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滯納金、罰款12萬,被臭罵,稽查這樣做對嘛?


補稅、滯納金、罰款12萬,被臭罵,稽查這樣做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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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倉庫,淨值400萬元,推倒後,投入800萬元新建新倉庫,則在計算所得稅時,因推倒重建而報廢的原倉庫淨值損失400萬元不能扣除,而是加在新資產之中,新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為1200萬元,按1200萬元計算折日扣除。

我們按照800萬繳納房產稅,稽查要求按照1200萬元繳納,開出了補稅、滯納金、罰款12萬多罰單,為此被老闆臭罵。稽查這樣做對不對呢?真心累,不想幹會計了。

2010年,稅務總局出臺了一個文件2010年第34號公告、對企業進行不動產的改擴建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規定。

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

補稅、滯納金、罰款12萬,被臭罵,稽查這樣做對嘛?

稅務總局這個文件出臺後,企業原固定資產淨值損失不能再併入損益於稅前扣除,而必須併入新固定資產原值之中,與新固定資產一起通過折舊扣除。

這政策在一般情況下對企業不利,將導致企業提前繳納所得稅,稅務總局有權這樣規定嗎?是的,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的授權,稅務總局有權對扣除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二十條本章(按:指應納稅所得額一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可見、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這兩個部門可以製作具體的規定,這個文件就算具體的規定。稅務總局既然出了這個規範性文件,企業就必須按文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而不應計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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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文件出臺後,隨之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以本例而言,新不動產計稅成本為1200萬元,那麼,房產稅是按1200萬元計算還是按800萬元計算呢?如果稅務人員檢查時認為房產稅應按1200萬元計算是否正確呢?

先說結論:這個第34號公告是《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從它的內容表述看,也只能規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並不能規範房產稅,所以,不能由此文件自然得出,房產稅計稅原值應按1200萬元計算。

但是,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有的會計在進行固定資產推倒重置的會計處理時,可能為圖省事減少稅會差異調整、可能沒有分清稅務與會計是兩項不同的工作,直接按第34號公告的要求做賬,將本該計入營業外支出的淨值損失金額直接計入在建工程,再最終轉入固定資產之中。這樣一來,稅務人員要求按120萬元計算房產稅就變得有依據了。

自用房產房產稅按淨值計稅時,需要首先確認房產原值。房產原值的規定有個變遷的過程。

首先,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明確,原值指按會計制度規定計入“固定資產賬薄”的金額。根據這一規定,房產稅的計稅原值金額隨會計處理走,以會計處理的金額為準。

然後,《企業會計準則》實行後,土地價值不再包含在房產原值之中,導致採用準則的企業稅負下降,於是,財稅再規定,土地買價不論會計如何核算,都應併入房產稅計稅原值,再後來,財稅文件規定,配套設備不論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都必須併入房產稅計稅原值。

這樣,房產稅計稅原值=會計核算的原值+土地買價+配套設備。

其中會計核算的原值,依然是按照會計核算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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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不動產進行改擴建,如果先推倒不動產、再新建不動產,則其本質上屬於一種“重置”行為。推倒的不動產其價值完全報廢損失,與未來新不動產功能無關,不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原固定資產淨值損失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關於固定資產的定義,應該直接列支於“營業外支出”,計入損益,而不能計入新固定資產之中。

所以,如果本例中會計嚴格按會計制度做賬,原倉庫損失淨值計入營業外支出,不計入新倉庫原值,則其淨值也不會計入房產稅計稅原值:反之,如果會計按稅務文件做賬,把淨值做進會計原值之中,則稅務按原值徵稅就順理成章了。

本例告訴了我們一個十分重要的規則:會計必須嚴格遵循會計制度做賬。

可以這樣講,會計的賬務處理只要不違反會計制度,涉稅風險就會被降到最小,會計的賬務處理如果違反了會計制度,哪怕你是按稅收制度做賬,也可能會產生或者增加稅務風。

©投融資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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