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這份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請收好

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保障起來!

是時候拿出這份提示函

給你們的用人單位看看啦!

用人单位: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收好

全省各用人單位:

當前正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確保全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國家和我省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以下事項提醒各用人單位:

用人单位: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收好

一、不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单位: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收好

二、依法依規保障職工勞動報酬。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

用人单位: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收好

三、合理安排職工休息休假。對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单位: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收好

四、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集體協商,或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穩健發展,是我們共同的心願。讓我們同心同向、共克時艱,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一起努力!

福建省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2020年2月3日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工會在行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