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雇人强奸室友,结果自己被强奸,谁是被害人?


雇人强奸室友,结果自己被强奸,谁是被害人?

8雇人强奸室友,结果自己被强奸,谁是被害人?百度和今日头条上都出现了一起罕见案例,一学校女生张某女与室友发生矛盾,遂雇佣社会流氓(简称刘某男)强奸室友,并发送室友照片给社会流氓。

可能真是“头顶三尺有神明”,“老天开眼”,案发当晚,宿舍只有张某女一人,刘某男于是对张某女实施了强奸。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这就是网络上流传的“自己强奸了自己的强奸案”。

流氓刘某男是成年男性,犯罪主体合格;基于强奸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方面合格;侵犯了被强奸女性的性的自决权,符合强奸罪犯罪客体;完整实施了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犯罪的客观方面。 因此,社会流氓刘某男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而且是“得偿所愿”的强奸罪“既遂犯”,这一点,大家应该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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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异议的是强奸犯社会流氓刘某男的雇主,同时也是强奸罪被害人,就是张某女,她在这个案件中是一个么角色?

从严格执法的层面而言,“举轻以明重”,“雇工”已经构成犯罪,难道“雇主”反而无罪吗?

张某女的行为与遭遇,只能说是“咎由自取”,或者说是“其情可悯,其罪难逃”!原因如下:

一、强奸罪教唆犯张某女的“性的自决权”,同样受中国刑法的保护。 与其室友一样,张某女的性的自决权同样受到中国刑法的保护。如若不然,张某女教唆强奸,然后谁都可以强奸张某女,岂不荒谬?依法治国,必须万事依法!

二、从“法定构成要件符合”而言,张某女与刘某男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一个强奸犯罪的构成,根据国家刑法,有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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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 以强奸罪而言,其实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所以妇女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妇女可以成为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强奸罪需要一个成年男性,这当然是由人类性行为的实质来决定的。从案例来看,张某女教唆刘某男强奸室友,张某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条件,构成强奸共同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强奸犯罪的主观方面,通俗而言,就是明知对方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而强行为之,或称为“明知故犯”。就案例来看,张某女的主观心里状态应该是故意,并且是积极追求与其有矛盾的室友被流氓刘某男强奸的直接故意,这完全符合强奸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具体到该奇葩案例,强奸犯罪的犯罪客体就是妇女“性的自决权”。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刘某男违背张某女真实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因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妇女性的自决权”被侵犯了。 再次举例说明,譬如张某女雇佣刘某男实施炸毁其邻居家的犯罪行为,刘某男总是“声东击西”,结果炸毁了张某女的家,司法实践中,我们能否说张某女不构成爆炸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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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具体到案例,就是张某女对刘某男的教唆强奸犯罪行为以及刘某男的强奸犯罪行为。张某女有教唆强奸行为,刘某男实施了侵犯法律保护的“妇女性的自决权”的强奸行为。

三、构成犯罪是一个问题,判刑或者说量刑是另一个问题。 对于这个奇葩案例,如果不认为张某女的教唆强奸犯罪行为涉嫌强奸罪,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足以发挥刑法的特殊震慑犯罪功能。

但是,该案张某女自己又被强奸,似乎是受到了一定的惩罚。 提出学理性建议,可否参照《刑法》第十条,即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规定,就是在域外即国外犯罪,并且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强奸罪教唆犯张某女认定构成犯罪,但是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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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终结果还是依法应该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为准。 大家以为如何?对雇人强奸女室友,结果自己却被强奸的强奸罪教唆犯张某女,是否认定构成强奸罪?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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