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開發商強拆屬於違法行為嗎?

竹海87


開發商強拆屬於違法行為嗎?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開發商強拆行為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雖然開發商沒有拆遷的權利,但是開發商經過授權以後是可以進行強拆的。這個要分情況討論。

其一,是合法的司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國有土地上強拆的前提條件有三:第一,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第二,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搬遷;第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有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知道,在房屋徵拆的過程中,如果拆遷方與被拆遷人就房屋補償始終不能達成一致,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啟動法律程序,又不搬遷的,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開發商經過政府授權的同時拿到了法院強拆的裁定,那麼開發商的強拆行為就是不違法的。

其二,是違法強拆。即強拆主體並不具有法定職權,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而實施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違法強拆,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爭取合理補償。俗話說合法的強拆萬里挑一,違法拆遷違法的各有千秋,遇到如下幾種情形就是典型的違法強拆了。

一、未補償即強拆

法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即先補償後拆遷,但實際上,大部分的強拆都是因為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極低,被徵收人為維護自己權益而不籤協議,由此徵收方便動了強拆的念頭,想以此逼迫被徵收人。

二、暴力強拆

即使是合法強拆,手段也要合法,即文明強拆,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停水、供電、供熱、供氣等非法行為逼迫被徵收人搬遷。斷水斷電、跟蹤、恐嚇,有的徵收方為達目的,硬生生地將被徵收人從家中拖出、絲毫不顧及其人身尊嚴及安全。

三、未告知即強拆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強拆之前往往沒有任何公示,也沒有告知被徵收人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使得強拆如同噩耗一般突如其來,還有的徵收方蓄謀已久,趁著被徵收人出門,家中無人,開著挖掘機,直接將房子夷為平地。

遇到上述情況要及時保留證據,之後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方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京平律師事務所


開發商是沒有權利強拆任何人的住宅,如果出現開發商強拆的現象,在民法上輕則屬於破壞了他人的物權,是需要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是由於政府部門在徵收拆遷過程中,賦予開發商這樣的權利,但是,此時開發商也不能強拆房屋,除非有違建強拆決定、或者法院的強拆決定書才能強拆。

如果您遇到了拆遷方面損害權益的做法,建議您儘快諮詢專業律師,做好維權準備。

希望您的問題能儘快解決。


京尚拆遷律師


違法有能如何?你去打110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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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屬於違法行為。

開發商沒有執行的權利。即使該處的房屋依法應該被拆除,那也不是開發商去拆。

法律規定,對政府的拆遷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的,土地的徵收部門應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強制執行的權利在法院。

更不要說開發商強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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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您好,一般來說開發商是不能進行強拆的。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開發商強拆是違法的。

第一,開發商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利。目前法律規定只有司法強拆。不知道您的建築是不是合法建築。違法建築與被徵收房屋強拆不同,違法建築由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強制拆除,而無需申請法院。而被徵收的房屋強拆需要申請法院。

第二,合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徵收方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方(被拆遷戶)既不復議、又不訴訟,或者複議、訴訟最終都不申請,那麼徵收方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光明正大地實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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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刑事律師張忠啟


徵地拆遷中違法強拆的現象已經非常的普遍,導致很多被拆遷人拖家帶口、流離失所,遭受著違法強拆給他們帶來的苦難。

以下是合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此,強拆國有土地上房屋必須滿足這三個條件:一是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二是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訴訟又不搬遷的,三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強拆必須要滿足:一是作出責令交地決定,二是拒不交地的,三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違法強拆後可獲得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損壞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您好,自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以後,我國便只有公益性徵收,所以不存在您說的開發商徵收、開放商強拆行為。我覺得您所說的開發商強拆應該是徵收方找來的拆遷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徵地補償按方案確定後,徵收放應當充分聽取被徵地人的意見。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補償安置、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實施,同時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依據《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一般來說開發商是不能進行強拆的。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楊念平律師


您好,開發商沒有權利進行強拆或者說不能進行強拆,現在的強拆基本都是屬於司法強拆,自從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以後,行政強拆也被勒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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