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跳樓,房東能要求賠償嗎?有何法律依據?

沈圇圇


經常跑法院的羊仔來答😊

房子有人自殺過,就變成了“凶宅”,雖然這種觀點比較唯心,但現實中,這樣的房屋大家肯定會忌諱,房東自己不敢居住,只有低價變賣,造成貶值。

那賠償可以要求死者家屬賠償嗎?

我認為可以,畢竟死者從房屋內跳樓死亡,給房屋造成重大瑕疵和不良社會影響,導致該房屋出售價格貶損,存在直接聯繫的。

普通民眾對“凶宅”的畏懼心理是一種長期流傳的習俗。按照民間傳統習俗,房屋內若發生自殺、兇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會使房屋交易價值下降,對房屋的出售價格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從實踐來看,多數民眾出於避諱、恐懼、焦慮等忌諱心理拒絕居住使用或購買“凶宅”。

所以房東的訴求,其實是符合公序良俗的。

可以要求死者家屬全部承擔損失嗎?

我認為對於“凶宅”,購買者是否存在避諱心理及其程度會因人而異,對房屋評價和價值認可的程度也會受事發時間的長短、不幸事件的不同程度、購買者文化水平、社會觀念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由此導致房屋貶值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只是可能導致房屋交易價格受影響因素之一,與當事人實際交易價格之間並不存在對等的直接因果關係。法院應該酌情判決賠償。而死者家屬也沉浸於喪失至親的悲痛之中。

根據公平原則由死者家屬以合理補償方式分擔,不僅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衡平原則,而且更有利於鼓勵和促使人們之間助人為樂、危難救助、友愛互助精神的發揚光大。

法律依據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黑眼圈羊仔


這個問題的提出,無外乎因跳樓影響了房屋未來的出租或出租的價值。問題提及法律依據,那麼我們就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

一、賠償主體

1、法律規定

(1)法律上我們一般將人稱之為自然人,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應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2)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如其已經成年,則我們認為通常其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可以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但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個是增加情形: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自己掙錢並且以此為生活來源的,可以認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另一個是減少情形: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我們說的精神異常,我們認為他(她)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符的相關民事行為。

(2)租房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如果租房人已死亡,那麼他(她)的民事權利能力消失,所謂要求賠償也就沒有了對應的人。另外這個債務本身不具有繼承性,也無法對其繼承人進行索賠。如租房人未死亡,則可以主張索賠,但是否會得到支持,看下文。

(3)租房人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沒說明租房人具體情況,如果租房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那麼就其行為進行主張。如果是其他情形,那麼租房合同從簽署到履行都有瑕疵,現在更無主張的基本依據。

2、合同情況

(1)通常所謂租賃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架構為:房東提供可以居住的房屋和正常的使用條件,並按約定收取費用;租房人按照約定支付房租,並正常使用房屋,並承擔因正常使用以外原因造成的損失。租賃人跳樓的行為,應該不能理解為對房屋的使用行為,因此租房人跳樓引起的房屋租賃價值的減少的情形,通常不會約定在合同中,成為租房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2)如果雙方特別有預見性,在合同中做了相關因租房人跳樓等行為造成房屋租賃價值等減少的違約約定,那麼違約賠償的額度的確認就是關鍵問題,如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額度和計算方法,那麼只能依據後期房租減少情況進行計算,但房租費用變化可能受市場、周圍環境變化影響,因此如何確認將由極大難度,最終專業的法院和法官也只能按照所謂自由心證確定,也就是用善良的心去拍腦袋決定。

3、合同以外的依據

(1)原則上租賃民事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等事項,是以雙方合同約定為基礎的,但也會在有法律特別約定的情形下,適用相關特別規定,但遺憾的是法律並未就問題中情形進行明確約定。

(2)在沒有合同和法律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根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必要的權利平衡。但問題中所列事項,很難除非租房人主觀上有借跳樓故意減損房屋租賃等價值的證據,很難除非該等原則的適用。

4、結論

綜上所述,要主張賠償首先需要考慮主體問題,另外事項本身如無特殊情形無法得到賠償的法律支持。但作為房東可以考慮,通過適當載體和形式對房屋進行價值重構,如民宿化改造、裝修風格的更新、非住宿化利用等。心思用在如上事項,可能會有更多收益。


看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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