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確權證書有效期多久,到期后土地會不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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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年限一欄,有的寫的是70年,而有的卻寫的是無期。

1、屬於村集體的土地,這部分使用年限沒有限制。

2、宅基地屬於國有土地上的建設居住用地,這部分宅基地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一般產權不超過70年。

對於土地使用年限快到期的問題,處理辦法主要有兩種:

1、農戶可以選擇拆遷,可以一次性獲得一筆補償金和安置房;

2、農戶可以選擇延長土地期限,延長土地期限就需要補交一定的土地出讓金,這種方法比較適用於農村那些固定的宅基地,農民可以根據當時的土地指導價值,按照比例進行繳納,具體的繳費標準以當地政策為準。

3、農村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的私有財產,雖然宅基地有期限,但農房是沒有期限的。只要農房一直存在,沒有被毀滅,那麼房屋就一直歸產權人所有。

4、要想保住自家的宅基地,房屋損壞後要及時修繕,定期居住,這樣日後才不會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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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沒有有效期的,具體的規定如下: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准使用不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搬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2)符合規定分戶建房標準而未分戶,現宅基地不超過分戶合計面積的,不作為超面積處理。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5)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6)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15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不確定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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