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公務員比較關心的全日制研究生問題

教研廳[2016]2號(附後)發佈之前,國家對於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的界定很模糊,因為最早在職的只有單證,所以全日制=雙證,非全日制=單證,後來國家推出了雙證在職研究生(如在職委託培養),但卻沒有對全日制這以概念進一步明確,導致2010年-2016年這幾年,存在了一批的“雙證+在職+全日制”的研究生。這批“雙證+在職+全日制”研究生,根據2016年10月,中組部印發《電話通知》答覆,應認定為全日制研究生。

教研廳[2016]2號發佈之後,也就是說,2016年之後不存在“在職+雙證+全日制”的研究生了,改為“在職+雙證+非全日制”研究生,這種方式獲得的研究生學歷在參加公務員遴選的時候不能當做全日制研究生學歷來用,對於在意“全日制”這個標籤的同學們,可能要慎重考慮了,今後想獲得全日制標籤,只有辭職考研一種方式了。

雙證在職研究生依然是繼續存在的,只是學習方式會標註為非全日制。對於學歷和文憑將來在社會上是否與全日制有區別,教育部這次的通知明確指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學律地位和相同效率。

附: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研廳[2016]2號

為推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促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規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相關規定和精神,現就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準確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國家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年限內,全脫產在校學習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國家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一般應適當延長基本修業年限)內,在從事其他職業或者社會實踐的同時,採取多種方式和靈活時間安排進行非脫產學習的研究生。

2016年11月30日前錄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規定執行;2016年12月1日後錄取的研究生從培養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區分。

二、統一下達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計劃

從2017年起,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類分別編制和下達全國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相關投入機制、獎助和收費等政策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執行。

三、統一組織實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錄取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招生簡章須明確學習方式、修業年限、收費標準等內容。考生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培養單位招生簡章自主報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堅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質量標準

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社會需求自主確定不同學科、類別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據培養要求分別制定培養方案,統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堅持同一標準,保證同等質量。

五、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管理工作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畢業時,所在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註明學習方式的畢業證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要調整現有的招生計劃安排辦法,規範招生宣傳和正確引導,加強學籍管理,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強化培養過程管理及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養質量。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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