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自行补缴社保费,需要承担滞纳金吗?

睡杲杲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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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社保一般都是通过就业单位参保的,员工和企业共同缴费参保,企业缴费部分进入统筹社保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社保账户,员工辞职和到了退休年龄,企业才能合理合法不给员工买社保。另外一种缴费方式就是个人居民社保缴费和灵活就业个人缴纳职工社保,都是自己承担社保费用,加上社保缴费的财政补贴部分。

2 一般来说,如果说单位原因导致的社保断交,那么 补交社保是企业负责的,企业负责的社保费用和支付一笔滞纳金,然后个人补充自己的缴费部分,完成社保补交。一般需要提供相关单位证明来补交

3如果是个人原因,辞职后的补交,那么就是需要自己承担费用,并且支出社保补交的滞纳金。如果可以尽量不要断交,会影响医保缴费的累积年限,也会影响后续的报销服务。社保断交也会影响城市生活方面的便利比如买房买车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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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自行补缴社保费,需要承担滞纳金吗?

现在一般个人是不能补缴社保费的,只能以公司单位名誉补缴。

如果是以个人补缴,只能补缴中间断缴的。个人补缴社保是要承担滞纳金的,还要补缴缴费的利息。

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卡去补缴,社保局会用电脑计算你补缴的月数,计算出该补缴的金额,利息和滞纳金。利息是计入个人帐户。滞纳金和利息也不多。能补缴还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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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遇到补缴社保的时候,往往会被告知要征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笔滞纳金究竟是什么呢?又如何理解呢?

什么是滞纳金?

滞纳金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不按照期限旅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相对论,尽快履行义务。

征收滞纳金,一般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法定性,跟我们违约要支付的违约金并不相同,滞纳金是必须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强制性,是指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只对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缴纳税款而采取的措施。

现实生活中滞纳金不仅仅有社保滞纳金,还有税款滞纳金等等,另外还有追缴、补收和罚款的区别。比如范冰冰2018年被罚8.83亿,其中滞纳金0.33亿,其余的8.5亿元是追缴的税款和罚款。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际上,早在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征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就有明确规定。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应当由谁负担?

其实,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滞纳金的主体都是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明确,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从有关责任角度上分析,企业负担着给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造成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都是应当由企业承担,不管是职工本人部分的滞纳金还是企业部分的滞纳金,都没有理由要求职工承担。

不过,滞纳金是可以减免的。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社保法第63条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保征收机构签订缓交协议,可以免收缓交期间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性的严重困难,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但现实情况比理论上复杂。一些企业由于经营困难陷入破产停滞状态,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清偿社保费,更不用说滞纳金。一些企业还是个人企业,对于社会保险费的认识不足,在申请补缴社保时个人和企业本身是一家,因此会出现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为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滞纳金一般是要求必须征收的。因为,即使是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在缴纳的时候法律也只认可是企业缴纳的,所以滞纳金很难减免。

破产企业社保费规定

国家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破产中职工的利益进行保护。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有关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金、经济补偿金,所欠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保险和医疗费用等。由于是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的部分,即使没有清偿,本来承担也没有问题。

第二顺序才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款规定的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所欠的税款。滞纳金也应当包含在社会保险费用中。如果说企业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二顺序款项,那么也就只能这么算了。

这样职工只要缴纳本人部分,就不应当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

但是,往往由于破产程序复杂,确实存在一些情况,职工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并退休的情况

综上所述,按理说职工本人不应当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为了避免因企业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社会保险费补缴困难,还是建议职工在遇到社会保险费拖欠时及时维权,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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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补缴会产生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必须交,但只要不是恶意欠费,滞纳金经办机构一般都不会收的。

其中,个人缴费是按国家公布的历年个人账户利率记息的,补缴以后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统筹基金的利率计息,并计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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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职工个人自行补缴社保费用,需要承担滞纳金的费用吗?实际上补缴社保待遇,尤其是个人原因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是不允许补交了,因为专门针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出台过相关的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补交的方式来延长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所以说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是无法来进行补交的,所以就谈不上滞纳金的问题。

那么以前也就是在2018年之前很多地区还是允许补交的,当然如果你要补交的话,是完全要承担滞纳金的费用,这个是毋庸置疑的,滞纳金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你中断缴费年限的长短来决定,当你的中断缴费年限越长,那么滞纳金的费用也会更高一些,滞纳金的费用按着过期缴费的时间来定,每天大概是按照0.5/10000来收取相关的滞纳金待遇。

所以说这个滞纳金肯定是要交的,但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允许补交的,想要补交的话,只能够通过企业单位出面来进行补交,因为企业单位如果说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那么它确实需要补交,但是补交的过程也是需要承担滞纳金的费用,他跟我们个人补交所承担的滞纳金的费用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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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果税务局追缴公司以前没交的社保,那么员工是不是也应该补缴呢?

是的,员工也应该补缴,因为补缴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实际上题主说的应该是城镇职工社保的补缴费用的责任划分。单位原因造成社保未缴、欠缴、少缴的补缴费用分为三部分:一、单位应缴的社保统筹费用;二、个人应缴的社保个人账户费用;三、滞纳金。其中第一项费用由单位承担,第二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对此一般都不会有异议。那么第三项滞纳金由谁承担呢?答案是应该全部由单位承担,因为和一、二项份内必然费用不同,这是一笔额外费用。在法律上,依据责任推定原则,是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才产生的滞纳金,理应单位承担。但在实践中,有例外。

一、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大家都知道,陈真职工社保分为五种,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保费用按缴费基数的固定比例征收,各地征收标准不同,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通常单位要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比例为14%-20%左右;各地医疗保险单位费率通常为6%-10%;各地失业保险单位费率通常为0.5%-1.5%;各地工伤保险单位费率通常为0.2%-2%;各地生育保险单位费率通常为0.5%-1%。各地单位应缴费率合计约为21.2%-34.5%。

二、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通常各地个应要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比例为8%左右;各地医疗保险个人费率通常为2%,另外还需缴纳大病统筹互助金,一般为每月2元-5元;各地失业保险个人费率通常为0.2%-0.5%;各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都不需要缴费,全部费用由单位承担。各地个人应缴费率合计约为12.5%-13%。

备注:补缴时,一般只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外三险在实践中补缴的案例很少。

三、滞纳金

按照法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计征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会要求员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金额的滞纳金,于法无据,属于违法操作。也有上述一二三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多见于个人挂靠单位补缴情况。

另外有些读者来信反映,有地方违法操作的,比如下岗职工补缴下岗前费用,理应全部由单位承担,但单位和员工私下达成协议,全部由个人承担,不然不给你办。因为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社保机构只接受单位补缴,不接受个人补缴,所以有些人为能达到补缴目的,能凑够15年的缴费年限,办退休,领养老金,考虑到依法维权,困难重重,扯不起,就忍气吞声,自己承担了所有费用。现实很骨感。

四、补缴费用怎样收取

用人单位造成的未缴、欠缴、补缴,由用人单位去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所需所有费用由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一并征收。其中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再由单位向个人收取或代扣代缴。实践中,有经验的单位一般都会先收取个人费用,再去办理缴费,不然不给补办,以免扯皮,难以追缴。

五、历史欠缴社保由税务局负责追缴,是对政策的过度反应

2018年以前社保的补缴工作,通常是民不举,官不究的。2018年国家公布了新政策,2019年1月1起将由税务局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收工作。税务局掌管着用人单位的主要经济信息,对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和震慑力,这无疑对今后依法缴纳社保工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对历史欠缴社保,各地税务局是否会一追到底,彻底清查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个人认为,不会。不然很多经济实力不够的企业可能会因多年来积累起来的巨大的社保补缴负担,力不从心,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员工不但社保补缴难以实现,还会失业。所以这样做不是国家政策改革的初衷,是对政策的过度反应。个别地区税务局心血来潮,大规模大范围彻底清缴,是对政策的过度解读或误读,社会负面反应弊大于利。个人理解大多数地区在追溯以往社保欠缴问题时,仍然会民不举,官不究的,但今后社保缴费会越来越严格了,这倒是真的。有补缴需要的朋友该依法维权还是要依法维权,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慧算账


唉!下岗工人更仰天长叹!补不起!死不起

活不起!


辰哓


楼主你好,职工个人自行补缴社保费用,需不需要承担滞纳金呢?我们首先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个人原因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是不得补缴的,因为在2016年的时候,人社部门就出台了相关的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补交的方式来延长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所以说我们个人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只能够放弃是不能够进行补缴的,所以就谈不上滞纳金的。

当然作为企业单位原因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由企业单位出面是可以正常来进行补缴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由企业单位来正常承担相应的社保交费。所以说企业单位如果说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正常承担员工的个人社保,那么就应该正常的来进行补交。

只要不是当粘度的交费,那么比方说是去年之前的交费都会产生滞纳金的费用,滞纳金费用的高低是根据缺失年限的长短来决定,当你补缴的年限越久远,时间越长,那么所付出的费用水平也就会更高。那么这个问题也说明,我们企业单位第一时间,去完成员工个人的社保正常交费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所付出的成本才会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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