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刑事案件被補充偵查了,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是有利的嗎?

於佳儉


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最大訴求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追訴,將其繩之以法。

1.補充偵查的目的是為了讓證據更紮實。根據刑訴法規定,補偵以兩次為限。如果補偵後,證據仍不充分的,可能導致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反之,如果經補偵,證據缺陷得以彌補的,仍可定罪處罰,從而實現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訴求。

2.補偵本身說明證據有不夠紮實之處。這種不紮實,可能是證據雖已較為充分但仍有補強必要,也可能是證據有瑕疵甚至缺陷需要彌補(否則將影響到定罪量刑)。因此,從被害人及其家屬角度講,可能會有些不放心。

不過,能夠補偵,畢竟也是好事,否則貿然起訴,不能有效刑事追訴的風險會大大增強。



風雲26610126


刑事案件被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大部分的情形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發現案件的證據不足,當然在審判環節法院也可以建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常見。那麼退回補充偵查對被害人有什麼影響呢?

01

對於被害人而言希望懲罰犯罪嫌疑人,而退回補充偵查只是證據上的不足,兩者的影響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刑事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只是說明了案件的證據需要進一步補強,可能是部分事實需要證據支持,對於案件事實比較少的,也可能是對於定罪的事實需要補強,也可能是量刑的事實需要補強,這裡面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當然,如果是定罪的事實證據不足,那對於被害人而言可能是不利的,因此被害人是希望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退回意味著不清,如果退回依然查不清的話,那麼最後可能做出存疑不起訴。

02

此時被害人能做什麼呢?

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後,公安機關會按照檢察機關的退回補充偵查意見逐項收集證據,時間為半個月,如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還可以退回一次,也就是說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退2次,所以你要搞清楚是一退還是二退,二退也就是一退後依然沒有收集到想要的證據。對於被害人而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取證,如果對之前公安機關所問如果還有遺漏的地方,可以主動找到公安機關反映新情況,另一方面,如果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再次找我們取證的時候,作為被害人一定要積極配合。

結語

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後,其實也不意味著不對犯罪人嫌疑人定罪了,只是暫時案件的證據需要補充,所以對被害人而言,如果是侵財類犯罪,此時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達成一定的諒解,但是也不要過分擔憂,很多證據通過退回補充偵查也查的清清楚楚。


究法通律


個人觀點。

一個刑事案件補充偵查與受害人及其家屬沒有任何關係。這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可能有一定的影響,但是這樣的影響是分情況的,並非每次的補充偵查都有影響。下面我用一個案例來說明:

2015年,某一起刑事案件移送起訴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辦案民警對於嫌疑人王某成的早年一起前科只有記錄沒有調取,而此前科可能涉及嫌疑人後期人民法院判刑量刑問題,隨後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上述案例的補充的偵查,對受害人無好壞之分,但是可能對嫌疑人量刑是有影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補充偵查有二種情況:

一、公安機關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某一環節薄弱或是需要加強取證,那麼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當然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己進行偵查,但是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都會退回公安機關,畢竟公安機關承擔著的偵查的主要職責。

二、對於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至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人民法院也是可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進行補充偵查,另外人民法院自己也是可以偵查的。但是此類情況一般較少。

可能不理解的人認為,補充偵查,那不就是代表證據不足或是冤枉了嫌疑了,其實上面我說過,補充偵查只是針對偵查過程中的不足之處或是薄弱環節進行重新偵查,這與“錯案”是二回事。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會有檢察院一段時間案件較多,為爭取一定的審查起訴期限,退回公安機關機補充偵查的情況也是有的。

總結一下:補充偵查只是一種措施,與受害人來說沒有好壞之分


月球賊亮


刑事案件被補充偵查,談不上對受害人及其家屬是否有利。刑事案件在辦理過程中,發現部分證據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是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目的在於查明案情,所以談不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利或不利的問題。


刑律說法


補充偵查是公安的工作,與受害人談不上是利還是害,就看補充偵查後有無新的證據以便把案子辦得更鐵一些。


蒼茫人世間


補充偵查是公訴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的刑事卷的證據不是確實充分,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有利於把定罪的證據做的更充分。


執業企業法律顧問


補充偵查是因證據不足,談不上對被害人是否有利。


身邊的刑法


其實,只要罪名成立,對受害者及其家屬就有利了。補充偵查不一定是補充罪名成立的事實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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