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集鎮財政所內控制度之印章管理制度


沙集鎮財政所內控制度之印章管理制度

沙集鎮財政所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所印章的管理,規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防範風險,有效維護本單位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印辛是指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用於文件、報表、票證等方面的個人印章。

第三條 明確各類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本制度第二條所述印章的保管並按有關制度和程序使用。如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出差或請假時,應指定臨時保管人員。財政所公章由總預算會計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由單位會計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保管。

第四條 印章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後,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印章名稱、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簽名、保管人簽名等。如指定臨時保管人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

第五條 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於保險櫃內,並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沙集鎮財政所內控制度之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條 需使用公章時,應先填寫《使用公章申請表》,經所長簽字批准後,辦理登記手續用印。

第七條 用印文稿(包括合同、介紹信)等應保留原件或複印件,以留存備查。

第八條 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上蓋印。

第九條 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加蓋時要審查有無審批手續,金額是否正確,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條 健全用印登記,用印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間、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准人、經辦人等。 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十一條 印章不得隨意帶出,如遇特殊情況需帶離本所的,須經所長同意,保管人員攜帶印章一同外出辦理,並履行用印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用印者,將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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