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魯0502民初5514號「平安普惠勝訴」(利息46.16%)


案號:(2019)魯0502民初5514號「平安普惠勝訴」(利息46.16%)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紀**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502民初5514號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素玲,山東眾成清泰(東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華萍,山東眾成清泰(東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紀**,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東營市河口區。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與被告紀**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0月28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華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保險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

1、判令紀**支付代償理賠款67560.25元、未付保險費2786.67元,共計70346.92元;

2、判令紀**支付違約金(以70346.9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暫主張至起訴日為28889.14元);

3、判令紀**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6年9月9日,紀**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紀**向金安小貸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銀行)聯合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同時,紀**就該筆借款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每月向平安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760元。上述《借款合同》簽訂後,金安小貸公司、民生銀行按照約定向紀**發放貸款。2017年11月後,紀**再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2018年1月29日,平安保險公司依約向金安小貸公司及民生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67560.25元,紀**尚欠平安保險公司保險費2786.67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平安保險公司理賠後,紀**需向平安保險公司償還全部代償理賠款和未付保險費,但紀**遲遲不予歸還。另,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紀**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向平安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平安保險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請判若所請。

紀**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平安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發表陳述意見並依法提供證據,本院依法對證據進行審查。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

2016年9月9日,紀**向平安普惠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公司)申請貸款並形成書面的簽約面談表,紀**作為申請人在面談表上簽字。

2015年7月17日,平安保險公司作為丙方、民生銀行作為甲方、金安小貸公司作為乙方,三方簽訂《聯合貸款業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按照99:1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民生銀行委託金安小貸公司完成借款人的貸前調查、貸款合同的簽署、貸款的發放、還款、貸後管理、逾期貸款催清收等與聯合貸款相關的事宜,平安保險公司為該小額貸款提供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服務。聯合貸款發放後,由金安小貸公司委託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或平安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完成借款人應付保費、借款應還貸款款項等的全額扣收。金安小貸公司所扣收的款項中,優先向平安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剩餘款項由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平安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內承擔保單項下保險責任,不論投保人是否按時支付保費。當由平安保險公司承保的貸款任何一期逾期達80天,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任一方可在逾期第80天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平安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包括貸款剩餘本金、及截至實際賠付日已發生的利息、罰息、複利等。平安保險公司須在收到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任一方提出的索賠申請當日完成理賠確認及理賠款劃撥,完成理賠。

2016年9月9日,紀**作為乙方,金安小貸公司作為甲方,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和附件,合同約定,紀**向金安小貸公司借款100000元,按月結息,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現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計收,借款發放後,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相應的貸款基準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不變;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償還的順序為罰息(如有)、利息、本金;放款條件包括平安保險公司出具以金安小貸公司、金安小貸公司合作金融機構及其指定的受讓人(如有)為被保險人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單,為乙方全部借款本息(含罰息複利等)承擔保證保險責任;借款逾期的,逾期款項中的借款本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計收逾期罰息,直至清償完畢之日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罰息,按照借款利率的150%計收復利;乙方確認並知悉,甲方作為其合作金融機構受託人簽署《借款合同》,履行聯合借款事宜,並同意《借款合同》直接約束乙方及甲方的合作金融機構;甲方作為其合作金融機構向乙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宣佈提前到期、提前終止本合同等意思表示,均視為代表其自身及委託人合作金融機構即民生銀行的意思表示;如乙方發生還款逾期三十天以上或累計逾期五期以上時,甲方有權單方決定宣佈借款立即到期,並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等。

2016年9月9日,紀**在《資料代傳遞服務委託書》上簽字,同意委託平安普惠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方)向其提供資料代傳遞服務,委託事項包括為其個人借款申請提供資料代傳遞服務,將其提交的借款申請等相關資料和信息傳遞至與受託方合作的借款提供方、中介服務機構等主體,如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紀**承諾向受託方即平安普惠公司支付服務費;借款發放成功時,應向受託方支付借款本金金額的3%作為期初服務費,紀**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受託方或受託方委託的第三方將上述期初服務費從發放的借款中扣取,並且明確知曉後續還款所需支付的保費、服務費等各項費用均以借款金額(包含期初服務費)為基數進行計算;借款期限內,每月向受託方支付借款本金金額的1.19%作為月服務費,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受託方或受託方委託的第三方從本人貸款發放及還款賬戶中將上述服務費全額或部分扣除並劃轉至受託方的賬戶,而無需在任何一次劃扣前另行取得本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人。

2016年9月9日,紀**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保險金額由承保的借款金額加相應利息組成,對民生銀行的承保金額為117711元,對金安小貸公司的承保金額為1189元;保險期間自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保險費繳納方式為按月繳納,每月保險費率為0.76%即每月保險費760元

;投保人同意由保險人委託銀行或其他支付機構從投保人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繳保險費;保險人理賠後,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借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不含)以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後,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已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支付違約金。

2016年9月9日,金安小貸公司通過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將97000元轉賬至紀**指定的建設銀行賬戶。紀**出具《付款金額確認書》,確認借款本金100000元,期初服務費3000元於借款發放時一次性扣除,每月還款本息合計3071.73元,每月保險費760元,每月服務費1190元,每月需付款總金額為5021.73元。紀**的還款日為每月7日。

2017年11月起,紀**開始出現逾期還款。

2018年1月29日,平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代紀**償還金安小貸公司借款本息共計67560.25元,包括逾期本金66161.07元、逾期利息1269.15元、逾期罰息130.03元。

紀**尚欠平安保險公司保險費2786.67元。

2019年10月15日,金安小貸公司給平安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確認金安小貸公司已於2018年1月29日收到平安保險公司代紀**償還的67560.25元。

因紀**逾期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平安保險公司請求紀**以70346.92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平安保險公司與案外人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簽訂的《聯合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紀**與金安小貸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紀**出具的《資料代傳遞服務委託書》、付款金額確認書能夠認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客觀履行各自義務。上述合同簽訂後,金安小貸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紀**發放貸款,紀**應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息,但其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故應承擔還款責任及違約責任。紀**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紀**已實際繳納保險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事項後,平安保險公司依約向金安小貸公司支付理賠款,紀**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代償理賠款、未付保險費、違約金等款項。現平安保險公司要求紀**給付保險理賠款67560.25元、保險費2786.67元,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平安保險公司請求的違約金。本院認為,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過高,平安保險公司自行調整為按照年利率24%計收,平安保險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部分訴訟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償理賠款67560.25元(含逾期借款本金66161.07元、逾期利息1269.15元、逾期罰息130.03元);

二、被告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2786.67元;

三、被告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以70346.92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90元,減半收取1140.45元,由被告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德紅 書記員:張雪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律法規對照: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本案中: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按照99:1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應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

3.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帳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本案中:金安小貸公司所扣收的款項中,優先向平安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剩餘款項由民生銀行、金安小貸公司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4.《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6.《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本案中:借款發放成功時,應向受託方支付借款本金金額的3%作為期初服務費。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按實際貸款97000元,每月需付款5021.73元,年化利率高達46.16%,已遠超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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