“整樓業主”加電梯,合法嗎?你怎麼看?

其次,還可以要求民事補償,毋庸置疑的是新建電梯會使低層業主利益受損,高層業主的利益增加,這種利益之間的失衡也是業主間矛盾的根源,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變了原有的規劃,建築結構和外形,佔用業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勢必會對採光、通風、安靜等居住質量造成影響,高層業主因為電梯出行方便了,其房屋價值也會隨之增加。因此,低層住戶有權要求高層住戶對其進行補償,補償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

既有住宅新建電梯既非政府行為也非社會公益行為,其純粹是業主之間的私事,即民事行為,因此需遵守《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平等、自願和公平原則,業主以自治方式解決業主內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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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服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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