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 庇 罪

2019年4月10日1时5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范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铭接到李某通知来到现场,明知是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冒充驾驶员,帮助李某逃避法律责任。后李某弃车逃逸,经认定李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铭明知李某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顶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张铭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签字具结,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张铭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张铭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铭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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