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財務問題,股民是否該上訴獲取賠償?

活著1236365


A股股民維權意識的提升,以及證券法律法規的健全,A股股民維權獲賠的案例早已發生:早期的有“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之稱的銀廣夏案,2007年01月,歷時2年,836位股民獲賠1.74億;其他的如2013年佛山照明的信披違規案,第一批股民就獲批6.47億元。

而且,股民維權事件完全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1月9日就已經發布並正式施行。

自然人如果發生欺詐、造假,當然會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而上市公司作為法人機構,與自然人一樣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康美藥業財務問題正在調查中,不管是過失還是故意的,但這並不能豁免它所應當揹負的責任。區別在於,如果是過失,責任或許會適當豁免,但其揹負的責任不應當有質的區別。


銳水看研報


近段時間以來,康美藥業的財務問題引起了廣大股民,特別是康美藥業股民的高度關注。如此巨大金額的差錯更正是否違法違規了,股民的相應利益是否能夠得到保證,受損的股民是是應該上述,上述是否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針對以上的疑問,我將從現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成功判例兩個方面給大家做個簡單分析。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做出虛假陳述的行政處罰是股民賠償的首要條件

4月29日晚,康美藥業發佈了2018年的年度報告,並對2017年年報數據財務數據進行更正,其中2017年年末貨幣資金多計入299.44億。但同時,我們要關注到在2018年的年底,康美藥業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了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

自爆出300億貨幣基金的重大差錯更正問題後,康美藥業的股民就十分關心自己是否符合相應的賠償條件,是否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首先要明確的是,如果康美藥業存在虛假陳述的行為,符合條件的股民是可以得到賠償的。

根據2012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第五點的第二十一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但是利益受到損害的股民在申請賠償之前,還滿足兩個條件。

一、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成功判例,康美藥業只有在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虛假陳述,並出具行政處罰書的情況之下,相關的股民才有申請賠償的依據的。就是說證券虛假陳述一般是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做出的行政處罰為前置程序的,在證監會沒有出具行政處罰之前,我們無法判定康美藥業是否涉嫌虛假陳述,股民也沒辦法判斷自己的持股期間是否在公司實施虛假陳述的期間內。

二、股民需要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期間持有該公司的股票,也就是要在上市公司實施了虛假陳述日起或以後,並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康美藥業的股票,並且在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時候產生了虧損。具體的情況還需要根據因果關係(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和投資者的買入和賣出的時點與虛假陳述實施日到揭露日的時點進行對比分析,並在確定索賠基準日後進行金額計算。

也就是說康美藥業的股民現在需要做的就是密切關注證監會對於康美藥業的調查情況,關注證監會的相關公告。因為虛假陳述案件時有兩年的訴訟時效的(過了訴訟時效,就算存在符合條件也沒有勝訴權)。而訴訟起點的計算是以證監會及其官方派出機構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而非上市公司公告日,這一點需要股民朋友留意。

虛假陳述案件數據統計顯示,93%的案件得到了賠償

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7年12月,虛假陳述案例設計48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共5552例。其中上海、廣東、江蘇、山東涉及的上市公司數量最大,約佔到了總數的50%,這個也和這些地區和省份上市公司數量較多有關係。而在涉及的5552例案件中,公司對起訴的投資者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案件有5152例,佔總數的93%。也就是上市公司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被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處罰後,符合條件的股民起訴獲得賠償的概率是非常高的。這也是為什麼律師會願意墊付虛假陳述訴訟前期費用的重要原因,因為獲得賠償的概率是非常高的,而且金額通常比較大,訴訟費也比較客觀。

根據成功獲得賠償的案例統計數據,股民平均的賠償金額為77180.42元,但也有單個案件賠償超過200萬的案例,比如皇臺酒業因虛假陳述被判賠10名投資者2310萬,人均賠償金額高達231萬。就每家上市公司的賠償金額來看,前7家公司的賠償金額均超過了1200萬,其中賠償總金額最大的上市公司為大智慧的虛假陳述案件,涉及金額1.56億。

綜上所述,康美藥業的問題相關的股民朋友應該密切留意證監會的相關公告及調查情況,若其涉及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在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處罰後,符合條件的股民朋友是可以去申請賠償的。在現行上市公司越趨嚴厲的監管機制和完善的法律體系下,虛假陳述獲得賠償的概率是很高的。

以上就是個人對於康美藥業這個問題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Atlas亞特斯


康美藥業的問題,比趙薇收購萬家文化失敗嚴重幾億倍,趙薇沒有暗示股民跟風,是股民自己貪婪想搭趙薇的便車結果車不開,股民就躺地上打滾撒潑要趙薇賠錢,這是股民自己貪婪,耍無賴。當然,這不是表揚趙薇,空手套白狼也是靠不住的人。

康美藥業是典型的通過財務粉飾誘惑股民買,這是造假,不找賠償就是糊塗,該索賠的反而不吭聲。

當然從買賣契約精神看,開立股票賬戶就應當知道會虧損,不論什麼原因,自己買的,自己負責,從這個角度看,索賠就是耍賴,違背交易精神。就像玩石頭剪刀布,別人跟你說,讓你贏,你只要石頭,他答應一定出剪刀,讓你贏,結果呢,你老老實實出石頭,他出了布,你輸了,這個答應出剪刀結果出布,就像說好的保證財務報表真實、完整、準確,然而結果不是這樣,有的人嘴裡答應了,但是心裡想的是要做到財務報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這個情況,只能怪自己圖樣圖森破,或者是圖奧德圖森破。

應該收拾心情,迎接下一個康美藥業的爆發,康美藥業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即使索賠也沒啥用,索賠來的錢,用去買下一個康美藥業,豈不是白費勁?所以,這麼說下來,不如花精力去提高識別股票風險的能力,這事只能靠自己,就像獅子群追水牛,水牛必須靠自己,水牛喊不公平也沒用。

我這是一邊想一邊寫,一邊寫想,所以,這觀點逐漸變化了。開頭觀點與結尾不同。


西格瑪的化學


我相信現在每一個在爆雷之前買入康美藥業的股民都恨死了康美藥業,甚至想要起訴進行賠償,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康美藥業還是處於一個調查的階段,所以本質上沒有定性,也就不可能獲得所謂的賠償!

如果個人進行起訴的話,所要收集證據的難度性非常大,甚至阻礙和時間非常多,所以說只能像“長生生物”一樣,只有證監會進行查證了,確實出現了重大違規,甚至業績造假的行為,那麼才能夠進行上訴和賠償。

這樣的結果對於股民來說可能就不需要在進行蒐證,而是直接出示康美藥業業績造假之前的買入證明即可!

但是可恥的是,目前的康美藥業還是在宣稱自己的300億資金是一個變為了存貨的狀態,並沒有消失,所以說管理層給出了康美藥業10大問題質問。如果康美藥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做出有效的回答,甚至沒有拿出有力的證據,那就坐實了“業績造假”,可能就會面臨退市的危機!這個時候才有所謂的真正賠償!

但是參考以往的例子來看,賠償是有一定的先後順序,甚至根據最後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的。也就是說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後,會按照一個優先等級,甚至上訴的先後順序進行排列。並且會根據康美藥業的一個資金情況進行評估!

如果是完全滿足大家的賠償範圍的,那就是皆大歡喜!但是如果不滿足,資金不夠的話,那就是隻能按照比例來進行賠付了!所以說,只要是前期踩雷的股民,無論從精神上,時間上,甚至賠償的金額數量上都要做好一定的思想準備,情況不會太樂觀!

只能說,對於這樣的公司,真的是害人不淺!而A股更加需要一個嚴厲的,甚至加大處罰力度的措施,才能夠讓違規者,業績造假者有賊心沒賊膽!就好比美股市場裡,輕則罰的傾家蕩產,重則牢獄之災!


琅琊榜首張大仙


《證券法》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有披露的義務。如果有虛假披露或陳述,“發行人、上市公司、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須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投資者以此提起民事訴訟,不需要舉證對方有過錯,上述人員只有證明自己無過錯,如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中,對相關虛假陳述明確表示反對,但“不清楚、不懂”等不能免除責任。

但通常實踐中,需要等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出來後,或法院追究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後,投資者才能贏得民事訴訟。

至於怎麼賠,投資者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由於受到虛假披露才買的股票。這裡有兩個時點,虛假陳述日:上市公司按證監會要求披露相關信息,但做了虛假披露的日期;虛假陳述揭露日:被證監會確認上述披露虛假的日子 。在這期間投資者就損失,都向《證券法》69條規定的責任人提出民事賠償,


ZJA70179005


當然應該賠償了!這個要是不賠償,道理走到哪裡都說不通!

假如我們現在去澳門賭錢,然後有一家賭場規矩特別的不合理,百家樂只能壓大,不能壓小。好吧,有這個規矩我們也認了,那就老老實實的搖骰子唄。結果不但規矩不合理還要出老千,故意搖出小!這個就是賭場的不對了吧!請問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你讓不讓賭場賠錢?無論是澳門還是拉斯維加斯亦或是馬來西亞,任何一個賭場都不能這麼玩兒吧!

著名的經濟學家吳敬漣說中國的股市連賭場都不如,我覺得從這個角度來看還是有道理。

所以我認為康美藥業這個情況如果不給投資者賠錢,那麼這個市場真的沒必要參與下去了。


金融分析局


然後,在康美藥業,或者其他上市公司“疑似財務造假”問題上,股民朋友們可以先發洩一下情緒,但是冷靜下來以來,我們還是要從法律和會計專業角度來看待這類問題。

也就是很多股民朋友們所認為的“財務造假的騙子公司”們,為什麼最後卻沒有遭受到重罰?

這可能是因為你並不瞭解“做賬”的技術、技巧和藝術。

據說,在國內一所財經大學的畢業典禮上,校長就曾經激動地對會計系的全體畢業生說:“同學們,你們已經一隻腳邁進了監獄!” #財報全掃描#

今天,料哥朋友圈和群接連被幾則消息刷屏,關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還要是一造就是過百億元的那種!

滬交所上市公司康美藥業成為了今天的“網紅上市公司”,因為該公司有高達近300億元的鉅額資金,在賬面上不翼而飛、憑空消失。而公司股價也因此今天開盤直接被巨量拋單打至跌停板:

康美藥業日前聘請的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議案》,細節料哥不再重述,只說結果,就是經過一翻賬務核實和財務處理,公司2017年年報多計了299億多元的貨幣資金!意味著目前公司2017年底有近300億元資金並不是該公司的!而同時存貨少計了200多億元,至於未來會不會進行大量的存貨減值處理,我們就靜觀後變吧。

對於這類行為,有個行業術語:財務洗澡。

這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處理實務操作中其實蠻常見的,比如今年大量的上市公司進行鉅額的計提撥備和商譽減值從而造成了2018年年報鉅虧,只是這澡洗到連皮都要給生剝下來的程度,還是驚呆了包括料哥在內的眾多金融行業“老司機”。

於是,就有一些朋友問料哥:這種造假的公司會退市嗎?

由於像康美藥業、康得新這類企業的問題性質過於嚴重、涉及金額過於巨大(過百億元),也被立案調查當中,料哥建議各位股民們:

一是自己主動迴避這類有嚴重風險隱患和財務問題企業的股票;

二是靜靜等待案件的調查結果,它們的上述行為是否違法犯罪或違規,要承受什麼樣的處罰,以專案調查的結論甚至是法院的判決為依準,而不是股民朋友們自己的瞎猜。

今天料哥只介紹一下賬務處理的技術性問題,和為什麼圍觀民眾們所認為“造假賬”公司卻沒有遭遇到重罰。

很多沒有接觸過財務知識的讀者,可能會覺得這些“做假賬”的會計師們真的是太可惡了,而與那些做假賬的會計們狼狽為奸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是毫無道德可言。

不少非財務工作人員會認為:企業每花一分錢,就應該在賬上體現一分錢,為什麼要做假賬?

但其實,這可能只是因為知識體系的不同和認識上的偏差。財務人員在編制企業年報的時候,會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使用各種技巧。但這裡,可能更多地只是“修飾”和“調劑”,而並非“造假”。

因為絕大多數財務人員在調節賬表時所運用的財務技巧,並非是“造假”,而是合法的。

料哥帶大家來看一個生動的例子,感受一下賬務處理的藝術和技巧,可比《權力的遊戲》劇情還要複雜多變:

料哥隔壁的老王公司因為工作需要,給員工小王購置了一部新平板電腦,共花費了10000元。

購買平板電腦有正規的發票,付款時減少了企業銀行賬戶上的存款,很多讀者看到這裡會認為這樣一來,這筆企業賬務變動在賬表處理上應該是有明確標準,很清晰和容易處理吧。

然而料哥只能說一句:事情並非這麼簡單。我們先來看一下固定資產會計準則: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這部平板電腦既然是員工小王因為辦公工作需要而購買使用的,那麼是為了企業經營而持有,並且使用期限較長並且金額較大,似乎很理所當然地符合“固定資產”的標準,於是會計小張在賬務上記為增加了固定資產,減少了企業存款。

但是,旁邊的另一會計小李可並不這麼認為。

他覺得這筆支出應該進入“管理費用”,作為辦公費來處理,而從老王公司的其實際運營情況來看,這麼處理也是說的通的。

而會計師小趙得知這件事後卻表示不同意,他認為這部平板電腦無論是工作時間還是在下班後,都是用小王攜帶和使用,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所以應該計入“福利費”科目。

剛好路過的會計師小孫得知此事後,對前幾位的賬務處理意見都不置可否,他認為這分明符合公司的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這個平板電腦可以記入“低值易耗品”科目。而如果這麼記賬,在入賬的時候就要先攤銷一半,待一年後再全額攤銷。

你們看,就這麼一部平板電腦,竟然專業的會計師們就有至少四種不同的意見(甚至可能更多),那麼究竟哪一種會計處理方式才是對的呢?

實務操作上的答案:以上都對。

看到這裡,不熟悉財務和會計知識的讀者要感到吃驚了吧?

在會計實務處理中,一項會計業務往往沒有統一的標準答案,只要不違反《會計準則》等法則要求,會計人員通常會採用更有利於公司尤其是老闆意願的處理方式,這些行可能會被外行人稱為“造假賬”或“做假賬”,但是行內人卻可以據理反駁:“這些行為又沒有違法,怎麼就是'做假賬'了呢?這只不過是做賬的技巧和藝術”。

料哥再進一步帶大家來看一看上面4種記賬方式對隔壁老王企業當年利潤的影響,假設在是當年6月份時購入,電子設備按照5年計提折舊,為了簡化計算,忽略掉殘值。

1、如果按照“固定資產”科目來處理,那麼,購置這部平板電腦將會減少公司當年利潤1000元。

2、而如果按照“辦公費”或者“福利費”來處理,則隔壁老王公司當年的利潤就要減少10000元。

3、按照“低值易耗品”入賬的話,這部手機將會減少公司當年的利潤5000元。

同樣一筆業務,就因為會計處理上的差異,可能產生3種甚至更多的財務報表結果,那麼,你們認為上面哪一種處理方式是在“做假賬”呢?

現實情況是上述這四種操作,不違法都不是“做假賬”。

這就是財務技巧奇妙的地方,當然,這種奇妙對於廣大的投資者來說則很可能會是一種災難。

上面只是一個最細小最為簡化的案例,假設某家企業是上市公司,如果當年經營和盈利狀況非常好,那麼為了調劑利潤和合理避稅,那麼會計人員就會傾向於採取上面的第二三種入賬方式。

但如果當年上市公司經營形式比較差,要粉飾一下當年的報表尤其是要規避連續3年虧損要面臨的退市風險時,會計人員就會盡可能地採用第一種入賬方式。

而一家像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企業,每年很可能有數百萬張的會計憑證,其中相當一部分在賬務處理上都會面對上面這類情況,這樣就會存在著相當大的當年利潤金額,其實是由他們的會計人員採取財技來“調劑”出來或有意壓降下去等等的情況。

然而,這些操作並不是“做假賬”。所以很多外行的吃瓜圍觀群眾認為很嚴重的“造假”行為,可能最終難以定罪,而僅僅只是“會計差錯”,這種情況下,自然就談不上重罰了,而股民們也無法以此要求索賠。

只有最終被判定是造假賬,犯下罪行的,股民們才能申請索賠,比如當年的藍田股份、銀廣夏等等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案。而如果康美藥業等等公司最後的結論是會計差錯,將會面臨行政罰款數十萬元的處罰,但是股民卻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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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料財經


可以部分獲得賠償


隋香明


感覺我國的集體訴訟市場化還不夠,20世紀九十年代美國菸草業訴訟案就是典型的集體訴訟。集體訴訟在美國股市中被經常用到,在美國股市,集體訴訟的意思就是當你想告一家上市公司的時候,你不需要每個股民都告,只要有一個提出訴訟,只要告贏了,利益就歸大家所有。比如說賠償訴訟者100塊,那每個股民都可以得到100塊。簡單的說,就是通過一個人打官司,只要打勝了,利益歸於所有股民,打敗了就算了,甚至都不需要訴訟費。因為在美國中小股民告上市公司並不用出錢,因為官司一旦打贏的話,和解費的30%左右歸律師所有,很多律師樂意來做這個事。

這幾年,我國證監會調查案例層出不窮,很多違規案例被曝光,只是有時候在股吧裡看到一些徵集稿,而沒有一個品牌性的專門的維權組織或者律所專門做這些。當然如果有,大家也可以分享一下。


一灃財經


找誰賠償,證監會應該主持公道,讓他們賠得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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