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敦華丨中國在西方哲學研究中的十大誤解

中國的西方哲學研究中的十個誤解

——從Being的意義談起


趙敦華 北京大學哲學系主任兼宗教學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比利時盧汶大學哲學博士

原文出處:

《哲學動態》(京)2004年第10期 第3-8頁

期刊名稱: 《外國哲學》

複印期號: 2004年12期


  西方哲學的傳統的核心和基礎是形而上學。形而上學的研究對象Being(希臘文的動詞einai及其動名詞on,拉丁文的esse,英文的動詞不定式to be和動名詞being,德文的Sein,法文的être),是西方哲學的中心範疇。從古到今的西方哲學充滿了Being的意 義的辨析和改變。在西方哲學史上,Being有各種不同的意義,任何固定的意義都被顛 覆,被顛覆的意義又被更正和修改。Being的意義的每一次變動都伴隨著形而上學體系 的新舊交替。由於Being的意義的複雜性,西方哲學界多次對這一問題進行討論,其中 也包括如何用現代西文翻譯希臘哲學中與einai相關的術語的問題,但至今也沒有一致 的意見。


  與西方人的哲學史研究相比,中國人對Being意義的理解有著更多的隔膜和特殊的困難 。中國人的西方哲學是由點到面展開的,長期以來,缺乏對西方哲學的整體把握,特別 是把西方哲學史和現代西方哲學分為兩截。這種狀況阻礙了中國人對Being意義的全面 理解。人們往往以自己熟悉的某一個哲學家或哲學派別的論點為依據,用一箇中譯概念 固定Being的單一意義,而不瞭解其他哲學家和哲學派別對Being的意義的規定,也不了 解現代西方哲學關於Being意義的多樣性及其聯繫的複雜性的討論。


  中國人較早接觸的西方哲學是康德和黑格爾的哲學,他們發現康德、黑格爾關於Sein 的論述與中國傳統哲學所說的“本體”和“有”甚為契合,於是把Being理解為“有” 。馬克思主義成為主導的意識形態之後,中國人又採用了恩格斯關於Sein的意義的解釋 。恩格斯說:“Wenn wir vom Sein sprechen,und bloss vom Sein,so kann die

Einheit nur darin bestehn,das alle die Gegenstande,um die es sich

handelt—sind,existieren.(注:Marx Engels Werke,20,Dietz Verlag,Berlin,s.40 ,中譯本參見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70年,第40頁:“當我們說到存 有,並且僅僅說到存有的時候,統一性只能在於:我們所說的一切對象是存在的,實有 的。”)這句話明確地把Sein的意義歸結為“存在的,實有的”(existieren)。後來海 德格爾和存在主義成為顯學,他們關於Being的理解進一步支持了“存在”的譯法。最 近,一些學者從希臘哲學的文本出發,指出Being的哲學含義是從“是”動詞的意義引 申而來的,因此應以“是”取代“存在”的譯法。


  以上三種理解各執一詞,各有各的道理。但是,他們的道理都只是一個哲學家或哲學 派別的道理,如果把這個道理推廣到西方哲學的全部,難免以偏概全。正是這種以偏概 全的片面性,使中國人對西方哲學的一些基本觀點產生了誤解。這些誤解的廣泛流行, 降低了中國的西方哲學研究的質量,不能與西方哲學的國際研究接軌。以下用十個例證 ,說明對Being的片面理解而產生的誤解的廣泛性。


一、“思維與存在是同一的”


  這句話出自巴門尼德殘篇之三:to gar auto noein estin te kai einai(For the same thing is there both to be thought of and to be).(注:英文譯文見G.S.Kirk 等編:The Presocratic Philosophers,2nd.ed.,Cambridge,1983.)這句話過去被譯為 “思想和存在是同一的”,被當做唯心主義的“思維與存在同一性”的最早命題。這裡 的關鍵詞組estin te(it is)被譯為“存在”。但實際上,它的直接意義是“所是的” ,這一句的意思是:“所思的與所是的是一回事。”其中,“所是的”指系詞“是”所 能連接的一切判斷,“所想的”指思想內容。巴門尼德在這裡不過宣稱了“思想內容與 判斷是同一”的道理。他認為,這是知道系詞用法普遍性的人都懂得的自明真理。正是 依賴這樣一個“共同的、我將再三強調的出發點”(殘篇之五),他後來關於“是者”的 論證才具有某種邏輯必然性。過去把“是”理解為“存在”,巴門尼德的思想被理解為 “思維與存在的同一性”,而且被貼上了“唯心主義”的標籤。似乎他主張想到的東西 就是存在的,似乎這一論斷沒有任何理由。他的思想變成了武斷的、荒謬的唯心主義。這是對西方形而上學傳統的漫畫式的解釋。


二、“人是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尺度”


  這句話出自普羅泰戈拉。柏拉圖的《泰阿泰德篇》的152a轉述和普羅泰戈拉的話,麥 克道爾(John McDowell)的英譯本譯作:“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of those which are,that they are,and of those which are not,that they are not.”由於“是”動詞(to be)以及動名詞複數(those which are)都被譯為“存在”,於是 ,那句話被翻譯為:“人是萬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 尺度。”這一翻譯造成了一個誤解,使人覺得普羅泰戈拉在這裡宣揚一個赤裸裸的唯心 主義命題:人決定著萬物的存在或不存在。麥克道爾在他的譯本的註釋中說,在後一部 分“‘是’動詞的不完全形式出現了四次”。其意義是:“我知道x是(或不是)f”,“ x是(或不是)f,全靠我來衡量。”(注:Plato:Theaetetus,transl.with notes by John McDowell,Clarendon Press,Oxford,1978,p.16,118~9.)正確的翻譯應該是:“ 人是萬物的尺度,是所是的東西是什麼的尺度,是不是的東西不是什麼的尺度。”普羅 泰戈拉的觀點是,人是認識的主體,只有人才能知道事物為什麼是這樣而不是那樣的道 理。


  從以後蘇格拉底的反駁來看,蘇格拉底並不反對“人是尺度”說,他只是否認普羅泰 戈拉的感覺主義,因為後者所說的“尺度”,只是感覺而已。每個人有不同的感覺,不 同的人都有不同的尺度,相對主義的知識標準必然會取消人類知識。蘇格拉底的潛臺詞 是:只有理智才能成為人類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


三、“理念論是野蠻的、駭人聽聞的、荒謬的唯心論”


  柏拉圖認為,在可感事物以外還有不可感的理念,並且理念比可感事物更加真實。這 被斥為“野蠻的、駭人聽聞的、荒謬的”,是“幼稚的原始唯心主義”。我們說,且慢 ,不要把柏拉圖理解為胡言囈語的瘋子。讓我們先來理解他為自己的觀點提出了什麼論 證,看一看這些論證是否符合邏輯,是否具有理性。


  柏拉圖所說的“理念”是判斷的對象,屬於Being的範疇。《理想國》裡有這樣的論證 :“知識在本性上與是者相對應”;“無知必然地歸諸不是者”;“意見的對象既不為 是者,又不為不是者”,“它既是又不是,這類事物介於純粹地、絕對地是一個東西和 完全不是一個什麼東西之間。”(注:柏拉圖:《理想國》,477a~479e.)柏拉圖關於 知識與意見的區分調和了巴門尼德和赫拉克利特的矛盾。柏拉圖同意巴門尼德的意見, 任何能被認識的對象必須為“是者”,“不是者”是無法被認識的。他也同意赫拉克利 特的說法:可感事物的運動變化不是完全不可認識的。但他補充說,這種認識並不是知 識、真理,而是等而次之的意見。意見是不確定的,“既是又不是”正是意見含糊不清 、似是而非的特徵。意見好像這樣一個謎語:一個不是男人的男人,看見又看不見,用 一塊不是石頭的石頭,打又沒有打一隻站在不是一根棍子的棍子上的不是鳥的鳥(謎底 :一個獨眼太監用一塊浮石打卻沒有打中一隻站在蘆葦上的蝙蝠)。柏拉圖說:“這些 東西具有含糊的兩重性,使人不能明確地知道它們中任何一個是或不是什麼,也不知道 它們都是或都不是什麼。(注:柏拉圖:《理想國》,479b.)


  柏拉圖對理念論所做的論證表明,他沒有把Being理解為“存在”,而是把它理解為判 斷的對象“是者”。理念因為享有完全的Being而能夠被判斷,具有知識的確定性。同 樣,可感事物並非不存在,只是由於介於“是”與“不是”之間,因而不能被確定地認 識,只能成為意見的對象。“是”、“非是”、“既是又不是”的區分是如何確切地判 斷認識對象的認識論的區分,而不是關於世界的本原的唯物論、唯心論或不可知論的區 分。柏拉圖墩知識的對象(理念)與意見的對象(可感事物)所做的區分是可以理解的,其 中的道理如同我們經常所說的那樣:“感覺到的東西不一定能被理解,只友理解了的東 西才能被更深刻地感知。”(注:柏拉圖:《理想國》,479b.)


四、“亞里士多德提出了相互矛盾的

兩種關於第一實體的學說”


  這是指亞里士多德在《範疇篇》中肯定第一實體是具體事物,如“一個人,一匹馬, 等等”,而在《形而上學》Z卷又說第一實體是形式和本質。如果認為第一種學說是唯 物主義,第二種學說是唯心主義,那麼兩者當然是矛盾的。如果以為具體事物必定是個 別的,形式和本質必定一般的,那麼兩者當然也是矛盾的。但是,如果理解“是”在亞 裡士多德邏輯學和形而上學中的中心地位,就不難理解這兩者關於第一實體的學說並不 矛盾。


  “實體”(ousia)是“是”動詞(einai)的陰性名詞,“是者”(to on)則是中性名詞。“實體”的意義仍然離不開“是”。亞里士多德是聯繫“是”動詞的邏輯功能來規定實 體的意義的。“是”動詞的邏輯功能有三種,與此相對應,“實體”的意義也有三種。(1)系詞“是”在判斷中的意義是“屬於”,“S是P”的意義是“P屬於S”。系詞的功 能意味著,屬性依附於實體,只有實體才是獨立的、在先的“是者”,是“是者”的中 心意義,而屬性則是派生的、次要的“是者”。(2)“S是”表示S是自身,如說“There is S”。在這樣的用法裡,“是”指稱S的存在。這意味著,只能做主詞的個別事物專 名指稱第一實體,而表示種屬的通名指稱第二實體。(3)定義的形式是“S是Df”。被定 義的詞與定義的位置卻可以互換而意義不變,如“人是有理性的動物”與“有理性的動 物是人”的意義是等值的。這是因為,“是”在這裡表示等同關係。兩者之間的等同意 味著,定義表達的本質就是實體本身。(注: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1030b5:“ 形式和本質是第一實體。”)


  比較(2)、(3)兩處的結論,兩者有不同的邏輯根據,分別與“S是自身”和“S是Df” 這兩種邏輯形式相對應。這兩種邏輯形式並不是矛盾的,而是並行不悖的,我們也不能 說由此而產生的兩種關於第一實體的學說必定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實際上,亞里士多德 用以表示“事物自身”的術語是“這一個”(tode ti),用以表示本質的術語是“其所 是”(ti estin)。他在《形而上學》Z捲開頭明確地把這兩個術語當做同義語互換著使 用。但他沒有論述為什麼兩者是等同的。這為後世的不同解釋留下了餘地。後來的唯名 論把事物本身解釋為個別的,而實在論把形式和本質解釋為普遍的,因此產生唯名論和 實在論的爭論。這一爭論與亞里士多德著作語焉不詳有關,但不能從“事物”與“本質 ”的字面意義的差異,就說亞里士多德提出了兩種相矛盾的學說。


五、上帝是“自有永有的”


  據《聖經》,摩西問上帝耶和華的名字,上帝說:I am who am,(《出埃及記》,3:14)。中文《聖經》和合本把這句話譯為“我是永有自有的”;天主教本則譯為“我是 自有者”,並在註釋中說:“亦可譯做‘我是永存者’,或‘我是使萬物生存者’”。這些翻譯以“有”或“存在”的譯法為依據,用後來的哲學觀念代替了原文的意義。《 舊約》是以當時的希伯萊的日常語言寫成。耶和華(Jehovah)的希伯萊文的發音是


  Yahweb,即“雅威”,指YHWH,即“我是”的意思。耶和華說“I am who am”,不過 是說他的名字就是耶和華,並無哲學上深奧的意義。直到後來,基督教早期教父根據希 臘哲學的Being的範疇,根據這句話把上帝理解為最高的Being,其意義是最高的本體。現有的中文《聖經》的翻譯把上帝理解為“有”或“存在”,而掩蓋了其中的“本體” 的意義。希臘文關於本體的概念有兩個:hypostasis和ousia。早期教父用這兩個不同 的概念表示上帝的本體,產生了曠日持久的爭論。最後才達成了“三位一體”(three persons and one substance)共識,即用hypostasis表示上帝的位格,用ousia表示上 帝的本體。如果不知道上帝的“所是”與希臘本體論之間的聯繫,就不能看出基督教的 “三位一體”說的來歷和根據。


六、“本體論證明混淆了現實存在與想象中的存在”


  Being也是安瑟倫關於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的前提。證明的前提是a being than which nothing greater can be conceived。這句話可被譯為,不能設想的比之更完滿 的“所有者”,或者,可設想的無以復加的完滿的“所有者”。這裡的being不能譯為 “存在”,否則上帝的being就表示上帝已經存在,不需要進一步的證明了,關於上帝 存在的證明就毫無意義可言了。證明的結論是:我必須設想上帝存在(I must conceive the God being)。這裡的being必須譯為存在,否則證明沒有達到目的。Being在拉丁文中是同一個詞:esse。但安瑟倫在前提和結論中賦予該詞以不同的含義。他的論證是這樣一個邏輯推理:上帝既然是不能設想比之更完滿的所有者,它必然具有存在;否則他所具有的就不完滿,就不能被設想為無以復加的完滿的所有者。因此,我們必然設想上帝存在。


  安瑟倫的證明是being的意義的轉化,從“萬有”過渡到“存在”。他並不像人們通常 所理解的那樣,從想象上帝存在到上帝實際存在。與安瑟倫同時代的高尼羅就是這樣反 駁的。他說,我們可以想象一個最完美的海島,難道這個海島必定存在嗎?安瑟倫辯解 說,不可比之更完滿的所有者不是任何一個具體的東西,我們可以想象一個海島集中了 所有海島最美好的性質,但不能設想它具有一切事物的完滿性。安瑟倫的答辯是有效的 ,因為證明中的being是“所有者”,而不是具體的“事物”(thing)或“東西”(something)。


  康德對“本體論證明”的批評打中了要害。他說,“存在”並不是屬性。我們可以想 象上帝具有最完滿的屬性,但卻不能因此設想上帝必然存在。正如我想象口袋裡有50塊 金幣,不等於想象50塊金幣真的存在我的口袋裡。康德澄清了Sein的歧義,指出它可以 在判斷中把屬性與主詞聯繫起來,但不能單獨地指示主詞的存在。如果不理解本體論證 明中being的意義從“有”(屬性)過渡到“存在”的詭吊,康德批判的有效性是不可理 解的。


七、“我思故我在”


  笛卡爾的第一原則是Cogito,ergo sum(I think,therefore,I am)。這句話中的“是” (sum/am)的意義指實體的本質,這就是“我思”(Cogito)。就是說,“自我”的本質在 于思想屬性。現在人們習慣把笛卡爾的第一原則說成是“我思故我在”,這容易產生誤 解,以為笛卡爾通過“我思”肯定我的存在。實際上,笛卡爾的問題不是:我有什麼樣 的存在,而是:我有什麼樣的本質。“我思”不是人的存在,而是人的本質。按照笛卡 爾主義,人的存在是靈魂和身體的結合,人的身體和其他事物一樣,都以“廣延”為本 質,只有“我思”才是人區別於其他一切事物的本質。


  “我思”也把人與上帝區別開來。“我思故我是”之所以有那麼大的威力,就是因為 這個命題和中世紀形而上學的基本信條“我是我所是”的根本對立。比較這兩個命題, 可以看成它們句式相近,但意義截然不同。“我是我所是”的意思是,“我”(上帝)不 需要任何根據;但這同時也意味著不能從上帝自身來認識上帝;而“我思故我是”的意 思卻是,“我”(個人)以“我思”為根據,“我思”不但使一個人認識到自己的本質, 並且能為上帝的存在提供依據。正是由於這兩個命題的明顯反差,笛卡爾的“我思故我 是”產生了修辭上的效應,成為與經院哲學劃清了界限的新哲學的第一原則。


八、“存在等於被感知”


  巴克萊說:“esse ist percipi”(to be is to be perceived)。正確的翻譯應該是 :“所是的就是被感知的”。他的理由是:任何事物都是可感性質的集合,我們只有通 過感覺才能知道事物是什麼。他的理由依賴對事物“是什麼”的判斷與事物“所具有的 屬性”(“可感性質的集合”)之間的必然聯繫,而沒有把外物存在歸結為感覺的意思。但是,現在人們習慣把這一命題說成是“存在就是被感知”,把它當做主觀唯心主義的 典型。不獨中國人對巴克萊有誤解,即使是在西方,巴克萊也被人解釋為只相信自己的 感覺才是真實存在的“發瘋的鋼琴”,他的學說被說成是隻要用腳踢一下石頭,或者舉 起一隻手就可被輕易打倒的謬論。實際上,巴克萊並沒有否定感覺以外的事物的真實存 在。他明確地說,他和大家一樣承認在個人的心靈以外,有山水河海和動植物,以及其 他人的存在,只不過它們不是獨立於任何心靈的物質存在,而是精神實體上帝的創造物 ;我們對它們性質的知覺也是上帝銘刻在我們心靈上的印記。(注:參閱巴克萊:《人 類知識原理》,商務印書館,1991。)他的感覺主義和精神實在論在邏輯上是一致的。


九、“黑格爾的《邏輯學》開始於存在論”


  對於黑格爾的邏輯學的起點和終點都是Sein這一範疇的意義,有“存在”和“有”兩 種不同的翻譯和理解。賀麟先生在《小邏輯》1981年新版前言說:“過去我一直把Sein 譯成‘有’,把Existenz譯成‘存在’,顯然不夠恰當。”(注:賀麟譯:《小邏輯》 ,商務印書館,1981,第XX頁;第86節;第125節;第125節。)在新版中,賀麟改弦易 轍,把Sein譯為“存在”,把Existenz譯為“實存”。顯然,翻譯上的變化的背後是對 黑格爾的邏輯學的不同理解。在黑格爾的體系中,Sein這一範疇被置於“質”(Qualitat)的範疇之中,Sein指的是一種質的規定性。在康德已經明確地區分了“屬性 ”與“存在”之後,黑格爾似乎沒有理由把Sein的意義規定為存在。實際上,Sein的意 義是“有”,而不是“存在”。黑格爾說:“Sein是絕對的一個謂詞”(注:賀麟譯:《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1,第XX頁;第86節;第125節;第125節。),他的意思 似乎與康德所說“Sein不是一個真實的謂詞”相反,其實,他不過是用辯證的語言表達 了與康德相同的意思。因為絕對意義上的Sein,即孤零零的“純有”,只是“純粹規定 性的思想”,因而等於“無”。只是發展到Dasein(現譯為“限有”,最好譯為“實有 ”)時,“有”才成為有質的規定性的思想,即康德所說的謂詞概念的思想內容。黑格 爾把“存在”(Existenz)作為“本質”(Wesen)大範疇之中的一個小范疇,認為本質是 存在的根據。他顯然認為,存在不僅需要質的規定性;而且需要量的規定性,“存在” 總是事物的存在,而不是性質的存在,性質只是思想的實有。根據這樣的解釋,我們不 難理解為什麼黑格爾只是在“質”、“量”及統一兩者的“度”之後才提出了作為本質 論範疇的“存在”,並且緊接著把“事物”(Ding)這一範疇作為“存在”的“反思”建 立起來。“反思”在“本質論”中表示範疇兩相對立而又互相規定的不可分割的關係, 這與我們關於“在”與“物”相聯繫、“有”與“質”相聯繫的觀點相吻合。


  黑格爾還明確地區分了“有”和“具有”。他說:“‘有’(Sein)的關係進一步成為 ‘具有’(Haben)的關係。”(注:賀麟譯:《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1,第XX頁;第86節;第125節;第125節。)“有”與“具有”的區別在於,“有”作為一種規定性只是一個“東西”(Einiges),而不是具體的“物”(Ding)。黑格爾因而談到實有的東西是“自有”、“自為的有”,因為它們是獨立的質而不附著於物。附著於物的性質叫特質(Eigenschaft),不可與自有自為的質(Qualitat)“相混淆”,黑格爾說,“有”的關係表示“東西”與“直接同一”:“一個東西所以為東西,只因它有其質”;但是,“物”與“特質”卻是可分離的:“失掉了某一特質並不因此而失掉此物的存在。”(注:賀麟譯:《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1,第XX頁;第86節;第125節;第125 節。)當然,黑格爾在區分“有”與“具有”的同時也說明了兩者的聯繫,“有”過渡 到“具有”的範疇與從“實有”到“存在”、從“東西”到“物”、從“質”到“特質 ”的辯證運動過程是相一致的。


  總而言之,黑格爾的邏輯學是各種範疇規定性的過渡、反思和發展,都是從“有”的 這種規定性到“有”的那種規定性的辯證運動。在此意義上,邏輯學的起點和終點都是 “有”,他把哲學史上與“有”的意義相關的“存在”、“事物”、“實體”等範疇都 作為一個個環節包含在“有”的運動之中。黑格爾的形而上學是不折不扣的存有論。


十、“Being的全部意義為‘是’”


  這是最近興起的一種主張,不但希臘哲學中的Being的意義為“是”,全部西方哲學, 甚至馬克思主義哲學中的Being的意義也為“是”。按照這種“從古到今,一‘是’到 底”的理解,“本體論”應被譯為“是論”,恩格斯所說的哲學基本問題應是“思與是 的關係問題”。甚至海德格爾所說的Sein也為“是”,Ontologische Differenz為“是 論的區分”,這是關於“是”與“是者”(Seiendes)的區分。


  馬克思主義哲學中Being的意義暫且不論,海德格爾始終從“存在”(Existenz)入手來 分析Sein的意義,他再三說明了Sein的首要的、基本的意義是存在的道理。並且,海德 格爾明確地反對把Sein的意義歸結為系詞“是”。他認為,人們在使用邏輯判斷之前已 經對存在的意義有了在先的理解。他說:“對‘是’(ist)的解釋,不管它在語言中被 表達的自身意思,還是詞最終指示的意思,都導致我們瞭解到屬於存在性分析的問題的 語境”。又說:“對於浮淺的命題與判斷理論所曲解的作為系詞的‘是’,我們要規定 它的存在論的(Ontologische)意義。”(注:Being and Time,London,1962,p.202.)另 外,海德格爾在專門討論判斷理論的著作《邏輯的形而上學基礎》一書中,聯繫亞里士 多德和萊布尼茨的邏輯學說,對系詞“是”的意義做了批判性的分析,把它在判斷中的 聯繫和表述作用歸結為存在性的意義。按照他的解釋,“A是B”中的“是”不僅僅起著 聯繫事物A及其規定性B的作用,更重要的作用在於指示做判斷的“此在”與A和B的關係 。(注:The Metaphysical Foundations of Logic,Indiana,1984,pp.100~101.)如果 把Sein譯做“是”,不僅沒有突出Sein與“存在”的聯繫,而且違反了海德格爾對從系 詞“是”引申出Sein的形而上學的傳統做法的批判。

趙敦華丨中國在西方哲學研究中的十大誤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