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赵金成 解读《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专访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赵金成 解读《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记者就《条例》实施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建设法治黑龙江工作委员会法治宣传教育组组长、省司法厅厅长赵金成,赵金成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专访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赵金成 解读《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记者:《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赵金成: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一条主线贯穿《条例》始终,突出强调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条例》突出了普法责任主体地位,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开展以案释法,规范了大众传媒、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公益普法的义务职责等。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使普法方式更加积极有效,主动变执法过程为普法过程,使普法方式更加灵活有效,任务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便于检查考核,有助于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大格局。

记者:《条例》中明确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任务包括哪些方面?

赵金成:《条例》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进行了明确,概括起来主要是围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展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成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记者:《条例》中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赵金成:《条例》明确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记者:《条例》对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赵金成:《条例》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可以说职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清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并组织宣传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责任清单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并组织规划、计划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及表彰的相关工作,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等。

记者:《条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又是如何规定的?

赵金成:《条例》第十七条用了四款,从培训、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七条第一款就是培训人员、内容和时间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第二款是培训和考核要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第三款和第四款是考核结果的运用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时进行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宪法法律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这一系列规定构成一套完整的系统,必将有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记者:《条例》对青少年学法用法作了哪些规定?

赵金成:《条例》利用较大篇幅对青少年普法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九条从制度上提出了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制度,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明确了“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第二十条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注重考查学生法治课程学习效果,配备负责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分管副校长”“高等学校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增加课时数量和学分比重”。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学校的法治教育应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分别对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需要达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这些都是对青少年普法的要求。

记者:《条例》在考核机制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赵金成:《条例》从三个方面,对监督法治宣传教育责任落实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人民政府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合目标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规定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责任追究,由有权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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