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裁員無任何賠償,讓籤自動離職,但又不給出書面文書,我應該收集什麼證據?

三生牽絆一世浮華


你好,你在這家公司幹了8年化驗員工作,今年4月份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可是現在面臨公司非法裁員且無任何補償的境地,而且公司還拖欠著你前2個月的工資,並且威脅你敢投訴維權就不給你發所有未結清的工資(一共有2個多月的工資),還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也不給你中斷社保讓你以後找工作無法繳納社保,還要拖死你(如果你維權),總之我看了你的問題描述,感覺太心寒了。你8年的付出,最終落得個被無情的掃地出門結局,這種公司之狠之毒世間少有。

我的觀點就是,你主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結清所有拖欠的2個多月的工資,並且主張公司支付你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28000元(根據你說的月薪3500計算而來)。

但你明明是被公司非法裁員的,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你雙倍賠償金的,也就是要一次性支付你56000元。那我為什麼又說讓你向公司主張28000的經濟補償呢?因為在法理上你可以要求公司按賠償金支付你,但現實條件很可能無法達成你的願望,最切合實際的就是拿經濟補償。

具體而言就是,公司雖然非法裁員你了,但公司僅僅是口頭這樣跟你說的,沒有出具任何書面的文件,而且現在還沒有真正的跟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這種情況下你投訴公司非法裁員缺乏有力的證據,而且公司還可以做出抗辯,公司可以矢口否認裁掉你,你又拿不出裁員的書面證據,所以仲裁委是不會認可你的主張,因而要求賠償金不現實,所以你只能通過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結束與公司的合同關係,從而開展維權工作,這種情況下,你只能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一句話,你缺乏必要的證據,所以適宜主張經濟補償,不適宜要求賠償金。所以希望你能夠理解和明白。

當你明白要追索的權益有2個多月的工資和28000元的補償金後,你要做的就是收集手頭上所有的證據,具體包括:

  1. 這8年期間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原件。這個是最有力的證據。
  2. 申請打印這8年的銀行工資流水發放記錄。這個你去工資卡所在的銀行櫃檯申請打印,記得請銀行工作人員給你蓋章。
  3. 去社保局打印這8年的社保繳費記錄,這個也需要社保局蓋章。
  4. 去工商局打印公司的工商註冊信息,這個也需要工商局蓋章。
  5. 其他證據資料,如廠牌廠服、你工作期間的有關資料、跟領導的溝通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總之這些證據資料越多越好,都準備著備用。
以上的證據資料,你準備的越全面越好。當然,還有幾樣證據資料你手上沒有,你投訴維權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比如你的入職登記方案資料、領取工資的工資發放簽名冊、原始考勤記錄。這三樣證據屬於公司掌握,如果你要求公司出具,他們不出具的話,需要承擔不理法律後果,這反而對你有利。

當你準備好上述一些證據資料後,就可以大膽的維權了。這個時候,仲裁委一般都會問題願不願意接受調解,我建議你先接受調解。這樣如果處理得當的話,你可以一次性解決所有的問題,但你必須適度的退讓一些補償權益。也就是說你很可能拿不到28000的經濟補償,可能討價還價之後給你5個月甚至3個月的經濟補償,其他的2個多月工資可以立馬結清,給你開具離職證明,給你中斷社保,就看你接不接受這樣的調解結果。如果你拒絕調解,那就直接進去仲裁庭審環節,由仲裁委按照雙方的辯論和證據資料,結合法律規定做出判決。

像你這種情況,大概率的可以肯定你仲裁會勝訴,但從你們公司的態度來看,肯定會跟你耗下去的,也就是說公司必然會提出上訴,你們雙方進入打官司的階段,後面還會進入二審階段,當這個過程走完,可能一年半載就過去了,因此即便最終通過二審拿到補償金,你付出的時間和精力都很大,只能用“慘勝”來形容。因此,鑑於這種結局,我才勸你接受調解的,這是我的初衷。雖然調解你會少拿一些錢,但你可以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而且一次性拿到一筆錢,以後可以安心的幹其他的工作,也就是用錢換效率。

好了,講的有點多,但講少了又說不明白,止於此吧,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此事有啟發。


Sir聊HR


說實話,誰遇到這種無良公司都是挺鬧心的,更難為的是,你居然在這種公司幹了八年。

逐一來說下您的情況吧:

1、“我在我們公司工作八年,19年四月份剛籤的勞動合同到2020年四月份的。”您2019年4月與公司簽署了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來看,您一共在此工作了八年,那麼,之前的七年有勞動合同麼?如有,那麼,每份合同的期限是多久的?一共簽定了幾次勞動合同?此點需要進一步補充說明。

2、“說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公司經營困難確實屬於可以裁員的事由,但需經過法定程序,而且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並且,並不是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還要看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與現在的年齡、或者是是否處於三期、工傷等情形。更為重要的是,公司經營困難與否,不是領導說困難就困難,要看你們的財務報表。

3、化驗員讓我競聘去車間。如果是公司經營困難,為何是調崗?而非裁員?去車間就不困難了?如果去車間也從事化驗員工作,在崗位與待遇不變的前提下,在獲得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沒什麼問題,但如果是從事與化驗員崗位相去甚遠的車間工人,公司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4、“要求自動離職,給我開全月工資和給失業險沒有其他經濟賠償”,勞動者的工資,只要您付出了勞動,就要支付,這是法定事項。如果公司同意為勞動者辦理失業金待遇,從側面也證明了是由公司原因導致的解除勞動關係。

還是說說如果換成我會怎麼辦吧:

1、公司的這些做法,說白一點就是要逼你走。

2、此期間,儘量不要請假、如必須請假也一定要有足夠的理由,事假必須要公司批准。不要做出任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堅持上班。

3、蒐集證據。如,勞動合同、公司在過往支付工資的銀行流水、工牌、名片、有公司印章的文件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在此基礎上,可以錄音、錄像做為輔助證據。


4、上班時,心態一定要好,公司可能會找各種理由,冷嘲熱諷,希望逼你離開,所以內心一定要強大,堅持住。如電腦、門禁卡被收走,可以報警等,留存證據。

5、您提到還有兩個月工資尚未支付,就以此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6、尋找新的機會。


老王觀職場


題主的情況其實並不複雜,個人給予如下建議:

1、因為公司已經拖欠你兩個月的工資,你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

2、保留好你向公司提交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及提交日期,一個月之內該上班就上班,該工作就工作,期滿一個月後則勞動關係自動解除;

3、如果公司再威脅你,做好錄音,保留錄音證據後可以馬上通知公司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公司申請經濟補償;

4、在完成以上內容,公司仍不願協商的前提下,直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5、仲裁結果可想而知,公司必輸,如果公司拒不執行仲裁結果,則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非公司不想開了,否則法院都是可以執行的。


人力資源Jack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合法憑證,其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文書。

它的理由是:

一、單位在末遇受到政府特殊因素和生產經營虧損,並末破產倒閉的前提下,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二、勞動者自動離職,那要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後,正式履行文字依據,經雙方簽字後方能認可。

三、經雙方認可後,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要向勞動者,發出一式多份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送達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報送所在地勞動社保機構一份存檔備查。

四、勞動關係解除後,依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上的補償。

以上就是單位要解除勞動者勞動關係,雙方應履行的必要程序和權利義務。


13037813


1、是絕對不能主動辭職。2、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3、企業既然辭退你就一定會作出相應的行為,你要收集這方面的證據還是有很多方法的可以做到的。


吳風要起浪


情況很複雜,一條一條回答。

在公司工作八年,19年四月份剛籤的勞動合同到2020年四月份的。但昨天打電話通知我今天開會,然後就說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什麼一人多崗位,競聘上崗,我是化驗員讓我競聘去車間不去就讓我自動離職,給我開全月工資和給失業險沒有其他經濟賠償。

我們首先應該看勞動合同簽訂的工作崗位,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想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不經勞動者允許是不可以的。

勞動者千萬不要主動申請離職,這樣關係到我們的經濟補償金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營發生困難,確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

但是職工主動申請離職就沒必要了,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一樣要支付金額補償金。

這實際上就是上述所說的情況。


告訴我怎麼告都行,但是隻有口頭不給書面。

這種說法實際上是要挾勞動者,因為勞動者維權是需要維權成本的。勞動者在就業中一直屬於弱勢群體,所以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也是有特殊照顧。

像用人單位這種解除勞動方式,不屬於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如果我去勞動仲裁他們就不給我解除勞動關係,也不給拖欠我兩個月的工資。

拖欠工資,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發工資,還應當支付補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普通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要按照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而且還說社保不給交也不給斷就一直拖著我,拖到我自己拖不起什麼都不要自動離職,我聽這個就有點害怕了。社保不給我斷我自己也不能交呀!而且我也沒有辦法找新工作。找了新工作也沒有辦法入職,因為社保醫保這頭不給斷也不給交,新工作那頭肯定沒辦法給續交。

勞動者的社保並不是單位肆意妄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職15日內辦理檔案解除和社保停保手續。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然後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要求按照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繳納社保,不僅要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罰款,還要承擔每日5/萬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產生的應當由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這種情況只能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同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解除勞動關係,並索要賠償。只要大家都站出來維權,企業就不敢欺負勞動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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