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院落到底有沒有補償,怎麼補償?最高院:必須評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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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院落到底有沒有補償,怎麼補償?最高院:必須評估補償

裁判要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被徵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與被徵收房屋所佔國有土地一併予以徵收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的規定,被徵收人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無論其為國有劃撥土地抑或國有出讓土地,都應當一併予以評估補償。

房屋徵收,院落到底有沒有補償,怎麼補償?最高院:必須評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35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內蒙古自

再審申請人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集寧區政府)、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集寧區房屋徵收辦)、G208前旗至集寧××南北××路連接線××工程及××改擴建工程××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下××領導小組)因××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土地及房屋徵收與補償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內行終2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梁鳳雲、審判員王海峰、代理審判員沈小平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田普生以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未依法給予徵收補償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賠償田普生6607388元。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集寧區政府於2013年3月7日下發集政辦發[2013]9號文件即《集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成立G208前旗至集寧××南北××路連接線改擴建工程及G110改擴建工程徵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通知》,並於8日作出關於110國道改擴建工程徵地拆遷事宜的《公告》,於當天在徵拆範圍內進行了張貼。《公告》所確定的徵地拆遷範圍為,110國道改擴建工程西起工農路互通立交橋,東至白海子村,全長7.2公里。道路中線南北各40米內所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構築物均在徵拆範圍。田普生被徵收的房屋以及院落於1996年5月8日領取了由察哈爾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頒發的前國用(土)字第200003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證記載,土地使用者田普生,,地址白海子鄉喬家村北110國道南用途商服,用地面積3503.5平米。2013年3月24日由烏蘭察布市國城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徵拆範圍內的田普生被徵拆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出具了烏國資評報字(2013)第148號《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書》和糾錯表,該評估報告書以及糾錯表顯示,田普生被徵拆的房屋以及附屬設施共補償3525024元,在簽訂《國道110、國道208改建工程(集寧段)徵地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時,徵拆領導小組又給田普生獎金50000元、搬遷補助6778元,徵拆領導小組在與田普生商談徵拆其房屋時,將田普生院落內的房屋全部商談徵拆,依據評估部門出具的徵拆補償的依據即評估報告和糾錯表,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於2013年6月簽訂了《國道110、國道208改建工程(集寧段)徵地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對田普生的整個院落內的房屋以及附屬設施、獎金以及搬遷補助補償款共計補償3581802元,田普生領取了全部款項,但就田普生被徵收的院落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未出示證據來證明已評估並給予補償的事實。

房屋徵收,院落到底有沒有補償,怎麼補償?最高院:必須評估補償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徵拆領導小組是由集寧區人民政府下發文件成立的臨時機構,該機構沒有取得法定行政主體資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故該機構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但該機構與審理本案的事實是否清楚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將該機構列為本案第三人。田普生就房屋徵拆的事項已經和徵拆領導小組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徵地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並將補償款全部領走,說明田普生對徵拆其院落內的房屋是否都在徵拆範圍內沒有異議,對其徵拆行為是否合法表示認可。關於徵拆行為是否超出《公告》和《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G208前旗至集寧××南北××路連接線××公路徵拆和建設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徵拆範圍、徵拆房屋的補償是否適當,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在(2015)烏行初字第6-1號行政裁定書作出裁判。關於田普生提出其院落2408.32平米未給予評估,也未給予補償的訴訟請求。田普生的院落於1996年5月領取了土地使用性質為商服用地、使用面積為3503.5平米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集寧區人民政府於2013年3月8日作出《公告》,田普生與徵拆領導小組於同年6月簽訂了《國道110、國道208改建工程(集寧段)徵地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後,徵拆領導小組將田普生的房屋全部拆除並將院落徵收。將田普生的院落與房屋徵收,應依據2013年5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的規定予以補償。可以認定田普生所提出的應對其被徵收的院落2408.32平米的土地應予補償的理由成立,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以(2015)烏行初字第6號判決,限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徵收田普生的院落作出補償。

房屋徵收,院落到底有沒有補償,怎麼補償?最高院:必須評估補償

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不服一審判決,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與一審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以(2016)內行終24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不服一、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為:第一,田普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國家出讓取得,沒有國有土地出讓審批手續,也沒有國家機關通過行政程序核准審批的證據,不屬於徵收補償範圍。第二,田普生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已執行完畢,補償的範圍包括土地與房屋,田普生已領取全部補償款,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房屋徵收,院落到底有沒有補償,怎麼補償?最高院:必須評估補償

本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被徵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與被徵收房屋所佔國有土地一併予以徵收補償。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房屋被徵收人田普生合法擁有的院落是否應當納入評估範圍予以補償,以及是否已經依法給予補償。根據2013年5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的規定,田普生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無論其為國有劃撥土地抑或國有出讓土地,都應當一併予以徵收補償。因此,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以田普生的院落屬於國有劃撥土地為由而不應給予補償的主張,不能成立。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主張田普生的院落已經依法評估並給予補償,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

因此,原審判令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對依法應當而實際並未給予補償的院落在限期內給予補償,並無不當。但對於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對被徵收房屋給予補償時已經一併依法給予補償的部分院落,可在確定依法還需給予補償的院落時予以扣除。

綜上,集寧區政府、集寧區房屋徵收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G208前旗至集寧××南北××路連接線改擴建工程及G110改擴建工程徵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梁鳳雲

審 判 員  王海峰

代理審判員  沈小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衛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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