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老了,繼子女該不該盡贍養義務

繼母老了,繼子女該不該盡贍養義務

親生子女贍養年老的生身父母,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但對於繼子女來說,是否需要承擔繼父母的贍養義務則有較大的爭議,往往會引發糾紛。年逾七旬的李某就經歷過這樣的糾紛,萬幸的是經法院判決,兩個繼子女開始履行對她的贍養義務。

1982年,李某與張某結婚。之前,張某有過一段婚姻,並育有兩個孩子張甲、張乙,並全部跟隨張某一起生活。婚後,李某與張某未再生育子女,李某像照顧自己的親生孩子般把張甲、張乙養育大,並幫他們成家立業。2015年,張某因病去世,李某的身體越來越差,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繼子女張甲、張乙對她不管不顧,致使李某生活難以為繼。無奈之下,李某將張甲、張乙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自己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張甲、張乙的父親再婚時,被告張甲、張乙分別為7歲、5歲,尚未成年,隨其父親與原告共同生活至成家,原告及家人在生活中對他們進行了撫養照顧,應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繼母、繼子關係。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於是,法院判決張甲、張乙每月給付原告李某贍養費200元;李某生病住院產生的醫療費,扣除農村合作醫療賠付的部分,由兩被告均攤。

說 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 權利。”同時,《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從上述兩條法律規定來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一樣,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如何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呢?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三方面判斷:第一、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第二、繼父母與繼子女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第三,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本案中,被告張甲、張乙的父親與原告李某再婚時,他們尚未成年,並隨父親與繼母共同生活,原告對他們進行了長期的撫養照顧,應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關係。故被告張甲、張乙對原告李某有贍養的義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還指出,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婚姻關係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母,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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