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賠償金給定了?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賠償金給定了?

現階段,有不少員工可能被所在地區交通管制導致未能回崗上班,甚至有的可能被隔離檢查。對於上班族來說,除了擔心疫情,還擔心在疫情期間被公司以各種理由辭退自己。那麼在疫情期間,公司真的就不能辭退員工嗎?

01、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對於某些員工既沒有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或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又無故曠工多日的員工,能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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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滿足以下條件,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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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是萬一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或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應注意以下兩點:

1、員工因疑似病症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

員工因出現疑似病症或因與確診患者有過密切接觸等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應主動向用人單位彙報並相關證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問診病歷、照片、機票車票等與確診患者密切接觸的相關證明,相關證明資料的報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短信照片、電子郵件、文件郵寄等方式。解除醫學(隔離)觀察後,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彙報並提交相關健康證明文件。

2、員工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

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對返回人員採取隔離等行政措施導致員工無法返崗的,員工應向用人單位提交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自己的返程機票、車票等以及被採取隔離措施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照片、信息登記表、社區證明等。待隔離期滿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並提交隔離結束的相關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在接到員工提交的前述資料後,對於經核實確屬前述情形的,應按要求向員工發放工作報酬並及時跟進或瞭解員工的身體狀況,儘可能提供相應幫助;員工如未履行前述手續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的(可能存在無法獲取部分書面文件或書面證明材料情形)或經用人單位核實系虛假情況的, 用人單位可將員工行為定性為曠工,按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賠償金給定了?

在特殊時期,勞資雙方都應當互相體諒,從最大善意的角度履行自己的義務,勞動者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規定,自覺居家隔離觀察,等待復工,用人單位應當用好優惠政策,保障疫情防控期內的工資發放,併為復工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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