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嫌疑人逃往國外後,就很難引渡回來了?(第二部)

首先大家瞭解下沒有引渡條約,中國警察怎麼抓人?

一架由加拿大起飛的航班徐徐降落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停機坪。上海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杜某被移交給中國警方,在中國警方和加拿大執法部門共同努力下,潛逃至加拿大的經濟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成功遣返回國。

這位被遣返回來的杜某在2012年的時候以投資某裝飾城的名義騙取多人共計400餘萬元。同年12月就舉家跑路去了加拿大,並且一直試圖移民加拿大,躲避國內的司法追究。

人抓回來了,是一件好事,但不少人肯定也有很好奇的地方——中國和加拿大之間並沒有引渡條約啊!為什麼這個犯罪嫌疑人還是被遣返回中國了呢?

為什麼嫌疑人逃往國外後,就很難引渡回來了?(第二部)

其實,這次遣返並不是依靠引渡條約來執行的,而是依靠“離境”的方式進行的。根據加拿大國內的規定,即便一個人合法的來到了加拿大,甚至拿到了楓葉卡獲得了永居身份,可只要他在國外的犯罪事實暴露了,加拿大邊境服務局調查確認之後﹐有權將當事人驅逐出境。當事人原居住地警方的報告和調查文件,都是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可以採信的調查證據之一。

對於杜某這個案例,他跑路去了加拿大之後,上海警方就通過公安部把他的犯罪資料通報給了加拿大執法部門。加拿大這邊根據資料和自己的調查,確定了他真的有犯罪事實之後,這才把他遣返回中國。


我國常見的5種海外追逃方式:

引渡

就是直接把犯罪分子引渡回來,但是隻限於跟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國家之間。我國現在和38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這些引渡條約國主要分佈在亞洲地區,歐洲只有俄羅斯、羅馬尼亞、法國、西班牙、烏克蘭、葡萄牙等國,北美洲只有墨西哥,南美洲有秘魯、巴西。所以,中國無法與這38個國家之外的國家實現引渡。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沒有跟我們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無法採用引渡方式進行合作。

遣返

這是一種非正式的國際協助方式,是指為了對外逃人員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由於無法開展引渡合作或者出於其他目的,由欲提起訴訟或者執行刑罰的國家向在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在地國家提供其違法犯罪線索,以便後者根據本國有關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將行為人強制遣返至第三國或追逃國的一種合作方式。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簡單多了。

驅逐出境

所謂驅逐出境,是指對有違法犯罪的境外人員在一定的期限內強制其出境的一種處罰措施。

由於我國還沒有廣泛地和外國尤其是和西方發達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所以執法實踐中對於外逃的中國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或者潛逃到我國境內的外國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運用驅逐出境的方式達到移交的目的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2004年美國將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移交給我國警方,就是利用驅逐出境的方式實現的。

聯合執法

有關國家邀請中方參與他們的國內執法行動,參與對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緝捕行動。最典型的就是湄公河行動,你懂的,中國警察和外國警察一起跨區域執法。直接該怎麼打擊犯罪分子就怎麼打擊犯罪分子。順路說一句,中國警方之前還跟安哥拉也搞過聯合執法行動的。

勸返

也就是直接派人去,找到犯罪分子,做人家的思想工作讓人家自己回來投案自首。據說,目前在美國、加拿大等地追逃,中國警方用得最多的就是這個方式……

為什麼嫌疑人逃往國外後,就很難引渡回來了?(第二部)

下面給大家科普下為什麼海外抓人很難的問題:

國際追逃非常困難。看過《人民的名義》就知道,丁義珍只要跑到國外去,基本就很難要他回來了,實踐中,對於丁義珍這種人員,最好的方式,就是派人去做外逃貪官的思想工作,從家國情懷談到八十老母,從老鄉情誼談到安置政策,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優勢。對於這種外逃人員,我國專門成立一個部門,叫做中央追逃辦。外逃人員,主要是還未案發或者即將案發的貪汙賄賂犯罪人員,而所謂的追討,其實也是多種手段的綜合,包括引渡、促使遣返、異地追訴、勸返等多種手段,其中最有用的,就是勸返。

  但是你可能會問,為什麼不能直接抓回來?

  因為我國警察或反貪執法人員在國外沒有執法權,外國政府一般也不會給其他國家的警察或執法人員任何強制執法權。因為這種暴力執法權屬於一國主權之內容,不可能輕易允許外國人涉足刑事偵查領域,除非是在清末的外國租界裡,外國人在租界內不僅僅有執法權和偵查權,還有審判權,在現代社會,絕大多數正常國家都不會允許有這種權力存在。

  能否要他國幫忙抓回來?

  既然不能在國外實施抓捕行為,那能否要求國外的警察幫忙抓人呢?

  也很難,這種行為有個專業術語,叫做“引渡”,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而引渡其實非常難的,因為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除非是兩國之間有引渡協議,同時符合協議內的引渡條件才有可能促成一次引渡。

  而說到我國“引渡難”的問題,還要必須討論現代國際引渡制度中的一個通行原則- “死刑不引渡原則”。

  該原則是指當一國向另一國請求引渡某人時,如果被請求國有理由相信被請求引渡者在引渡後有可能被判處或執行死刑時,拒絕予以引渡的原則。

  由於我國現行《刑法》中許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現象多發的貪汙賄賂類犯罪的相關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規定,“死刑不引渡”問題成為我國與其他國家開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礙。

  我國於2000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但是該法沒有對“死刑不引渡原則”作出規定。但是我國作為國際社會重要的一員,也會通過各種形式遵守此原則。比如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中,我國首次明確承認並尊重“死刑不引渡”的引渡原則,之後中國與法國的引渡條約中,也對此原則有明確約定。

  截至2018年2月,我國已對外簽署了37項生效的引渡條約,目前只有西班牙和法國與我國的生效引渡條約中有死刑不引渡原則。

  “不判處死刑承諾”的出現

  由於有”死刑不引渡”原則存在,在追逃實踐中,“不判處死刑承諾”就應運而生,比如在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案、餘振東被美國遣返案中,中國官方都做出對他們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比如在餘振東案中,中方還承諾假如餘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將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餘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而餘振東被遣返回國後,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的對餘振東處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就是12年。

  有人問,這種承諾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有。

  其依據就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五十條“被請求國就准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於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對於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


祖國的強大,定會將不法分子繩子以法!!!


如需諮詢交流,可看名字簡介+V~~~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