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網絡生態治理規定(二):平臺的責任


昨天解讀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的前兩章一到七條,圍繞“網絡信息生產者”的責任展開。今天解讀第三章,第八到第十七條: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的責任。
無論是網絡信息生產者,還是後面要解讀的網絡信息使用者,從組織到個人,都受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的管理。長期以來,平臺掌握最大的話語權,對於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有生殺予奪的權力。也因此,平臺成為侵害信息權利的主體,而被侵害對象無論是組織還是個體,沒有任何維權或反抗的餘地。
這次《規定》裡,繼《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之後,再一次從網絡信息的角度,直接清晰了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的責任。對於改變網絡信息服務平臺與使用者之間長期存在的權力不對等、制約不平衡、管理不清晰等問題,是一個提綱挈領的規範。
也即,大家需要熟悉《規定》第三章所有條款,隨時監督平臺的信息、導向、機制,維護自己的信息權利。
第八條到第十條,就是管理責任。平臺要知道自己的信息義務,過往各種烏七八糟的搞法,以後不允許!必需按照《規定》的條款,構建和倡導好的網絡文化。大家要注意,網絡信息內容明確了與文化的關係,也即互聯網文化產業真正開始被從法律上認可。


同時,平臺對於網絡生態治理負有直接責任,必須要有和《規定》相符的治理機制。之前各類平臺在信息內容管理上都有相應機制建設,但嚴格嚴肅起來基本上是敷衍塞責,希望這次能夠有所完善和提升。另外就是不允許服務平臺違反“十一個禁止”和“九個防範抵制”的底線,這個蠻狠,就看執行。
第十一條,歸納起來就是:“十三個鼓勵”。綜合起來一句話:鼓勵平臺落實《規定》第五條的“七個鼓勵”。
一二三款,主要是這對新聞網站、社交媒體平臺的信息選擇和推送服務。平臺在使用信息工具的時候,對於信息的技術干預,直接有了清晰的界定。信息內容的規範,有了具體的導引,杜絕了平臺以技術之便打擦邊球、規避監管、惡意引導。
四五六款,主要是對搜索、論壇、視頻平臺的信息規範。這個規範需要細則,因為搜索引擎如百度這一類,大量信息藏汙納垢覆蓋其八大產品無數端口,僅僅貼吧、文庫、問答三類,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就長年存在。論壇的管理已經很簡單了,不提。視頻的也不能僅僅限於流量聚集多的點,直播室等非公共信息區域也需要規範。
七八九十十一款,主要是對工具內平臺的信息管理要求。之前對於網絡信息服務的管理,通常只認為是新聞網站、社交平臺等直接的資訊服務方,這次《規定》涵蓋了電子商務、網址導航、輸入法應用、數字閱讀、網絡動漫、網絡遊戲、生活服務、知識服務等,尤其是把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和內置信息內容服務也納入了監管範圍,這是前所未有的完善和提升。

這五個條款,在監督落實上也有前面幾款面臨的同樣問題。技術的迭代永遠比行政管理的更新要快,我們的網絡生態最大的弊端,在於網絡行業的觀念普遍以鑽空子、搞灰色為前提。隨便看一下淘寶上的各類假貨,拼多多上的各種侵權,百度搜索上的各種違法信息,這樣的行業生態對於條款的施行是最大的障礙。
十二十三款,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信息保護和其它類型的信息優先展示。關於未成年人的信息保護,我個人的看法仍然是在推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還沒有完成立法)後,應該推動網絡信息分級制度。同時應該推動信息教育進入基礎教育體系,從小培養孩子們的信息認知,避免被信息輕易誤導。
對於網友,熟練掌握“十三個鼓勵”的內容,就可以明白平臺在信息選擇上是否存在問題。同時,對於後面的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也要清晰。
第十二條,是對服務平臺使用信息算法的規範,明確要求必須建立符合《規定》的算法模型,這是第一次,對於遏制平臺以算法限制信息聲量、進行信息導向有直接干預。
第十三條,明確鼓勵服務平臺推出未成年人信息模式。個人認為這個應該強制,僅鼓勵信息平臺會敷衍了事。

第十四條,第一次對於以信息代替廣告的方式進行規範,軟廣告將納入《規定》監管範圍,很大程度的彌補了市場監管體系在這一領域的法律空白和執法障礙。
第十五條,服務平臺對於用戶的公平管理責任。長期以來,用戶在平臺面前完全處於弱勢,很多平臺本來存在的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大多數是以侵犯用戶信息權利為前提的規則,應該監督調整。同時,對用戶推行信用管理制度,也是一直都有,但執行上區別對待,大量違規的賬號並沒有一視同仁得到處置,推行了後是否仍然保持原貌,我並不抱樂觀態度。
第十六條,是投訴舉報管理。這個工具,在內容信息規範管理落實到位的前提下,有效;如果平臺規則不能公平執行不能公正,則往往會成為惡意報復的通道,惡意賬號、機器人批量投訴應該納入監管範圍。
第十七條,平臺需要的年度網絡信息內容年度生態治理報告。這個需要和行業組織的第三方評價體系掛鉤,否則就是報告很漂亮,工作是原樣。
總體上,《規定》四十二條有十條是關於服務平臺責任的條款,說明治理思維已經開始從管網友轉向管平臺,這是一個十分積極的訊號,也是網信管理上一個巨大的進步。整個《規定》最難執行的也正是這個版塊,也就是說,平臺是網絡信息安全的樞紐,是網絡信息內容管理治理的牛鼻子。能不能牽住牽好,還是要看執行落實。


解讀網絡生態治理規定(二):平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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