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问题,最高法作出了这些解释

1、当事人多列、错列被告的处理办法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当事人多列、错列被告,或者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不符合一并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释明。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修改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问题,最高法作出了这些解释

2、公平公正且合理的补偿安置判断依据

法院对于补偿安置内容的审查,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依法进行,确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等补偿内容应当公平公正合理。

规范性质的文件与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规划地区当地实际确定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以及支付方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上位法规定的,可以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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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和方式

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虽然还未取得相应的证件,但符合一户一宅建设标准的补偿安置,理应坚持住房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补偿安置有异议的话,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问题。没有补偿安置协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并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判决责令补偿安置义务主体采取重置价格补偿加异地安排重建、产权置换或是货币补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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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应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补偿安置协议个别内容需要再进行确定和调整的,当事人需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所定的程序解决关于补偿安置协议的争议。

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相关补偿费用且也已经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又起诉征收行为的,法院将不予立案。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存在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和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况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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