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之国:聊聊儒家思想下的唐朝赦免制度,以及其影响

导读:

赦免制度的产生有着极其深远的历史根源,商周时期赦免初步形成,经过历代的发展,赦免制度到了唐朝逐渐成熟,形成一项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赦免是古代统治者向百姓施恩布德,展示仁德的主要方式之一。

赦免在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所产生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唐朝在我国古代的发展历史上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是的古代等级社会发展的巅峰,在这个时期唐朝的法律和文化制度都对后世和其他国家产生了一些深远的影响,《唐律》的颁布更是中华法系走向成熟的标志,唐朝的赦免制度更是在法制相对完善的唐朝得到空前的发展。

律令之国:聊聊儒家思想下的唐朝赦免制度,以及其影响


儒家思想影响下唐代赦免制度的特点

儒家思想是由春秋末期的孔子所创立,儒家思想是对传统文化和礼教的概括和发展,是对帮助统治者维护统治的有力工具,儒家思想最经典的内容包括仁、礼、孝、忠、义,最精髓的思想就是仁,孔子主张德治,提倡君主实行仁政,提出了德主刑辅、反对严刑峻法的思想观念。经过周王朝时的百家争鸣和汉朝的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发展到唐朝虽然没有了历史资料中所称的独尊地位,但是儒家思想对唐朝统治者的影响并没有减少,反而得到了增加。

一、赦免中呈现出对人情的兼顾——民本思想的体现

民本思想是儒家的经典思想之一,是孟子对孔子儒家学说内容的发展,孟子主张仁政,仁政的体现就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简单来说就是民贵君轻,孟子充分的认识到人民的力量,也从前朝的灭亡中真切的看到了人民的力量,只有对百姓实行仁德,才会得到百姓的拥护,才会得到民心,才能做到天下归心,赦免制度就深受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

1、针对老年人犯罪的赦免

在典型的传统法律之大成《唐律》中就有对于老年人犯罪后赦免的规定,《唐律·名例律》有: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减轻刑罚的措施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体恤。成年人在经过长期的劳作和经验的积累后进入老年时期,进入老年期不仅意味着体力的下降,智力的衰退,控制能力和判断能力也随之下降,当然对社会的危害相较于中年人来说也大大的下降了,所以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在逐渐的减弱,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给他们特殊的保护。

另外针对刑罚的目的来看,刑罚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是对犯罪者再犯罪的预防,但是老年人因为其年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已经失去了通过改造防止其再犯罪的意义。而且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尊老爱幼的国家,古代的统治者又推行仁德施政,对老年人实施酷刑是违背仁德的表现,所以当老年人所犯之罪不足以危害统治者的统治时,对老年人从宽处罚、施恩布德是对儒家仁政的体现,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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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赦免

根据孟子的性善论主张的人之初性本善来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所不同的是涉世未深,受到的社会污染很小,本性是善良的。《唐律》中同样对未成年犯罪后的从宽处罚与赦免做了详尽的规定,对待未成年犯罪与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之所以相似,是因为未成年与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上有着共通性。所以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除了谋反等危及统治安危的大罪以外,律法都主张从宽处理的原则,一则可以体现统治者的施恩布德,另外未成年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是很小的,统治者更乐于采取特教的方式来替代苛严的刑罚,即使实施了刑罚,也会考虑从宽处理,是赦免的首要对象。

3、针对残疾人犯罪的赦免

对于残疾人犯罪后的处罚《唐律》同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残疾人和未成年与老年人相同,他们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都是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的群体。

古代的统治者对待犯罪后的残疾人同样采取仁德宽容的政策,对于残疾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先秦时期,在周朝时期,残疾人就是三赦的对象之一“赦幼弱,赦老耄,赦蠢愚”,唐以前对残疾的定义各种各样,到了《唐律》对残疾人的规定日趋完善,把残疾人归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类,残疾不但得到免除兵役和赋税的福利,在犯罪以后更是成为首先考虑赦免的对象。

古代统治者之所以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把他们归为三赦的对象,其中一个原因是与长期存在的社会尊老爱幼的传统相关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与儒家提倡的仁政相呼应的,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体恤和宽容更能体现统治者的仁慈和宽厚,更能向民众展现仁德施政,而且与成年罪犯和正常人犯罪相比,这些特殊群体的社会危害性小的多,但是对统治者仁德的宣传的效果却好的多,所以成为统治者颁布赦免的首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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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赦免制度中呈现出对皇权的维护——儒家礼治的体现

中国自古就被称为世界闻名的礼仪之邦,崇尚礼节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礼治思想是儒家最核心的思想,自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时期就崇尚礼治,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荀子说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这样看来儒家的礼维护的不是人人平等的秩序,而是区分贫富贵贱的等级制度。儒家的礼治思想发展到唐朝,更具备了充分发展完善的条件,唐朝的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经历了历代的更替更加明白百姓的力量不可小觑,懂得利用百姓的力量得到百姓的支持就要爱民,礼治仁德就是爱民最好的表现。唐代对儒家礼治思想的重视具体表现在《唐律》的制定与颁布,《唐律疏议·名例律》开篇就有: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是将礼法相融合的一部经典之作,以德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赦免制度象征着统治者的仁德兼备,也是对儒家礼治思想的响应。比如脍炙人口的“十恶不赦”。十恶不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用一个词来形容某些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人的时候就是用的这个词——十恶不赦,何为十恶,唐朝时期的“十恶”是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罪十条”演变而来的,继承了隋朝《开皇律》的称谓,既然不赦肯定是相比较于其他罪行而言更严重的罪行,所以被单独列举为十条重罪。十恶在《唐律·名例律》中包括: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项危害统治、颠覆伦理常规的罪行。

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和大不敬都是对皇帝统治的威胁、对帝王威严的挑衅,其他六种则是违背伦理纲常的罪行。 之所以对十恶的罪名这么重视,以至于连赦免都要将它排除在外,就是为了维护伦理纲常和皇权的统治,这与儒家思想提出礼治思想的初衷

、目的是一致的,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罪十条”到唐朝的“十恶”的确立,目的就是用苛严的刑罚维护皇权统治、提高对伦理道德的重视程度。在十恶中谋反、谋大逆、恶逆、不睦和不道中的某些犯罪属于常赦所不原的几种犯罪种类,这也就表示这几种犯罪是恶中之恶,对于皇权的统治和伦理纲常的破坏程度是最大的,对于统治者的威胁也是最大的,为统治者所深恶痛绝的,甚至一般情况下统治者为了提倡孝心所主张的“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制度的适用也被排除在十恶罪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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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赦免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唐律》所产生的影响上,唐律被称为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和发展,不管是在当时还是在法制逐渐健全的现代,《唐律》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研究意义,就连现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它的影响。《唐律》对赦免制度也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包括赦免的种类、赦书的形式和赦免的例外情况以及对特殊人群的恤刑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唐后各朝代规定赦免制度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一、对宋代赦免制度的影响

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受唐代立法的影响也强调慎罚恤刑。统治者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体恤百姓,频繁行赦,较之唐朝的赦免宋代颁布赦免的次数更多,效率更高而且宋代的赦令成为编敕的一项重要内容。宋代对赦免制度的规定集中在《宋刑统》中,《宋刑统》是宋朝的一本重要的法典,代表了宋朝法制的进步。虽然宋代的律法多引自唐律,但是作为一个新的朝代的律法他赖以产生的社会条件变化了,它的内容肯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否则它就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遭到淘汰,赦免制度发展到宋朝继承了唐朝对于常赦所不原的内容和十恶不赦的思想,但是在赦免的内容上也有了自己的发展内容。

首先在唐朝官员贪污犯脏是不被赦免的,即使是大赦也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到了宋朝,赦免的范围更广了,允许对贪官进行赦免,这种做法在宋太祖时期就被确立下来。据《宋史》记载:

宋太祖在开宝六年时“特赦诸官吏奸赃”

宋太宗淳化五年也有

“诸官先犯赃罪配隶禁锢者放还”,

对于赦免贪官的事例在宋朝时有发生,极大地破坏了当时的吏制,也表现出宋朝赦免的恩惠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唐朝。再有在唐代虽然也有祭天、祭祀后颁布赦免的惯例,但是真正的成为一种制度是在宋朝,宋朝南郊、明堂大赦制度逐步完善。南郊行赦的制度在五代就出现了,宋朝的开国皇帝宋太祖是通过兵变获得的政权,所以自然承袭了五代南郊大赦的制度,以求通过赦免恩泽百姓、封赏军队、稳固政权。宋人云:

“国朝以来,大率三岁一亲郊,并祭天地宗庙,因行赦宥于天下及赐诸军赏给,遂以为常”

宋朝每三年进行一次郊祀,然后无一例外的颁布大赦,这逐渐成为宋朝赦免制度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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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元、明、清赦免制度的影响

元朝的统治者虽然是少数民族——蒙古族,但是元朝的统治者同样看重前朝汉人统治者引经入律的做法,并且重视儒家思想对统治的作用,在统治期间实行礼治,用仁德的统治巩固新生的政权,缓解民族间的和社会存在的矛盾,所以赦免制度不可避免的就成为元朝统治者维护统治的有力工具,后人在评价元朝的律法和统治时说元朝断案时经常引用唐律的规定,无可避免的,唐律中的赦免制度也同样对元朝的赦免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

明朝同样深受唐律的影响,明朝洪武初年统治者命令儒臣偕同刑法官员讲解唐律,明朝的洪武年间制定的《大明律》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其篇目和内容大多也引自唐律,虽然有些篇章和结构有所变动,但是仍然至少有百分之六十的内容与唐律相似。

清朝律法的制定又以明朝的律令为参照和蓝本,所以唐朝法律制度对清朝律法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唐朝的赦免制度是唐律中涵盖的一项重要制度,所以唐律对唐后各朝代的影响,自然也就包括了唐朝赦免制度对唐后各朝代赦免制度的影响。

不管是哪个朝代的律令对赦免的规定,都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的,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缓和矛盾的工具,并且不管是哪部律令都没有对行使赦免的权力进行限制,因为有权行使赦免的是历代的皇帝,皇帝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在皇权大于一切的阶级社会里,赦免制度的本质就是维护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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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赦免由来已久,自赦免产生发展至唐朝,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成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等级统治和弥补法律不足的一种有力的工具。儒家思想在唐代的地位虽然不能与汉朝相比,但是唐朝统治者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从《唐律》的制定中就能看出唐代统治者对儒家思想的重视,赦免制度也是儒家礼治思想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唐代统治者行赦的原因与儒家提出的礼治思想的目的基本一致,都是对传统的等级制度的维护。唐代赦免制度的存在有利也有弊,但是不能否认,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最繁荣的朝代,唐代的赦免制度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发展史上也同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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