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有問題,業主能否拒繳物業費?

AHTV法治時空


第一,小區物業服務的內容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條款不相符,或者是物業公司對所管理的小區不作為,業主可以手機相關的這些證據,作為指正物業公司以及拒絕繳費的證據。

第二,物業公司沒有經過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擅自提高物業費收取標準,那麼物業提高收取的部分業主可以拒絕繳納。

第三,物業公司沒有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沒有獲得掛牌運營的資質,屬於無證經營,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第四,新房剛剛到手,就被物業要求繳納從簽訂購房合同到還沒交房這中間的物業費,一般交房之前的物業費都是有開發商負責繳納的,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第五,物業屬於開發商指定的物業服務公司,但是並沒有和業主委員會達成一致,簽訂相應的物業服務合同,所以,物業和業主之間並沒有形成服務和被服務的關係,這種情況,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第六,物業服務公司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任意改變收費標準,或者是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損害業主的利益,這種情況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怡晨


從法律的角度說,不是說物業服務差,就可以不交物業費,也不是說物業服務差,也必須交物業費。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簡單一點來說,就是要根據差的程度來判定。舉個例子,你買個蘋果手機,比起很多品牌來說,它的信號要差一些,除開七天無理由退貨以外,在不影響使用費情況下,你要求退貨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到物業服務這裡,也是一樣。

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業主家中被盜。很多業主以此為理由,拒交物業費。事實上,上了法院,這個理由很難被法官認可。為什麼呢?很簡單,物業合同裡,規定了物業要提供安保服務,實際中,一般物業公司都會提供安保服務,比如門衛、巡邏等。從合同上說,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業主拒交物業費,這個已經站不住腳了。但是,如果業主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的安保責任存在瑕疵,一般法院會根據情況,酌情減免部分物業費。

當然了,法律也規定了了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理直氣壯的拒交物業費,這個內容,頭條上很多,我就不多寫。

總結一下來說,物業服務差,我們要看是有瑕疵還是嚴重違約,才能說能不能不繳納物業費。


小月雨田


個人看法:

從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來看,業主有義務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也就是說業主個人不能選擇拒交物業費來抗議個人認為物業服務公司的不作為。否則法律不會支持不交物業費的業主!

業主因物業服務公司不作為而不交、或者少交物業費唯一正確的方式是:

第一、業主向業委會提供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證據,或者個人意見及建議(物業公司沒有義務接待業主個人的意見或監督,當然它如果願意除外)。

第二、業委會通過彙總後向物業服務公司以書面或者會議方式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若物業公司拒不整改或整改業主不滿意,經過業委會多次交涉後,物業公司均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

第四、業委會將物業公司不作為資料多次向房管局或者街道物業部門備案。

第五、業委會根據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表現告示全體業主和備案房管局和街道(社區),並提出最後要求,比如規定整改期限後降低業主支付物業費額度。

第六、物業公司拒絕收取降低後的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業主保存好有關資料存檔。

第七、若業主自己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不支付物業費的除外,個人行為另議。


四環先生


按照我國物業法律規定,不可以以物業服務質量不佳來拒絕交納物業費,小區可以成立業主大會來督促物業管理公司改善物業服務質量,但是不能以服務質量來繼續交納物業費。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所以要改變目前的狀況,就應該發動動員業主來成立業主大會,並選出相應代表後聘請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或者與目前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交涉,以督促改善物業服務質量。

還有一種操作可行的方法,那就是成立業主微信群,在微信群裡來不斷陳述物業服務不佳的輿論影響,相信物業管理人員也會以隱藏身份加入微信群的。通過微信群不斷痛陳物業管理服務的不佳,向物業服務管理公司進行施壓,使物業管理公司產生很大的心理壓力,並在微信群裡揚言,如果服務不好,哪裡不改善就不交於物業費。以此來使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斷的改善自己的服務質量。

你可以緩交遲交,但不能不交物業管理服務費。你可以每次在物業公司通知你交物業費的時候來陳述你對物業服務不好的事實,然後拒絕馬上繳納物業費,這樣越來越多的業主在接到物業公司的電話要去交物業費而緩交併痛斥物業服務低下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就會把這個來自工資收入來源的業主上帝的壓力,轉變為改善物業服務的實際行動了。


通天視線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不好下手,為什麼?

因為絕大一部分一看題目,馬上會下意識的給一個(當然不交)的答案!

那為什麼又會有這個下意識的答案呢?

因為以前我們倡導的是“以德治民“,基層民事以自治為主且主事之人大多是德高望重的人,很多情況下主事人為了彰顯自己的德望,會作出“誰弱誰就會先有三分理"的論判;

而現在呢是法制社會,推崇的是“依法治國",簡言之,一切以法律為準繩,誰管你面子人情;

現在好多人呢,一遇到糾紛,還習慣以“誰弱誰有理"來定是非,思維還停在過去!

因此,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到一個觀念轉變的問題,所以——

對這個簡單的問題我們卻不能簡單對待

1,我們第一要務是弄清楚,物業是幹什麼的?

所謂不打無準備之仗,首先要明白其權責所在才好有的放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型公司,主要提供以下服務:①物業管理安全;②物業設備的管理;③物業維修管理;④物業環境管理;⑤就公共市政設施的有關事務與政府和公共事業部門聯繫。

所以,就事論事很重要,簡單說,就是不要就規定之外的事項糾纏!

2,什麼是所謂的"不好"?

①這裡的“不好"有標準嗎?有具體的可量化考核的標準嗎?

若有,簡單,按規定一條條核實就行;若沒有,比如當時沒在意,籤的盡是模糊性條款,這就麻煩了,因為沒有具體指標,到時肯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吵來吵去,除了一地雞毛,所有一切都會回到原點。

所以,事前書面約定,清晰無異議才是關鍵!

②這裡的“不好",是你個人意見呢?還是大家的一致看法?

若是隻有你覺得不好,其餘大部分都覺得行,那就有待商榷了,反之若是大部分都說不好,你因一些個人原因與眾人意見相左,如在物業上班或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一樣的不可取的。

所以,涉事目標群體要確定,個人代表不了整體!

另外囉嗦一下(不感興趣的可直接略過):

因為任何一個人都是在某一個集體中生活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是不可行的,若下一刻就事關到己了呢,到頭來沒有一人為你說話,你孤家寡人一個吃虧的還是你自己,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互幫互助才是正途。

3,拒交物業費是解決物業不好的唯一方式嗎?它效果真有那麼好嗎?

當然這種方式,簡單直接有效,還易實行。不過我們的目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激化矛盾將小事變成大事,對不對。

對於涉及到經濟利益的問題,我們應該首先組織雙方就存在的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可聘請專業法律人士提交政府相關機構(如仲裁機構,法院等)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辯解,至於最後是否交物業費了,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就可以,不必為此糾結。

所以,拒絕物業費不是唯一的辦法,多管齊下才能高效實現既定目標!

總而言之,我們的目標是解決問題,讓自己生活的更好,不是為了賭氣或爭面子,再則有了問題也不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切按規矩來辦就Ok!




憨憨的鐵蛋


回答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一個詞語:惡性循環,它的意思是事物互為因果,循環不止,使情況越來越壞。物業服務不好,業主心存不滿以不繳納物業費作為反制手段,相信很多小區存在這種情況。



物業公司承接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它不是來為業主做福利事業,它是為了盈利,謀求利潤。物業公司運行一段時間後發現利潤很小或者入不敷出,同預期收益相差較大,它會壓縮成本,減少投入,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就是小區衛生保潔差了,偷盜現象多了,綠化苗木養護不及時了,原來整潔溫馨安全的小區變了。此時小區業主該不滿了,覺得繳納的物業費白交了,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服務,反而小區越變越差,那麼下次就不會再繳納物業費了。一家不交物業費,別人家覺得交了就會吃虧,也就跟著不交了。



物業公司能夠正常運營,主要靠收取物業費支撐(當然個別小區開源的方式多,收益也有可能超過物業費利潤),一旦物業費無法及時收取或收取率較低,那麼物業公司將沒有資金投入到小區日常維護管理服務當中,小區方方面面將越來越糟糕。

這就是開頭提的惡性循環。繳納物業費是業主應盡的一項義務,物業公司服務不好,管理差,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炒掉現有物業公司重新另聘一家物業公司,或者選擇小區自治。拒絕繳納物業費不僅是法律法規禁止的,也不是一種明智之舉。



房產物業小當家


1.最高法關於審理物業糾紛解釋:業主以……為由拒交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支持。

2.物權法:業主自管。國務院住建部工商局:禁止搭車銷售。

業主可以自己自管,聘用保潔,保安從業人員。水電氣暖專業服務單位各司其職,保潔有環衛局。

憑什麼脅迫業主以成百萬上千萬元/年,供養只管理幾個保潔綠化,保安從業人員,偷稅漏稅,重複亂收費,截取瓜分人防車位維修費,水電氣暖公款(暖氣不熱,企業虧損,房款中的接口費),70年產權維修費等,不幹實事的二道販子皮包公司=開發商的售後服務,銷售,前期物業管理人員。

既然三供一業市場經濟改革,前期物業公司,就應推向市場,雙向選擇。



AA清晨點支菸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曾經在其他問題中討論過幾次。不過仍然值得單獨探討。


這裡先純粹站在業主角度看這個問題:如果你想因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中存在問題而拒交物業費的話,“瑕疵”這個字眼絕對不能在你的抗辯理由中出現。


所謂“瑕疵”,它是玉的斑痕。本來是指玉的疵病,比喻微小的缺點,後來泛指其他事物的缺點。

如果用這個字眼來形容物業服務質量的話,那豈不是承認“白璧微瑕”,或者“瑕不掩玉”嗎!

用這個字眼來抗辯拒交物業費,你認為人民法院會支持你的答辯意見嗎?


法院受理的物業公司訴業主追索物業費的案件中,業主以“物業服務不達標”作為抗辯意見的佔到70%以上。通過對已審結的類似案例進行綜合審視,可以發現業主所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物業公司構成完全違約,僅能說明“物業服務過程中存有瑕疵”(注意,這個字眼是法院在判決書中的認定!)因此不能以此作為其拒交物業費的理由。


當然,業主若想在類似案件中佔得一定的主動地位,必須在證據收集方面下大氣力。

要讓自身所提交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的服務在許多方面都有相應的問題,而非“瑕疵”。

如果這些證據得到了法院的認定,證明了物業公司部分物業服務不到位,那麼根據公平原則,

法院也會對應交的物業服務費用及滯納金酌情予以扣減。


這也是目前來說,業主在拒交物業費案例中能取得的最為理想的結果了。


海風116067626


這個問題太籠統,無法客觀公正來回答。

第一、決定物業管理及服務水平高低的是物業費的高低,物業費越高,管理及服務水平就越好,反之,物業費越低,管理及服務就越差。市場經濟原則就是質價相符,一分錢一分貨。正常來講,在縣城1.5元/㎡、在三線城市2.5元/㎡、二線省會城市3.5元/㎡、北上廣深一線城市4.5元/㎡的物業費標準都是中高端的管理及服務水準。

第二、物業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內容提供管理及服務事項,是否達到合同約定內容及標準才是關鍵,其他無任何意義。

第三、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物業企業不會學雷鋒做慈善,做虧本生意,不賺錢或虧損的情況下,物業企業不會有更多的投入,“物美價廉”、“質優價廉”是不存在的。

如果物業企業沒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提供管理及服務,就是侵權,業主可以掌握確鑿證據向房管局物業科舉報投訴,進行查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責任,賠償損失。

如果業主以物業管理及服務不好拒繳物業費,也是違法行為,得不到任何支持,一旦被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但要補繳物業費,還得承擔違約金和訴訟費,得不償失。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一碼歸一碼,不能混為一談。


楊君波2018


想不交或者少交,需要你依據物業合同及當地收費標準與服務規範收集好物業違約的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就可以做到。法院判案依據的是合同約定,合同內與法律法規衝突的條款無效,合同沒有約定的以當地行業標準為準。

當然如果你沒證據,物業起訴你,一告一個準,如果合同裡有滯納金啥的違約條款,你將面臨一分不少的物業費,滯納金,違約金,對方的訴訟費用等。因為法院是輸的一方承擔訴訟所有費用,有時候物業一直沒有起訴你,也許只是因為金額太小,你就是個存錢罐,等等再說。只要物業訴訟有效期內給你發追繳通知單,他留好證據,那麼就沒有過訴訟時效這一說。都掂量一下吧。意氣用事自以為是的人都別興口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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