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款延期付款利息是否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生產企業,2019年5月收到一筆客戶支付的購買材料款延遲付款的利息,請問此筆利息我公司是否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銷售款延期付款利息是否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後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在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44期)第二問“甲單位銷售貨物給乙單位,乙單位因延期付款另付給甲單位一筆利息,按貸款服務交增值稅嗎?”,解答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作為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同貨物一併徵收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收到客戶的銷售款延期付款利息不屬於財稅〔2016〕36號文“貸款服務”徵稅範圍,應作為銷售材料的價外費用同材料款一併繳納增值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