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当责任吗?

用户104993194989


有证也不能保证能救活,毕竟她的出发点也是救人。如果判她有罪,那么以后谁还敢转易施救于人呢?建议小护士不但无罪,还要颁发见义勇为奖!


孤单路边人


只要护士在对落水者进行施救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伤害,那么就不能要求护士对落水者承担责任。毕竟,护士只是按照自己的急救知识拯救落水者,不能苛刻地要求她一定要把落水者救活过来。就算护士没有护士证,也不妨碍她救助落水者,举轻以明重,就算是没有医疗资格证的普通人,也是可以见义勇为救助伤者的,凭什么没有护士证的护士就不能呢?

据报道,8月5日,在海宁市市民的朋友圈里流传着一段救人的视频。经过记者采访核实,事情发生在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塘村姚家堰,地上的老太太在骑三轮车的时候不慎掉入河中,被村民救起。
视频中一直跪在地上施救的是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褚雅琳,她是第一个发现有人落水的人,也是在救护车到来之前一直跪在地上抢救落水者的人。


遗憾的是,护士竭尽全力进行施救,也没能挽回老人生命。一连几天护士都感到深深自责,直到几个星期以后情绪才恢复过来。当她以为,整件事情就会这么烟消云散时,让她猝不及防的事发生了,老人家属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老人惨死的经济损失。他们的理由是,该名护士并未正式取得护士证,所以她擅自救助落水老人,已经涉嫌“非法行医”,所以应当对老人惨死承担责任。

那么,老人家属楼索赔理由能够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护士主动施救落水老人,行为性质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得到肯定评价。如果护士在施救过程中不具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就算护士没有取得护士证,也不妨碍她见义勇为。道理很简单,一个不具备医学背景的普通人尚且可以施救落水者,尚未取得护士证的护士怎么就不可以呢?难道见义勇为还需要持证上岗吗?

虽然落水者不幸身亡确实值得同情,但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拿死者讹钱的无耻行径。


冰焰


现在确实很棘手困惑,好人没有好报,坏人作恶却成本特别低,几乎为零。

医生抢救一个垂死病人,终于抢救过来了却被索赔!因为医生在急救抢救的时候根本没有去请评估团评估一下病人身穿的衣服值多少钱!病家理直气壮地说一码归一码,抢救生命是你医生的职责,剪掉衣服就得赔钱了!

经常有机场、高铁呼叫医生紧急抢救病人。而抢救过后却经常被“扣留”查问,验证“医生资质”,一旦有纠纷赔偿则与机场高铁无关!

抢救生命争分夺秒,如果大家都要回家拿《医生证》、《救人证》,这个社会这个民族就玩不起来了。你要确定你的《医生证》、《救人证》没有过期失效?要确定你儿科医生可以救治妇产科疾病?

在校护理专业护士,充其量也不过只是一名学生。贸然施救应该考虑一下会承担什么责任:只要病属提前

但,救命不应该局限于医护人员。一些经过培训的救生员也是可以参与抢救的。


六维魔咒


关于这个,我想讲一个故事,发生在美国的加州,时间在十五年前,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严重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被另一名叫丽莎女子发生,并好心将其拖出车外,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

四年后,这位被救的女子亚历山德拉把救她的好心人丽莎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在救助的时候,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此官司曝光之后,美国社会一片哗然,但法律上亚历山德拉有这样的权利,形势非常不利于丽莎。

此时的丽莎就如同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惶恐不安,但她没想到的是,就在双方官司打得火热的时候,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一条法律,名字叫“好心人免责条款”,又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这条法律其他的不重要,核心思想就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目标明确就是为了不让好心人丽莎,做了好事又伤心,很快当地法庭就根据这条法案,判丽莎无责。

此后,这条法律迅速在全世界流行起来,大家都认为不能让做好事的好人,心存顾忌,不愿意去帮助他人。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条法律:“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号称中国版的好“好撒玛利亚人”法,如果依法依规来判,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王医生谈精神病


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尽力了,更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先说常识:如遇突发事件,首先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专业救援到来的同时,也可以请求远程指导心肺复苏,有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马上施以援手这是职业本能,值得称赞。另外,遇到突然摔倒或者昏迷的老年人,切不可盲目扶起来甚至抬走,以防无意的二次伤害或者颅脑出血增加。

言归正转说说本题,在校护理系学生具有医学常识,资格证本来就是毕业上岗时才考取的,这和执业场所之外救人不矛盾。从死神手里抢回一条鲜活生命,必须争分夺秒,所以这样的护理学生以后肯定是个称职的好护士,如果因为抢救不成功就被起诉追责,那真没有公理了。再说了,就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医护人员也不可能保证100%的成功。


星151226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这要是放在以前,肯定是会被褒扬的对象,为什么现在,却要被起诉?

社会发展太快,人的功利心太强,什么都以自身利益为大,完全不顾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导致现在老人跌倒不敢扶;路人有难不敢救;小偷偷东西不敢追,害怕万一追的过程中小偷摔伤自己赔钱;偷西瓜的也开始光明正大了,不然瓜农还得倒贴钱进去;试问,这个社会怎么了?

护士,即使还没有取得资格证书,那她首先是个一个人吧,而且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吧,一个普普通通的有良知的人去救人,怎么会被追责呢?即使没有成功,但是死亡的结果不是她造成的吧,她的初衷是想挽留他人的性命吧?

难道马路上救人还要有资格证书?难道抓小偷的必须是警察?难道帮触电的人做心肺复苏的必须是医生?难道被老太太过马路的必须是运动员健将?难道……

哎,悲哀!


星探探星


护士好心急救落水者,因未挽救过来,而被死者家属起诉,这叫什么事。应该被起诉的是死者家属,而不是这位救人的护士。

8月5日,一朋友圈介绍,一个骑三轮车的老太太不慎坠河,后被村民救起。海宁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小褚在救护车到来之前,一直跪地对老太太进行急救,但最终还是未能就过来,她为此自责了好几天。几周后老人家属竟然起诉小褚,让她赔偿老人身亡的经济损失。理由是她未正式取得护士证而擅自救人,家属认为她涉嫌“非法行医”,必须对老人的死承担责任。

对于此事,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小褚对落水老人施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不存在死者家属所说的“非法行医”。对于落水老人的救助,属于应急救援,这种急救并没有特定只有举办行医资格的人才能去做。而是只要具备应急救援知识、掌握急救技能的人都可以伸出援手。所以,小褚对于落水老太太的施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医,而是一种应急救助行为。因此,死者家属提出的“小褚非法行医”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小猪为救助老太太已经竭尽全力,老太太的死亡是其自身落水受到的伤害所致,与小褚的救援并无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此事中,老太太的死并不是小猪造成的,就更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我们大家都明白,老太太家属的诉求中,只有“经济赔偿”四个字是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说白了,就是想通过老太太再捞最后一笔钱,其意可见,其心甚黑。说小猪“非法行医”,只是家属为自己索赔刻意找的一个理由罢了。

事实上,老太太身亡的真正责任人是她的家属,那么大年龄还让老太太一个人骑着三轮车出门,这完全是家属监护不到位,因此,其家属应该为老太太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老太太家属的索赔行为无疑是为了钱而诬陷好人。如今,本来人们对做好事就心有余悸、畏手畏脚,老太太家属这种知恩不报反起诉的极端错误的做法,难免会让人们对见义勇为做好事更加心存顾虑。对于这种不知好歹之人,应该给与严厉的惩罚,以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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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看到这样的题目真的让人非常的气愤,而且非常的悲哀,如果这个护士被起诉,还要承担责任的话,我想以后没有人再去见义勇为了。换一个角度试想一下,假如一个人落水了,一个普通人下去救,但是由于自己能力有限,没救上来,或者救上来之后仍然死了,难道也要承担责任吗?难道去救人的就一定要把他救活吗?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的谬论?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把焦点注视到了护士又没有资格证上,但是我想说的是,此情此景并不是在医院治病救人,如果是在医院治病救人,护士确实需要资格证,但是现在是意外事件,这名护士并不在于他是什么职业,而是以普通人的身份在见义勇为,所以这与他有没有资格证,根本就是两回事儿!

难道你希望这名护士看到这种情况,站在岸边,感慨地说:“哎呀,我实在很想下去救你啊,可惜我没有资格证啊!”。难道这样就合理了?


任律师工作室


这事如果是真的,听着就让人生气。

人命关天危机时刻,如果有人挺身而出进行施救,不管成功与否都应该表示感谢。没想到还有人不但不对施救的恩人表示感谢,而且还想借此机会进行讹诈。人心冷酷世风日下,就是这些讹诈者造成的。

讹诈者也许不知道,他这样的讹诈是不会得逞的。没有行医资格证违法行医应该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行医,应该不包括这样危机处理情况,因此他的目的决不会得逞。但是他这样做还是非常有违社会公德,也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后果是让施救者寒心,让喜欢做好事的好心人再遇到这样的事会望而却步。

社会要想和谐要想进步,法律也是关键,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对那些讹诈者进行打击惩罚时候了,否则社会风气就难以好转。

古代社会的法律对于那些诬告者是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的,那就是诬告者反坐。也就是你如果告人家,如果证明你是诬告,你就有可能被判如果你诬告成功后的同等罪名。

现在也应该出台这样的法律,再也不要让讹诈毫无代价的任意胡为,必须让那些有意讹诈者付出代价,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互相帮助互相救助的精神才会恢复并且得以发扬光大。


占礼杂谈


这不是说护士不护士的问题,而是见义勇为,应该予以点赞,对于身处危险,命悬一线的时候,不管是谁,都不能保证一定能营救成功,既然人家救了,那就是好人,是见义勇为的好人。可现实又是什么?好人难当,好心当成驴肝肺,看到的只是让人心寒,施救者成了被起诉承担赔偿的对象,试想以后碰到需要救助的人,还有几个人敢救,因为救人的代价回事无穷无尽的麻烦。

为了正社会风气,弘扬互帮互助,见义勇为的传统光荣美德,应该对于这类不正之风,倒打一耙的行为反追究相关的责任,让社会多一点正能量,不要被这种歪风邪气搞得人人自危,不敢去帮助别人,在真正遇到困难和危险的时候,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而这里强调的还是这个准护士(没有护士资格证),救人因为没有成功,而反被死者家属起诉赔偿的事,明显就是再钻空子,救人和资格证又有什么关系,要是等有资格证的人来救助,那估计死的更快,在紧急关头,还要找有资格证的人来救援,可笑极致啊。

对于落水者的救助,时间就是生命,等你打120,等医生护士赶到,那十之八九也会丢失性命,这应该是常识问题,当然,既然是救援,那谁也不敢保证一定会成功,即使是医生也不敢说这种话。

所以说这种家属提出的这种要求,不合理,而且是极度的不合理,绝不能因此而让这个有正能量的姑娘承担责任,如果让她承担责任,相信那就是对所有有正能量的人的一种打击,将来碰到这种情况只能是见死不救,因为不敢救,谁也不想当好人还反而被讹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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