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深夜跳楼自尽,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TseHowy


承担,至少赔100万。不过我觉得去老虎园下车了、跳个黄河了,应该赔的更多、还不留尸首


好高兴兴


我也不和你讲什么鬼道理,对你这种人,讲也白讲。直接把你家地址亮出来给我。顺便记得准备个几百万放那,我想这对你而言不是难事,毕竟钱来的容易。

人生十有八九不容易,万一我压抑了,身心受折磨了。想不开呢,连累别人总是不好的。上你家跳楼还是可以的!记得到时候我家里人要赔偿时把钱拿出来。凭什么?我他妈不想活是我个人的事,但是在你家出事的,不找你们赔说的过去么!我无赖?怪我咯,从小不爱学习,你这种无耻,品德败坏的恶行,我还是学的飞快的,那速度可与“光速”并行了!👿


小僵425


前几年,患者跳楼事件频频发生,有组织或无组织的医闹事件层出不穷,国家也总算想明白了一个道理,对于一个真正想死的人,家人和神仙都拦不住,医院越赔钱就越多人仿效跳楼,所以也不再为难医院和医生,只是要求医院必须把护栏高度设到国家要求的安全标准,如果不达标,就要限期整改,否则问责领导。目前在病区发生意外坠楼的事情几乎不可能发生。如果病人跳楼,医院不再负有直接责任。

所以,奉劝那些得了绝症或抑郁症并且没勇气活下去的患者,如果想靠跳楼给家人留一笔财产的,请三思而后行,极有可能会人财两空,而且高楼跳下来的死状非常恶心和惨烈,脑浆四溢,肋骨穿胸,四肢皆断,五脏俱碎,并且会被路经此地的其他患者及家属因好奇而拍下患者死状发在微博或朋友圈,让死者连最后的尊严都丧失掉,也给死者家属留下严重心理创伤。而此时医院所能做的就仅仅是报警而已,由警察通知殡仪馆直接拉走尸体,家属最终得到的或许就是一副残缺不全的尸体而已。所以,且活且珍惜,不要随便跳楼,更不要选择去医院跳楼,现在已经不流行去医院跳楼给家人攒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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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医院当然医院要百分百的承担责任!现在的医院都是暴利产业,已没有了毛主席时代救生扶伤,治病救人的初衷。病人进了医院就成了医生案板上的肉,他们想怎么样切就怎么宰割。各种检查费化验费及每天项目繁多的牧费让病人难于承受。他们只管张大嘴巴要病人不停缴费,治死了与医院没有关系。病人在住院期发生的任何事故医院理应负全责,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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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能拦住不颗要死的心。不过现在很多人的心理就是死哪告哪,要人家承担责任。试问,如果在家自杀,是否可告亲属监护不力。

有些人说医院骗钱,说句实在话,病人有权选择医院,有权选择医生,有权选择治疗还是放弃治疗,但是医院,医生没选择病人的权利,不然医护人员没这么累,也不用冒风险去抢救病人。

很多人说医院,医生都是为了赚钱,试问一下,那些企业,街边小店,路边摊贩,谁不是为了赚钱而拼命去努力。医院也是一样,要生存,要发展,医护人员也是要生活,养家。而且医院的收费价格都是国家规定的,其它行业的商品都是不家给参考价,终端自定售价。遇问题,希望大家能冷静,换位思考一下。现实中谁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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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中医护提供的护理服务,是基于疾病病情变化、生命体征变化等的观测)而不是提供看管、监视甚至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机构,医院的医护人员有对患者的所患疾病提供诊断、治疗、护理的义务,而无看管患者的义务。

对于普通病房

在普通病房的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意识清醒,有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等)患者在医疗机构中发生自杀行为,是患者本人对自己生命健康权做出放弃的选择,而与医护人员的诊断、治疗、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重症监护病房

在重症监护病房,一般是病情危重患者,许多患者也存在意识障碍,多采用特级护理(有专门护士24h监护,根据医嘱严密监测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及疾病相关指标),值得注意的是特级护理的护理任务也是对患者的疾病相关指标及生命体征进行观测,而非监视患者是否发生自杀行为,但由于是特级护理有专门护士监护,所以一般能够发现尚有意识的患者发生自杀行为,如果是没有尽到24h监护义务,可能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精神病房

精神疾病患者在相应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专科病房进行治疗的,由于精神病患者特殊,其本身不具备辨识、控制能力,有很大的可能性会对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相应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除对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护理义务以外,应当负有监护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若其受到来自他人的人身伤害或发生自杀行为,精神病医疗机构或专科病房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注:以上纯属个人看法,不构成法律依据,如遇相关事宜请咨询专业律师。

【才疏学浅,如有不足,望批评指正】



小医生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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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说医院一点责任没有可能很多人都不服气对吧?有人说在商场摔倒了商场还要赔钱呢,何况医院?那依据是什么呢?就因为医院有钱?还是因为你弱你有理呢?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综合医院很多患者可能没有家人陪护,但自身因为病情允许,个人生活可以自理,确实也不需要家人的照料,这样的情况患者虽然患病,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一家普普通通的综合医院去看住一个蓄意自杀的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先还毫不知情。一个人如果抱有自杀的念头,普通的医院是没办法照料的,只有在精神专科医院的封闭病房住院治疗才可以杜绝自杀的风险。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住院患者深夜在医院跳楼自尽获赔,是不是可能会造成效仿效应,一些身患绝症或者走投无路的人把生命的最后一程放在医院,还可以给家里人留一些钱。这样的情况之前不是没有过,记得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并不是在本地的医院确诊和治疗,但最后却选择了自己并不熟悉的本地三甲医院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最后判定是医院不用赔偿。

就像我说的,家人发现了他或她顽固轻生的想法或行为,将她送入了相对封闭的精神专科医院紧急住院治疗,如果这样的情况下再出现任何的问题都应该是医院负责的,因为家人将监护权移交给了医院,而医院并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我收治的很多顽固轻生的抑郁症患者,我都会建议家属将其送入封闭病区住院治疗,这样的好处是方便医生和护士24小时不间断的监护,防止患者突然出现冲动自杀的行为。

因为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家属会暂时的移交监护权;但在综合医院并没有类似的监护权移交问题,患者虽然住院治疗,但仍然需要患者或家人自行监护,而不是扔给医院,医院是治病的地方,不可能也不是提款机。


我说精神


如果是普通医院,普通病人,在没有医护人员看护的情况下发生跳楼事件,医院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精神病房,医院应该有责任保证病人的安全。

对于自杀事件,无论是病人(精神病人除外)还是正常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住院期间,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医院的制度层面,医院都不可能过多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这样说,患者只是把结束自己生命的地点选在了医院,这与把地点选在商场,办公楼顶,铁轨上,是一样的。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无论身患何种疾病,都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危险,是否会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再者,如果一个病人决心轻生,医院的防护措施做得多么到位,他总会想办法结束自己的生命。

而精神病人就不一样了。精神类疾病是由于大脑器质性病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疾病,其行为可能有反常人,这是医护人员可以预见的,其实也是常识。所以大家都知道,精神病医院都会为一部分病人设立封闭病房,限制病人的活动范围,防止病人走失;病房的墙面也会用软质材料包裹,防止病人在病房中发生意外。因为精神病人的危险行为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如果这些需要特殊看护的病人在医院发生意外,就是医院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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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一般都要求要有家属陪同,对于儿童、老年人、精神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更是如此。按照疾病的严重程度护理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特护,三级护理每日巡视3次并观察病情及做好记录,二级护理2小时巡视一次,一级护理每小时巡视一次,特级护理由专人看护(一般是在icu)。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约束患者的,因为患者也要上厕所啊,起床功能训练什么的,必要时会用专用的约束带进行约束,如患者烦躁不安,拔除管道、输液等。所以护理只是心理和生理的帮助,千万别理解成看守。如果医院、医生、护士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了治疗和巡视、教育的话,应该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医院要负责人的话,那陪护的家属该负什么责任?碰到很多患者在等待手术的这几天中问医生、护士能不能回家住或者住酒店,说在医院睡不着,按照医院规定是不可以的,反正我是不答应的,但是脚长在他身上啊,他要回去也拦不住,只能电话告知,病历中记录已经劝他回来了,患者如果在家中、在途中出了事情谁负责?还是很多患者不理解,觉得医生吓唬人,小题大做,觉得自己好好的,没事。等出事了,你家属就该来医院讨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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